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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提案办理答复

  • 索引号: zczj/2025-00126
  • 发布机构: 红河州财政局
  • 文号: 红财函〔2025〕1 号
  • 发布日期: 2025-10-30
  • 时效性: 有效

红河州财政局对政协红河州十三届四次会议第87号提案的答复

罗有亮委员:

你在政协红河州十三届四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创新金融服务,支持红河州民营企业向快向好发展的建议》第87号提案,已转交我局研究办理,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关于大力发展地方金融主体

——在鼓励民营资本参与金融机构的建立与发展方面。一直以来,红河州依托自身独特的经济条件优势,积极培育适宜金融机构生存的沃土,通过吸引各类金融主体到红河州设立经营网点、开展金融业务,为地方经济“输血”“造血”。2018年,红河州人民政府金融办公室联合红河州财政局制定了《红河州新设金融机构奖励工作方案》,对在红河州行政区域内新设立(包括新设立或者新入驻红河州)的金融机构给予数额不等的财政奖励,旨在进一步加大金融招商引资力度,优化现代金融服务业发展环境,积极培育发展新型金融机构。截至2025年3月末,红河州辖内有政策性银行1家、大型银行6家、股份制银行5家、城市商业银行3家、农村中小银行(地方法人银行)19家;有财产保险公司17家、人身保险公司11家。银行(34家)、保险(28家)机构数量均居全省第三位,排在昆明、曲靖之后。另外还有地方金融组织17家(民营资本出资设立的地方金融组织共有13家),其中小额贷款公司10家、融资担保公司3家、典当行1家、商业保理公司1家,融资租赁公司2家。不同类型金融机构营业网点实现全州所有乡镇全覆盖,提供的金融产品和服务种类较为丰富,能够满足民营企业多样化金融需求。

为鼓励民营资本参与金融机构建立与发展,州人民政府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深入贯彻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协同中央驻州金融管理单位同责共担、同题共答、同向发力。一是大力引导民营资本参与农合机构改革重组。自2016年启动农村商业银行改制以来,银行监管部门严格执行农村中小银行行政许可有关规定及《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快推进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股权改造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0〕92号)要求,引导地方重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民营资本加大力度收购农信社、农村商业银行股权,参与建立产权关系明晰、股权结构合理、公司治理完善的股份制金融企业。截至2025年3月末,辖内13家农合机构股权结构中民营企业股东244户、持股数79581.31万元,持股数占法人股东的67.43%。已完成农商行改制的8家农合机构,民营企业法人股占比由改制前的30.72%,提升至2024年末的37.42%。二是积极发挥民营资本在优化村镇银行股权结构中的重要作用。银行监管部门在批筹辖内6家村镇银行之初,即高度重视提高地方民营资本在股权结构中的占比,在坚持主发起行最低持股比例的基础上,按照有利于防范风险、有利于拓展支农支小特色服务、有利于完善公司治理的原则,鼓励广泛吸收涉农企业、种养大户等符合条件的企业法人、民间资本参与投资,推动实现股权本地化、多元化、民营化。截至2025年3月末,辖内6家村镇银行股权结构中民营企业股东32户、持股数7671万元,持股数占法人股东的19.69%。三是努力促进民营资本参与金融市场竞争。依托“红河金融工作州级地方协调机制”作用,在新一轮中小法人银行改革重组中,加大优质民营企业股东培育和储备,积极鼓励和支持符合法规要求和资格条件的优质民营企业,按照市场化、法治化的原则增持地方法人银行股份。

——在组建地方金融控股公司方面。地方金控平台作为地方政府整合金融资源、服务地方经济的重要抓手,承担着引导区域金融发展、化解地方金融风险、服务重大战略等政策性职能,政府通常要求保持对金控平台的绝对控制权,对于引入民营资本作为金控平台的股东需要审慎考量。另外,金控公司本身是强监管对象,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20〕第4号)对金控公司的股东资质、资金来源、公司治理、并表管理、资本充足性、关联交易等提出了非常高的要求,对主要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要求极高,特别对主要股东设定了极其严格的准入条件。同时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金融控股公司准入管理的决定》(国发〔2020〕12号),目前我州暂不具备组建金融控股公司的条件。2021年,红河州财政局出资设立红河融金资本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注册资本10亿元,已将州级国有企业的部分金融资产和其他优质资金进行有效整合,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为红河州实体经济提供金融服务。

