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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提案办理答复

  • 索引号: zsthjj/2025-00226
  • 发布机构: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
  • 文号: 红环函〔2025〕92号
  • 发布日期: 2025-10-23
  • 时效性: 有效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对政协红河州十三届四次会议第99号提案的答复

民盟红河州委:

你在政协红河州十三届四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充分利用矿山采空区资源促进工业固废分类有序堆放的建议》的第99号提案,已转交我局研究办理,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红河州工业废物产生情况

根据环境统计数据,2024年全州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2889.41万吨,综合利用量约2127.18万吨(其中:综合利用往年贮存量72.15万吨),处置量约283.51万吨(其中:处置往年贮存量1.4万吨),贮存量约552.27万吨,综合利用率71.83%。2024年度申报登记企业共1176家,申报危废产生量58.41万吨,自行利用量41.28万吨,自行处置量2.02万吨,委托利用10.61万吨,委托处置3.70万吨,委托收集量0.15万吨,实际累计贮存量16.69万吨。危险废物利用处置率77.37%。

(二)完善处置设施,提升处置能力

全州共有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填埋场5个,分别为:个旧市沙甸区冲坡哨片区(三废)工业废渣集中处置场、个旧市鸡街镇固体废物填埋场、个旧市鸡街镇危险废物填埋场建设项目、红河州现代德远环境保护有限公司填埋场和云南锡业集团(控股)有限责任公司铅业分公司危险废物刚性填埋场等。目前,除个旧市沙甸区冲坡哨片区(三废)工业废渣集中处置场已封场外,其余4个填埋场均在使用中。针对全州危险废物含砷高、处置成本高的问题,积极推进国家危险废物区域处置中心(个旧市含砷危险废物处置中心)项目建设,探索解决西南地区含砷危险废物利用难题项目已获得生态环境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复,计划2025年底建成投运。

(三)完善审批程序,推进工业固废综合利用

为推进磷石膏综合利用,提升磷石膏综合利用率,2024年红河州全面加强磷石膏综合利用协调小组办公室制定印发《红河州改性磷石膏用于矿山生态修复项目审批程序》,对矿山生态修复项目选址和项目审批等前期工作提出详细要求,明确部门职责,有效推进磷石膏用于矿山生态修复,提高红河州磷石膏综合利用率。

二、建议办理情况

建议“加强勘察评估,科学划分堆放区域”,主要是对矿山采空区开展地质结构、地层稳定性、水文地质条件和容量勘察探测,科学评估采空区的稳定性、承载能力和潜在风险。矿山生产经营活动前,按照应急管理部门要求,应开展隐蔽致灾因素普查,对矿山(包含采空区)位置、积水情况、周边岩土体和构造分布、内部充填等基本现状情况进行调查评估,通过评审后方可开展设施设计等后续工作。按照生态环境部门要求,矿山生产活动在经营前,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矿山生产活动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等周边环境的影响进行分析评价,对产生的污染因子提出有效管控和治理措施,环评文件通过审查取得批复后方可开工建设。

建议二“加强工业固废特性分析,分类制定堆放方案”,主要是根据工业固体废物性质、特点和危害程度进行详细分类,科学制定堆放方案。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特性可分为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固废属性根据企业生产工艺、使用原料等在环境影响评价阶段可做基本判定因工作需求,企业也可通过属性鉴定进行判定。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20)进行贮存,建设符合“三防”要求(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的贮存场,建设雨棚和围挡,设置标识牌,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要求,建立健全工业固体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全过程的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跨省转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应当到移出地生态环境部门办理跨省转移备案手续;危险废物应当严格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8-2019)进行贮存和填埋。贮存和填埋危险废物的企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要求,建设完成符合标准要求的危险废物贮存或填埋库,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有关信息,并通过国家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取得许可证。矿山生产过程中工业固废通常为采矿废石,属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范畴,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贮存场所按要求建设“三防”设施,安全贮存和处置。

建议三“依据采空区及工业固废特性,科学制定堆放方案”主要是利用经无害化后的工业固体废物对矿山采空区进行回填、充填,实现“空间换资源、分类促利用、风险可控制”目标。目前,红河州主要涉及改性磷石膏矿山生态修复工作,按照《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磷石膏无害化后用于矿坑生态修复项目有关事宜的复函》,生态环境部门鼓励地方因地制宜制定磷石膏无害化处理方案,拓展多领域、多途径、多方式资源化利用方式。在充填或回填活动前,应开展自然环境、环境质量本底和环境保护目标调查,对地下水、地表水及周边土壤环境进行风险评估,确保环境风险可控。同时加强充填磷石膏含量指标控制,严禁混入危险废物、放射性废物、生活垃圾性质相近以及有机物含量超过5%的其他一般固体废物。科学合理编制回填施工方案,明确环境保护措施,制定回填过程及后期监测计划,防止对周边环境的污染。

建议四“采取有效环保措施,保障生态安全截至目前,红河州已实施改性磷石膏矿山生态修复项目2个,分别为开远市小龙潭镇矿坑生态修复项目、开远市冷水沟湘衡沙场采坑生态修复项目,2个项目均已按照《红河州改性磷石膏用于矿山生态修复项目审批程序》取得相关部门审批意见后实施,主要通过矿坑地形重塑及平整、建设地下水导排设施、铺设土工布及防渗膜、改性磷石膏回填后覆土复绿,配套建设场外截排水沟、渗滤液收集池、位移监测点、标识标牌以及外围护栏等工程,以确保回填后磷石膏环境和安全风险可控。目前开远市小龙潭镇矿坑生态修复项目已完成实施,综合利用改性磷石膏30万吨,环境风险可控;开远市冷水沟湘衡沙场采坑生态修复项目正在实施,预计实现150万吨改性磷石膏综合利用。

综上所述,红河州固体废物分类贮存和处置,已有相对完善的标准和规范体系,工业固体废物可贮存于产生单位自建符合标准要求的贮存库内,有利用价值的可进行自行利用或者委托利用,没有利用价值的可委托废渣处置场安全处置。矿山采空区地质安全和稳定性、潜在危险已于矿山生产活动前通过隐蔽致灾因素普查完成调查和评估等相关工作;采空区堆放区域已划定,现阶段红河州仅涉及磷石膏无害化后用于矿坑生态修复工作,已制定印发州级审批程序,明确了部门职责。

下一步我局将做好以下工作:一是加强沟通协调,联合相关部门积极推进磷石膏用于矿坑生态修复,提升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二是加强环境监管,督促和指导工业固体废物产生单位,安全规范开展一般工业固废、危险废物产生、贮存、收集、转运、处置和利用工作。

感谢你对我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工作的关心和支持,请在今后对我们的工作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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