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代表建议办理答复
- 索引号: zmzj/2025-00054
- 发布机构: 红河州民政局
- 文号: 红政函〔2025〕41号
- 发布日期: 2025-10-31
- 时效性: 有效
红河州人民政府关于州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第170号建议的答复
马学德代表:
你在红河州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推进分散供养特困人员转集中养护的建议》第170号建议,州人大常委会已作为重点建议交由州人民政府研究办理。州人民政府高度重视,及时研究部署,扎实推进第170号重点建议办理工作。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工作开展情况
特困人员是最困难、最脆弱、最需要关注的特殊群体,是政府兜底的重点对象,做好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工作,是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政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拥护“两个确立”、做到“两个维护”的具体体现。近年来,州人民政府认真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6〕73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养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21〕34号)等文件精神,加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的组织领导,不断完善政策机制,强化工作举措,积极推进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落地落实。
(一)健全政策体系。出台了《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完善红河州社会救助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红政办函〔2022〕29号),建立了政府主导、民政牵头、部门协作的工作机制,指导州民政局印发《红河州民政局关于加强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工作的通知》(红民发〔2020〕30号)、《红河州民政局关于做好特困人员中精神病患者集中收治工作的通知》(红民发〔2021〕10 号)、《红河州民政局关于印发红河州进一步加强特困人员供养工作提升集中供养能力水平工作方案的通知》(红民发〔2022〕55号)、《红河州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工作的通知》(红民发〔2024〕50号)等文件,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工作提供有力政策支撑。
(二)落细落实政策。督促民政部门加强政策落实,聚焦残疾、重病等特殊群体,通过“大数据+铁脚板”等方式,推动“人找政策”与“政策找人”相结合,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纳入特困供养范围。坚持集中供养与分散供养相结合,对有集中供养意愿的特困人员100%进行集中供养。截至2025年7月31日,全州共有特困人员10855人,其中生活不能自理集中供养人数和供养率分别为952人和25.74%;对选择居家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为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确定服务主体,并与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及其照料服务主体签订三方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和相关职责,目前全州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已100%签订照料服务协议。
(三)提升服务质量。加强关爱服务,健全“物质+服务”民生保障新格局,为分散供养人员提供个性化、多元化服务需求。聚焦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中患严重精神病、传染病等特殊群体,要求州民政局指导各县市常态化开展集中收治工作,目前收治在州四院、州二院和各县市有条件的医疗机构568人,不断推进“医+养”有效结合,确保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平日有人照应、生病有人看护”。
(四)强化设施建设。加大对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投入,通过新建、改建、扩建等方式,逐步增加集中供养床位数量,改善集中供养机构硬件条件和服务水平。截至2025年7月,全州建成城市公办养老机构31所、敬老院78所,为集中养老工作奠定坚实基础。
二、办理情况及意见建议
红河州人民政府将抓好人大代表建议办理工作作为回应代表呼声、解决特困人员急难愁盼问题和推进工作落实的重要抓手,认真研究部署建议办理有关工作。一是加强跟踪督办。要求州民政局提高政治站位,通过召开局党组会议研究具体办理措施,制定工作方案,明确责任领导、责任科室和办理时限要求。定期不定期听取州民政局对建议办理工作进展情况汇报,针对办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确保建议办理工作有序推进。二是开展摸底排查。为进一步摸清底数,组织各县市对辖区生活不能自理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生活状况、入住养老机构意愿等进行排查,经2025年6月各县市排查统计,全州生活不能自理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有2518人,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1855人,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663人,有集中供养意愿的34人,占比1.35%,不愿意集中供养的原因中98%为本人不愿意离开自己常年居住的生活环境,2%为家属担心探望不方便、适应不了养老机构生活等。三是开展专题调研。2025年5月12—16日,州民政局到屏边、金平等5个县市走访调研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生活状况和入住养老机构意愿情况,听取有关县市的工作意见和建议,形成了书面调研报告并向局党组汇报。根据州人民政府工作安排,于2025年7月14—15日,由州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王全率州人大社会委有关同志、州人民政府副秘书长陈勇和州民政局有关同志,对开远市、弥勒市、泸西县、元阳县等4个县市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养护工作情况及部分养老机构进行调研。
近年来,州人民政府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指导州民政局不断强化工作举措,强化日常动态监测,结合特困人员不同情况实施分层分类供养,对生活不能自理的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存在监护责任落实不到位、生活质量较差等问题的,要求做好本人和监护人的思想工作,及时安排到养老机构集中供养;对不愿意到养老机构集中供养的,由县市民政局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向监护人下达督促整改函限期整改到位,对存在虐待等情况协调的公安部门进行处置,采取必要措施送到养老机构集中供养;对监护人照料护理到位的,充分尊重其意愿,合理安排供养形式;对患有精神病或传染病的特困人员,由县级民政部门负责协调,及时收治到具备治疗和照料护理能力的医疗机构。
针对特困人员不愿意到机构集中供养问题,通过与基层工作人员、部分养老机构人员和特困人员了解情况,特困人员不愿意到机构集中供养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1.受教育程度、思想文化、传统观念的影响,大部分特困人员不愿意离开自己长期生活习惯的环境。部分特困人员对集中供养的敬老院有偏见,不习惯敬老院的管理,认为会失去自由。
2.部分特困人员或监护人尚有生活自理能力,要等到自己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时才会想到集中供养。
3.大部分分散供养人员在村内有房屋、地产要照管,担心被人侵占不愿离开。
4.特困人员的监护人或近亲属照料服务到位,有的自愿将自己的特困金和有关财产交给亲属,认为与亲属一起生活才有安全感和幸福感,不愿意集中供养。
5.部分养老机构运营困难,如乡镇敬老院没有人员编制、经费保障,日常运维困难,服务质量有差距。
推进分散供养特困人员转集中养护涉及面广、对象量大,是一项复杂性、艰巨性、长期性工作。近年来,针对生活不能自理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红河州人民政府不断强化举措,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生活不能自理集中供养率由2022年底的18.44%提高到目前的25.74%,有集中供养意愿特困人员实现100%集中供养。
在州委的坚强领导、州人大的有力监督下,针对生活不能自理特困人员供养服务工作,民政部门已建立了照料服务工作责任机制、委托照料服务管理机制、定期探访工作机制、照料服务年度工作评价机制、资金管理长效机制等机制,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服务有力有效,已经做到了100%将有意愿的特困人员进行集中供养,并常态长效对其他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开展动态管理,确保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到位和有集中供养意愿的及时纳入集中供养,不建议州政府再制定出台“推进分散供养特困人员转集中养护”相关的规范性文件。下一步,红河州人民政府将认真贯彻落实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制度,进一步健全完善政策体系和制度机制,加强监督管理和服务保障,在硬件设施、服务质量上狠下功夫,为特困人员提供满意、放心、安全的养老环境,切实维护特困人员的基本权益不受侵犯,不断增强特困人员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感谢你对我州民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请在今后对我们的工作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
2025年8月2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