二、关于以创新融资工具为突破口,进一步拓宽民营企业的直接融资渠道

——在加快培育发债市场方面。的确,发行企业债可以改善公司的融资结构,通过增加长期债务的比例,降低企业对短期银行贷款等融资方式的依赖,减少短期资金压力和流动性风险,使企业的资金来源更加多元化和稳定。但长期以来,我州辖内民营企业存在体量较小、抵押少、信用低、信息乱等核心问题,直接导致民营企业很难单独发债,债券融资已成为民营企业痛点和难点。2025年5月6日,人民银行会同证监会联合发布《关于支持发行科技创新债券有关事宜的公告》(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公告〔2025〕8号),旨在通过债市融资工具为科技企业提供长期稳定资金支持。为支持我州民营企业发行科创债券,享受债券市场“科创板”政策红利,经审慎研判后,州财政局、人民银行红河州分行以及农行红河州分行及时组成工作组深入鑫联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进行政策宣讲,但也因公司资产规模、财务数据(技改期间营收、利润较弱)以及投资者的选择等诸多原因而无法推动科技创新债券在我州民营企业中落地。

就目前来看,民营企业“集合发债”(又称“中小企业集合债券”或“集群债券”)是一种被广泛探索的解决方案,其核心思路是将多家信用资质较弱的中小企业“捆绑”发行债券,通过风险分散、信用增级、规模效应等方式降低整体融资门槛和成本。近年来我国部分地区如北京中关村科技园及浙江义乌小商品城等都发行过相关集合债,这为各地提供了实践参考。但“集合发债”高度依赖三个条件:强有力的组织协调方、可持续的增信机制、市场化风险定价能力。结合我州民营企业的整体情况来看,开展“集合发债”模式存在以下难点:一是我州绝大部分民营企业并未开展过“外部信用评级”相关工作,该项工作为“集合发债”的必要条件;二是行业或产业未形成代表性集群,投资者认可度低、发行难度大;三是缺乏地方政策支持及运作平台保障。目前我州暂未对集合债发行出台相关政策支持,如专项贴息或税收优惠,加之州级融资担保公司因注册资本金不在位、监管评级为C级已不具备发债融资担保能力。因此,我州民营企业发行企业债短期内任重而道远。

——在大力发展票据市场方面。目前,我州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的票据业务主要为贴现及买断式转贴现、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截至2025年5月末,全州银行机构贴现及买断式转贴现余额129.75亿元,以农村中小银行为例,买断式转贴现业务主要呈现以下几个特征:一是承兑行主要为股份制银行,如浦发银行、招商银行、兴业银行等金融机构,总体信用风险可控。二是交易均通过农信银票据业务处理系统开展,交易对手主要为招商银行,交易风险较小。三是票据期限较短。现有票据均为6个月以内到期的短期票据,流动性较强。四是规模大。受资金运营渠道狭窄、信贷规模考核要求等因素的影响,银行机构大量开展买断式转贴现业务,业务规模庞大,占各项贷款比重较高,达到10.56%。另外,全州银行机构承兑汇票余额46.6亿元,综合各家银行的相关规定,客户根据不同信用等级,需提供汇票金额10%—100%的保证金,信用等级越高,需要提供的保证金比例越低。同时银行按银行承兑汇票的票面金额向出票人收取万分之五的手续费,按照各行收费标准收取银行承兑汇票承兑敞口风险管理费,费率区间通常为0%3%。与传统贷款业务相比,开办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可以增加银行机构存款规模,提高资金利用率,增加银行收益。另一方面,也可缓解出票企业资金周转压力,降低融资成本。但同时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也存在一定风险,如贸易背景不真实、保证金来源不合规、交易链条较长等,对银行风险管控能力要求较高。目前,根据相关规定,为防止资金在银行间空转,驻州中央金融监管部门自2019年以来持续引导银行机构压降买断式转贴现规模,将更多的资金留在当地、用于当地,更好地服务于当地实体经济。

——在发展风险投资市场方面。按照惯例,风险投资家不仅要参与企业的长期或短期的发展规划、企业生产目标的测定、企业营销方案的建立,还要参与企业的资本运营过程,为企业追加投资或创造资金渠道,甚至参与企业重要人员的雇用、解聘等工作。2022年以来,针对我州某食品有限公司日产20万袋方便食品的融资问题,在银行机构因投资过大、企业无法提供产品销售渠道佐证资料、产品销售市场不够明确、项目收益难以预测等原因而无法授信的情况下,我们多次协调国内风险投资机构来红河展业,但都因该企业法定代表人不愿稀释企业股权而不了了之。此外,为培育和引导企业对接多层次资本市场直接融资,2022年,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红河州企业上市培育实施方案(2022—2025年)》,明确“支持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股权投资基金(企业)等中介机构积极参与红河州企业改制、挂牌、上市工作。”,在各级各部门及投资机构的共同努力下,截至2024年底,全州共培育云南股交中心挂牌企业27户(居全省州市第三)。22企业被纳入云南省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云南运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完成股份制改造,准备在“新三板”挂牌/北交所上市。云南省“金种子”企业鑫联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准备“借壳”上市。上市企业云南生物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已将总部迁入弥勒,实现红河上市企业“零”的突破。

