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协提案办理答复
- 索引号: hhznyncj/2025-00036
- 发布机构: 红河州农业农村局
- 文号: 红农函〔2025〕31号
- 发布日期: 2025-10-27
- 时效性: 有效
红河州农业农村局对政协红河州十三届四次会议第138号提案的答复
民进红河州委:
你委在政协红河州十三届四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规范红河州宠物火化殡葬行业发展的建议》第138号提案,已转交我局研究办理,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关于“制定涵盖包括从业者资质要求、场地设施配备标准等方面的宠物火化殡葬服务的准入标准,确保从事该行业的企业或个人具备专业素养与硬件实力”的建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规定: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病死动物、病害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或者委托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加工、随意弃置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农业农村、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制定。宠物虽属于动物,但宠物具有特殊性,犬、猫等主要宠物不在畜禽遗传资源品种名录内,不适用农业农村部制定并于2022年7月1日起施行的《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
宠物火化场属于动物及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规定的防疫条件,并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规定,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各场所之间,各场所与动物诊疗场所、居民生活区、生活饮用水水源地、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之间保持必要的距离。(二)场区周围建有围墙等隔离设施;场区出入口处设置运输车辆消毒通道或者消毒池,并单独设置人员消毒通道;生产经营区与生活办公区分开,并有隔离设施;生产经营区入口处设置人员更衣消毒室。(三)有与其规模相适应的执业兽医或者动物防疫技术人员;(四)配备与其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污水、污物处理设施,清洗消毒设施设备,以及必要的防鼠、防鸟、防虫设施设备。(五)有完善的隔离消毒、购销台账、日常巡查等动物防疫制度;(六)无害化处理区内设置无害化处理间、冷库等。(七)配备与其处理规模相适应的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符合农业农村部规定条件的专用运输车辆,以及相关病原检测设备,或者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开展检测。(八)建立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入场登记、无害化处理记录、病原检测、处理产物流向登记、人员防护等动物防疫制度。
新建、改建、扩建宠物火化项目应当依法履行环境影响评价手续,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版)》规定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在环境审批阶段,严格审核项目选址的环境合理性,需避开环境敏感区(如居民集中区、学校、医院、水源保护区等),并设置必要的卫生防控距离。宠物火化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应参照执行《火葬场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801-2015)。
目前,国家尚未明确宠物火化及殡葬服务的管理部门,也未对宠物的火化、殡葬服务等准入标准作出具体的管理规定。
二、关于“引导社会资本流入宠物火化殡葬领域,鼓励有实力的企业或个人投资建立宠物火化殡葬服务点,提供宠物火化、骨灰寄存、纪念品制作等多元化业务,满足宠物主人的多样化需求”的建议
目前,红河州已在弥勒市朋普镇和金平县猛桥乡建成“一南一北”2个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中心,基本建成全州覆盖饲养、屠宰、经营等各环节的全域性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体系,2024年集中收集无害化处理病死畜禽(猪单位)31.13万头。下一步,我们在前期工作的基础上继续引导、鼓励和支持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公司利用现有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所的有利条件,划出一定区域,加大资金投入,扩建宠物火化场所,提供宠物火化服务。同时,加大招商引资力度,鼓励和支持有实力的业主投资建设宠物火化殡葬服务场所,提供宠物火化、骨灰寄存、纪念品制作等多元化服务,满足宠物主人的多样化需求。加强宠物无害化处理监管,防范买卖、加工、随意弃置病死(害)宠物传播疫病、污染环境。同时,积极向上级反映,建议国家制定宠物火化殡葬服务的管理规定,规范宠物火化殡葬服务行业管理。
感谢你委对我州病死动物及病害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请在今后对我们的工作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