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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提案办理答复

  • 索引号: zzrzyhghj/2025-00110
  • 发布机构: 红河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文号: 红自然资函〔2025〕61号
  • 发布日期: 2025-10-21
  • 时效性: 有效

红河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政协红河州十三届四次会议第096号提案的答复

杨昌梅等4名委员:

你们在政协红河州十三届四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化解红河州历史用地规划与国土空间规划认定问题,助推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的建议》的第096号提案,已转交我局研究办理,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按照国家、省关于“三区三线”划定工作部署,以自然资源部下发的2020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成果(城镇、村庄不打开统计)、2020年稳定耕地等数据为基础,2022年各地以县市为单位开展“三区三线”(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城镇开发边界)划定工作,并经县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逐级上报,完成自然资源部审核备案。2023年底,为落实国家重大战略,紧抓沿边产业园区城镇开发边界优化调整的契机,红河州南部6县在自然资源部审核备案的城镇开发边界成果基础上,结合地方发展需求,对城镇开发边界空间布局作了优化。针对提案建议,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分管领导组织相关规划科室认真分析研究,向省自然资源厅国土空间规划局反映并收到答复,目前云南省关于城镇开发边界相关政策主要是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关于做好城镇开发边界管理的通知(试行)》(自然资发〔2023〕193号),执行《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开发边界管理的通知(试行)》(云自然资〔2024〕104号)、《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规划许可及相关事项管理的通知》(云自然资空规〔2025〕43号),两个文件已明确了城镇开发边界管理有关规定。

一、关于城镇开发边界管理

《自然资源部关于做好城镇开发边界管理的通知(试行)》(自然资发〔2023〕193号)、《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开发边界管理的通知(试行)》(云自然资〔2024〕104号)明确了要“坚决维护‘三区三线’划定成果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不得擅自突破城镇建设用地规模和城镇开发边界扩展倍数”,也提出“规范城镇开发边界局部优化工作”,细化了可纳入城镇开发边界局部优化的具体情形。各地可以进一步深化城镇开发边界内规划用地安排,细化功能分区和用地布局,统筹存量用地和增量用地、地上空间和地下空间,合理安排新增城镇建设用地规模、结构、布局和时序,使城镇开发边界成果精准落实实施,根据地方发展需要适时开展城镇开发边界局部优化,并在局部优化工作中做好调整地块存量、增量情况分析,对于调入地块为存量用地的,调出地块可使用存量用地。

二、关于将原有村庄划入城镇开发边界内农村宅基地规划的问题

《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导则(试行)补充说明〉的通知》和《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规划许可及相关事项管理的通知》(云自然资空规〔2025〕43号)已作出明确,城镇开发边界是集中进行城镇开发建设、完善城镇功能、提升空间品质的区域边界;城镇开发边界内新增城镇建设用地原则上不得布局农村宅基地,确有新增宅基地需求的,应在城镇开发边界外纳入村庄规划统筹考虑;对已划入城镇开发边界、2020年7月3日前已建成的村庄建设用地(城镇村属性为203)、近期无城市更新计划、符合总体规划和“一户一宅”等要求的,可在详细规划中适当原址保留农村宅基地并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城镇开发边界内使用集体土地进行建设的,可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详细规划编制涉及原址保留农村宅基地的,应加强对安全、风貌、宜居等方面的管控力度,并纳入该详细规划编制单元统筹考虑公服及市政设施配套。

感谢你们对我州自然资源工作的关心和支持,请在今后对我们的工作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

2025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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