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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建议办理答复

  • 索引号: hhznyncj/2025-00033
  • 发布机构: 红河州农业农村局
  • 文号: 红农函〔2025〕35号
  • 发布日期: 2025-10-27
  • 时效性: 有效

红河州农业农村局对州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第0237号建议的答复

夏洪生代表:

你在红河州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降低乡镇小型生猪定点屠宰场点设立准入条件的建议》第0237号建议,已转交我局研究办理,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关于“因地施策增加乡镇小型生猪定点屠宰场点设置总量综合考虑南部县市乡镇山区人口、交通、养殖现状等因素,因地制宜增加乡镇小型生猪定点屠宰场点设置总量或设置临时屠宰点”的建议。

依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生猪屠宰行业发展规划(2022—2030年)〉的通知》(云农牧〔2022〕8号)等规定和要求,小型生猪定点屠宰场点由县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州(市)实施方案批准设立,小型生猪定点屠宰场点应符合《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猪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规范》(GB 50317-2009)规定以及动物防疫、环保排污、全国畜禽屠宰行业管理系统备案等相关要求。按照《红河州贯彻落实云南省生猪屠宰行业发展规划(2022-2030年)实施方案》,小型生猪定点屠宰场点的设置,要综合考虑区位交通、市场消费能力等因素进行合理设置,实行县市总量控制。能够通过配送保障生猪产品供应的乡镇,原则上不再设置小型生猪定点屠宰场点。距离县城80公里以上或车程120 分钟以上,无法通过配送保障生猪产品供应的乡镇,可以设置仅限于向本地及周边乡镇供应生猪产品的小型生猪定点屠宰场点。小型生猪定点屠宰场点应符合《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猪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规范》(GB50317-2009)规定以及动物防疫、环保排污、全国畜禽屠宰行业管理系统备案等相关要求。综合屏边县城乡区位、交通、市场消费能力等因素,屏边县设置小型生猪定点屠宰场点指导数量为1个,覆盖周边乡镇生猪产品市场。

二、关于“降低屠宰场点设置标准。对在乡镇设置的小型生猪定点屠宰场点,根据人口数量,酌情降低厂区功能分区设置标准,确保乡镇能有条件进行生猪定点屠宰以及集中检疫(除个人自宰自食外),保障乡镇上市的生猪产品质量安全,让人民群众吃上‘放心肉’”的建议。

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实施工作的通知》(农牧〔2023〕32号)要求,“2024年1月1日起新建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申请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应当满足《规范》对于厂房、设施设备、工艺、人员等方面的具体要求,投产后应当全面达到《规范》要求”。依法取得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资格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均适用《规范》。按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规定,“在边远和交通不便的农村地区,可以设置仅向本地市场供应生猪产品的小型生猪屠宰场点,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目前,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已起草《云南省小型生猪定点屠宰场点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并于2022年4月1日前公开征求意见,正式文件尚未下发。我局在充分调研、听取基层意见的基础上,一直在积极向省农业农村厅报告请示,推动省级尽快制定出台小型生猪定点屠宰场点建设管理办法,加快推进小型生猪定点屠宰场点建设,推进生猪定点屠宰工作的健康有序发展,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肉食品消费安全。

下一步,我局将进一步贯彻落实《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云南省生猪屠宰行业发展规划(2022—2030年)》,结合《红河州贯彻落实云南省生猪屠宰行业发展规划(2022—2030年)实施方案》,加强请示报告,推动省级尽快制定出台《云南省小型生猪定点屠宰场点管理办法》。同时,加强与屏边县人民政府对接协调,指导和推动屏边县加大工作力度,引导和支持社会资本投资,尽快建成小型生猪定点屠宰场点,足额配备官方兽医,着力解决好边远乡镇生猪定点屠宰难题,让边远地区人民群众早日吃上“放心肉”。

感谢你对我州生猪屠宰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请在今后对我们的工作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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