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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提案办理答复

  • 索引号: znyj2/2025-00013
  • 发布机构: 红河州能源局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25-10-23
  • 时效性: 有效

红河州能源局对州政协十三届四次会议第139号提案协办意见的答复

景伟委员:

你在政协红河州十三届四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光伏项目土地租赁、促进光伏项目高质量开发的建议》第139号提案,已转交我局研究办理,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为进一步规范全州新能源开发建设秩序,推动新能源项目有序开发、高效实施,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光伏发电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云政发〔202216号)、《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能源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开发行为加快光伏发电发展的通知》(云发改能源〔2023264号)及《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强光伏资源开发建设有关工作的通知》(云发改能源〔2023785号)等文件精神,20254月,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红河州加强新能源项目开发建设全周期管理若干措施》,对光伏项目土地租赁租金指导标准及土地租赁行政审批等作了明确要求。

一、关于进一步明确和细化光伏项目土地租赁租金指导标准的建议答复

根据《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强光伏资源开发建设有关工作的通知》(云发改能源〔2023785号)文件要求,各县市均已出台光伏项目土地租金指导标准文件。同时,在《红河州加强新能源项目开发建设全周期管理若干措施》中已规定,各县市人民政府应在省级年度新能源建设方案下达后1个月内制定出台新能源用地租赁指导价,光伏项目用地租金原则上不得超过同区域土地流转市场价的15%,为光伏项目土地租赁工作提供了明确依据和可操作性。

二、关于进一步加强光伏项目土地租赁行政审批和风险防范的建议答复

为进一步规范光伏项目土地租赁市场,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坚决打击利用光伏用地牟利的投机倒把行为,在《红河州加强新能源项目开发建设全周期管理若干措施》中已作出明确规定。

(一)妥善处理土地流转纠纷。项目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项目用地保障,对列入省级年度新能源建设方案项目清单存在第三方土地租赁流转影响开工建设问题的项目开展全面排查,妥善处置存在问题,组织项目业主与土地所有者签订正式土地租赁合同,确保项目及时开工建设,按州级下达的年度建设任务时限投产并网。并应切实保护土地租赁涉及集体、群众利益,督促项目业主,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将土地租赁款直接兑付土地所有者。

(二)统一土地流转管理。压实县市人民政府的光伏发电项目土地流转责任,项目用地流转工作由县市人民政府统筹实施,乡镇政府具体组织土地统一流转后移交开发企业。严禁企业私自与村民协商租赁条件。

(三)完善项目推进机制。各县市人民政府成立由分管领导任组长的工作专班,全程协助企业办理审批手续,协调解决项目推进难题。

(四)州能源局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加强对土地租赁行政审批的监管力度,对存在异常流转情况的地块进行重点核查,严厉打击投机倒把行为,切实维护土地租赁市场秩序,保障租地群众利益和光伏企业合理开发成本,提升政府公信力,优化营商环境。

下一步,州能源局将持续关注光伏项目土地租赁工作,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加强部门协同联动,强化日常监督管理,确保光伏项目土地租赁工作规范有序开展,推动我州光伏产业高质量发展。

感谢你对我州能源工作的关心和支持,请在今后对我们的工作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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