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代表建议办理答复
- 索引号: zczj/2025-00121
- 发布机构: 红河州财政局
- 文号: 红财函〔2025〕6号
- 发布日期: 2025-10-30
- 时效性: 有效
红河州财政局关于州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第0100号建议的答复
李红超代表:
你在红河州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加大石屏县异龙湖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力度的建议》第0100号建议,已转交我局研究办理,综合协办单位意见,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直以来,州委、州政府十分重视石屏县经济社会发展和民生改善,在州级财政收入增收严重乏力、民生支出快速增长、财政平衡难度进一步加剧的情况下,充分考虑到石屏县域整体经济体量小,产业结构不优,缺乏稳定财源税源,生态环境保护任务艰巨,异龙湖脱劣攻坚形势严峻,防风化债等问题,重点加大对其倾斜和支持力度。
为深化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改革,2024年省财政厅进一步完善了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办法,将生态环境部门提供的九湖流域生态产品价值核算结果作为资金分配的重要测算因素,着力提升九大高原湖泊的生态功能价值补偿性补助。生态产品价值核算指标已统筹考虑九大高原湖泊流域面积等实物量,指标体系中的生态系统水源涵养、气候调节指标等已经考虑蒸腾、蒸发等因素,可以多维度地体现九湖流域的物质供给、调节服务等价值,内涵更为丰富,将核算结果纳入测算分配因素已充分体现了对九湖流域生态系统提供公共产品外溢价值的弥补。同时,主要根据省级生态环境、林草、自然资源等部门提供的森林、水域、草地、耕地、生态红线和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与评价结果等数据,按因素法统一测算分配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
你提出的“建议上级将高原湖泊两线三区划定生态核心区面积和缓冲区面积占流域总面积的占比以及高原湖泊流域有效入湖径流占湖面蒸发量的占比,纳入测算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分配因素,进一步加大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力度,为石屏绿色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强保障”的建议很好,但高原湖泊两线三区划定生态核心区面积和缓冲区面积占流域总面积的占比以及高原湖泊流域有效入湖径流占湖面蒸发量的占比等指标并非生态环境类监测指标,与生态环境质量有关联但是并非主要影响因素。从数据适用和获取角度来看,一是该指标不具备普适性。生态环境部门主要以县域为单位,对自然生态、水、气、土等要素的生态环境质量开展监测。重点高原湖泊所在县域有限,针对重点高原湖泊单独设置指标无法评价所有参评县域。二是指标的针对性不强。“生态核心区面积和缓冲区面积占流域面积的占比”指标相对固定,年际变化小,对于评价年际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缺乏典型性;“高原湖泊流域有效入湖径流占湖面蒸发量”指标中对于“有效入湖径流”缺乏明确定义且无法有效分离其中人为干扰因素,因此无法使用准确客观的监测数据评价该项指标在年际变化中反映的生态环境质量变化情况。
州级层面十分重视承担异龙湖保护治理工作面临的困难和压力,严格执行《云南省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办法》有关规定,加强资金统筹力度,截至2025年6月份,累计下达石屏县异龙湖保护治理资金25,050万元,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7,089万元。
下一步,州财政局持续加大财政资金统筹力度,充分考虑石屏县各种增支减收因素,优化资金分配方式,继续给予转移支付支持力度,州县一体化持续推进异龙湖保护治理工作。
感谢你们对我州财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请在今后对我们的工作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