另外,为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和放大效应,引导社会资金投入政府支持领域和产业,促进招商引资重大项目,推进全州产业新旧动能转化。按照2022年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红河州现代产业引导投资基金实施方案》,目前“红河州现代产业引导基金”已正式运行,已完成对辖内三十余家企业的调研,共完成投资项目1个,待投项目2个。引进的基金管理人云南云投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拥有丰富的投资管理经验,并与国内知名投资机构如深创投、IDG等机构保持长期合作,已将我州一些优质项目如惠科、牛牛牧业、运捷科技等企业向国内多个投资机构进行推荐。

——在鼓励租赁与典当业发展方面。作为新兴金融机构,长期以来,我州小额贷款公司、典当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商业保理、融资租赁等地方金融业态异军突起,在服务“三农”、小微企业,支持实体经济等方面起到了积极的补充作用。但随着经济运行下行的影响以及经营环境的变化,特别是地方金融组织规范整治力度的加大,部分“空壳”“失联”“违规(可整改)”“严重违法”企业经过清理,已逐步注销或变更。截至2025年5月末,红河州尚有存续小额贷款公司10家,注册资本金总计3.45亿元,贷款余额29,149.34万元。尚有融资担保公司3家(均为国有独资公司),注册资本金69,016万元,在保金额100,149.24万元。有典当行1家(红河州汇通典当有限公司),注册资本金4000万元,累计典当金额83,859.65万元。有保理公司1家(红河红金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注册资本金5000万元,累计投放资金61,294万元。有融资租赁公司2家(安吉租赁有限公司红河分公司、云南国福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注册资本金17000万元,但仅安吉租赁有限公司红河分公司开展过100万元融资租赁业务。

三、关于以健全信用担保体系为突破口,进一步解决民营企业融资受中介服务制约的问题

——在建立健全担保业规范发展的长效机制方面。根据《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融资担保公司非现场监管规程》以及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5年1月印发的《关于加快推进政府性融资担保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云政办规〔2025〕1号)等监管文件的要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依托业务监测系统,强化对融资担保公司的日常监管,通过对财务数据及监管指标的实时监测分析,及时进行风险监测和预警,促进提高报表数据真实性、及时性以及风险处置的有效性,同时督促指导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完善保前、保中、保后风险管理措施,细化全流程全岗位尽职免责制度。特别是按照《云南省融资担保公司分类评级管理办法(试行)》,每年通过现场检查分类评级,对评级结果进行通报,促进担保公司规范经营、健康发展。

——在探索“软贷款”方法支持信用担保公司扩大信用倍数方面。在国家开发银行叫停软贷款业务的基础上,近年来,我州积极推动金融机构与信用担保机构协同合作,通过优化再担保体系、创新金融产品等方式,助力信用担保机构扩大信用服务能力。按照今年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红河州加快推进政府性融资担保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试行)》,我们正在积极推进担保系建设,计划培育一家资本实力强、抗风险能力优的红河州州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作为服务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的主力军,同时衔接省级担保机构的再担保职能,以此扩大再担保业务覆盖面,通过比例分担、风险补偿等机制,降低担保机构业务风险,提升其资金使用效率和抗风险能力,到2030年,红河州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业务规模力争达到注册资本金5倍以上放大倍数。

——在建立风险共担与补偿机制方面。为进一步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稳增长、调结构、促改革、惠民生的重要作用,发挥逆周期调节功能,助力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纾困发展,有效分散担保机构风险,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政府性融资担保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已明确构建“国家融资担保基金省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州(市)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三层组织体系,及省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分担风险40%、州(市)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分担风险40%、银行业金融机构分担风险20%的“442”银担风险分担机制。另外,2023年6月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红河州重点领域市场主体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也明确对符合条件的银行、融资担保公司给予40%50%的贷款损失补偿。在支农贷款方面,2023年末,州政府与省农担公司签订合作协议,也建立了州政府30%、银行20%、省农担公司50%的“3:2:5”分担机制。一系列政策的实施,将解决目前担保合力不强、银担合作不畅、担保支持行业过度集中、风险分担机制不健全等问题,同时切实提振金融机构放贷信心,加大信贷支持力度,缓解重点领域经营主体“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下一步,我们将配合有关部门,按照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25年5月19日联合印发的《支持小微企业融资的若干措施》(金发〔2025〕21号),结合州人民政府出台的风险补偿金、应急周转资金、产业引导基金等财政政策,充分发挥监管、货币、财税、产业等各项政策合力,做好普惠金融大文章,进一步改善小微企业融资状况,拿出更加切实有效的工作举措,解决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融资难题,全力支持全州民营企业向快向好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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