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代表建议办理答复
- 索引号: hhzylbzj/2025-00023
- 发布机构: 红河州医疗保障局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25-10-23
- 时效性: 有效
红河州医疗保障局对州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第0247号建议的答复
黎正和代表:
你在红河州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标准减轻农民负担的建议》第0247号建议,已转交我局研究办理,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关于你反映的“对于持居住证参加当地居民医保的,各级财政要按当地居民相同标准给予补助”问题。
我州对于持居住证参加当地居民医保的参保人,财政补助标准一直是按当地居民相同标准给予补助。
二、关于你反映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缴费标准逐年上升,对于没有单位医保的广大农村群众而言,无疑是增加了经济开支,增加家庭负担”“从地方财政中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补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提高财政补助标准,建立可持续的筹资机制”等问题。
按照国家规定,城乡居民医保费由个人和国家共同负担,国家每年制定并公布个人缴费标准和财政补助标准。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人民群众对医疗健康的诉求不断提高,医疗成本和医疗费用也逐年上涨,医保基金支出也在快速增长,筹资标准和水平也应逐年提高。在国家财政每年提高人均补助的基础上,要求个人履行义务,相应增加个人缴费标准。总的来说,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是小头,政府补助是大头”,医保缴费与待遇相比是“低付出、高回报”。虽说个人缴费在上涨,但医保待遇也在稳步提升。
国家按照社会保险权责明晰原则,明确了政府与个人在筹资中的责任,建立政府补贴与个人缴费相结合的合理筹资机制,具体每年度的政府补助标准、个人缴费标准由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公布实施,云南省具体执行标准由云南省医疗保障局根据医疗保障部、财政部公布实施标准,报省人民政府同意后公布实施。
对您提出的建议我们将向省级和国家医保局反映,并积极做好我州城乡居民医保筹资工作。感谢你对我州医保工作的关心和支持,请在今后对我们的工作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
2025年8月2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