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代表建议办理答复
- 索引号: zczj/2025-00125
- 发布机构: 红河州财政局
- 文号: 红财资环函〔2025〕9 号
- 发布日期: 2025-10-30
- 时效性: 有效
红河州财政局对州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第0256号建议的答复
刁继清代表:
你在红河州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健全完善生态补偿机制的建议》第0256号建议,已转交我局研究办理,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相关工作进展
(一)关于健全完善生态保护补偿制度的建议。近年来,红河州财政局坚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深入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按照国家、省、州关于深化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改革的决策部署,以持续改善南盘江流域(红河段)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强化制度设计与政策引导,充分调动流域内各县市加强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的积极性,健全流域保护和治理长效机制,促进流域高水平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2022年,红河州根据国家和省关于深化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改革的安排,制定印发了红河州《关于深化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2024年制定出台了《红河州南盘江流域生态保护补偿实施方案》,针对南盘江流域的7个县市(蒙自、个旧、开远、弥勒、建水、石屏、泸西),建立县与县之间的横向补偿、州与县之间的纵向补偿相结合的补偿机制。目前,生态补偿机制运行良好,根据南盘江流域断面水质监测结果,按照红河州南盘江流域生态保护补偿协议约定的考核清算办法,州级财政已完成2023年和2024年南盘江流域7个县市生态保护补偿资金的清算工作。
(二)关于进一步提高森林生态补偿标准的建议。国家级公益林补偿政策为中央财政补助政策,自2004年以来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实行,2005年云南省正式纳入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范围。2010年国家将权属为集体和个人的国家级公益林补偿标准由每年5元/亩提高到每年10元/亩,2013年提高到15元/亩,2019年提高到16元/亩;2015年,国家将权属为国有的国家级公益林补偿标准由每年5元/亩提高到每年6元/亩,2016年提高到8元/亩、2017年提高到每年10元/亩。省级公益林补偿政策由省级财政按照国家级公益林补偿政策执行。2011年省政府将权属为集体和个人的省级公益林补偿标准从每年5元/亩提高到每年7.5元/亩,2012年提高到每年10元/亩,2014年提高到每年15元/亩,2020年提高到每年16元/亩;2016年,将权属为国有的省级公益林补偿标准由每年5元/亩提高到每年6元/亩,2017年提高到每年8元/亩,2018年提高到每年10元/亩,实现了与国家级公益林同标准补偿。由此可见,中央、地方财政和林草部门均高度重视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工作,多次提高补偿标准,基本形成了以公共财政投入为主的国家级、省级公益林管护和补偿全覆盖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机制。针对森林生态补偿标准低的情况,在日常公益林管护工作中,州林草局、州财政局多次向省林草局、省财政厅反映森林生态补偿标准偏低,难以满足林农日益增长的生活需求等情况,省林草局也会同省财政厅多次向国家和有关部门反映,但由于目前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完全依靠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投入,投入渠道单一,真正达到期望还需财政收入的增长及补偿资金来源渠道的拓展等来实现。
(三)关于加大示范区创建鼓励政策落实力度的建议。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管理规程第二十九条明确:“生态环境部对已命名地区给予政策和项目倾斜,在开展‘无废城市’、低碳城市、气候适应型城市、区域再生水循环利用等生态环境领域相关建设活动,以及中央生态环境资金项目、生态环保金融支持项目储备库入库等工作中给予支持,鼓励各地建立形式多样的生态文明示范创建工作激励机制”。云南省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管理规程第二十二条明确:“省生态环境厅对获得国家、省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实践创新基地命名的地区,在年度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考核中给予适当加分,并在省级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安排中予以倾斜。鼓励各地建立形式多样的生态文明示范创建工作激励机制。”《云南省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办法》中第十一条明确“省财政厅会同生态环境等部门,根据全省县域生态质量监测与评价结果,实施相应的资金奖惩。对年度间生态环境‘一般变好’、‘轻微变好’的县(市、区),分别按当年测算生态功能价值补偿性补助资金量的15%、10%、5%增加转移支付”,对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创建成果的激励奖励导向已经逐步凸显。
(四)关于分清主次,对重点地区补偿给予倾斜的建议。为减轻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县工作量,2024年印发的《云南省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与评价办法》第三条规定: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与评价,其中纳入中央对地方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的县(市、区),直接采用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与评价结果,其余县(市、区)的评价按本办法执行。
(五)关于建立多元化补偿制度的建议。2024年,国家出台《生态保护补偿条例》,首次界定了生态保护补偿的概念和内涵,并按照分层分类的立法思路,就财政纵向补偿、地区间横向补偿、市场机制补偿作出专门规定,进一步明确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各级政府和社会主体的义务和职责。待省级出台相应的《生态保护补偿条例》后,州级将积极落实,并根据需求研究我州贯彻落实的措施或方案,探索建立多元化补偿制度,不断推进生态保护补偿工作制度化和法制化。
下一步工作计划
一是进一步健全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细化责任义务,强化精准保护,抓好协同合作,推进长效化运行,不断巩固成效。二是立足全州生态区位特殊性、生态建设和修复实际,会同州林草局,积极向上级反映基层公益林管护和森林生态补偿工作实际,努力争取进一步提高补偿标准,积极利用好因素法测算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费等最新工作机制,不断完善健全补偿补助工作,提高涉林农户经济收入,逐步建立森林质量等级提升和社会经济效益提高的协同关系。三是根据国家和省级安排,持续推进我州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和“两山”基地创建工作,加强对创建县市的工作协同和统筹协调,积极向省财政厅请示汇报,会同相关部门向上级争取政策、资金支持。四是结合财政职责职能,视财力情况,加大生态保护补偿力度,在资金保障、政策引导和绩效管理等方面给予支持,不断完善生态保护补偿机制。
感谢你对我州生态保护补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请在今后对我们的工作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以上答复,如有不满意之处,烦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