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代表建议办理答复
- 索引号: zzrzyhghj/2025-00097
- 发布机构: 红河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文号: 红自然资函〔2025〕54号
- 发布日期: 2025-10-21
- 时效性: 有效
红河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州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第073号建议的答复
白峰代表:
你在红河州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强化用地保障助力乡村振兴的建议》第073号建议,已转交我局研究办理,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关于保障村庄建设合理用地需求
(一)科学开展村庄规划编制。一是我局根据《关于开展“干部规划家乡行动”的通知》(云自然资〔2021〕57号),自2021年起,利用3年时间,按照2021年底前完成30%、2022年底前完成40%、2023年完成其余30%的计划,指导13县市完成全州1151个行政村(农村社区)村庄规划的编制、审批和入库备案工作,为乡村项目用地保障提供规划支撑。二是对难以明确具体用途的建设用地,进行规划用途“留白”,村民居住、农村公共公益设施、零星分散的乡村文旅设施及农村新产业新业态等用地可申请使用,以此保障乡村振兴、农村一二三产业项目的空间需求。
(二)加强新增建设用地计划保障。我局始终坚持“项目跟着规划走,要素跟着项目走”,以真实有效的项目落地作为配置计划的依据,对乡村振兴和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项目用地,及时督促指导县级统筹安排,对纳入国家和省级重大项目清单的单独选址项目,申请由国家配置计划指标;对其他项目用地强化增存挂钩,申请由省级统筹安排,使用盘活指标和基础指标;继续用好用足国家每年单列下达脱贫县的600亩专项计划指标,专项用于保障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用地需求;单列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计划,专项用于符合“一户一宅”和国土空间规划要求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单独组卷报批,实报实销。
二、关于保障设施农业发展合理用地需求
按照国家相关政策规定,2020年以来,省级陆续出台《云南省自然资源厅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改进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云自然资规〔2020〕6号)、《云南省自然资源厅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 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的实施意见》(云自然资〔2022〕1号)、《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恢复耕地指标管理使用的通知》(云自然资耕保〔2024〕521号)等一系列政策文件,促进现代农业健康发展。一是明确设施农业用地使用范围和用地规模,农业生产中直接用于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的设施用地按农用地管理,无需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签订用地协议经乡镇政府备案即可获得用地。其中,作物生产和为生产服务的看护房、农资农机具存放场所,以及与生产直接关联的烘干晾晒、分拣包装、保鲜存储、养殖生产及直接关联的粪污处置、检验检疫等纳入设施农业用地管理范畴。二是明确严格保护耕地,严格控制新增农村道路、养殖设施和破坏耕作层的种植业设施等农业设施建设用地占用耕地,确需使用的,应经批准并符合相关标准。对设施农业用地占用一般耕地的,可通过县级储备恢复耕地指标落实耕地占补平衡。近年来,随着农业现代化水平不断提升,设施农业用地面临新情况和新需求,目前,自然资源部正在会同有关部门从用地范围、使用管理、上图入库等方面修订完善设施农业用地政策;此外,我局在前期实地帮扶基础上,系统梳理设施农业用地管理中的难点堵点问题,结合基层实际提出对策建议,并对设施农业产业发展配套建设需求进行归纳总结,形成专题调研报告逐级上报,为上级完善政策措施提供基层实践参考。下一步,我局将重点做好政策措施落地跟踪指导,促进设施农业有序高效发展。
三、关于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
元阳县被确定为深化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县以来,我局会同该县按照“边试点、边研究、边提炼、边完善”的原则,探索出一条“同权同价、流转顺畅、收益共享”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路径。完成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2宗、面积10.88亩、成交金额172.39万元。元阳县试点工作入选了自然资源部2024年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收益分配科学可持续类典型示范案例。目前,试点工作已结束,下一步将按照国家和省级要求有序推进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工作。
四、关于国土综合整治指标的使用
按照《自然资源部关于开展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试点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19〕194号)的要求,落实高标准农田建设、耕地提质改造、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等农用地整治相关项目,重点对自然村(集中居民点)内部一户多宅、空心村、闲置宅基地、其他低效村庄建设用地等建设用地进行整理,并科学规划利用整治空间,有效增加耕地面积及建设用地结余指标,为各类建设项目耕地占补平衡和建设用地指标提供了有力保障,具体指标使用由县(市)自行统筹。
感谢你对我州自然资源规划工作的关心和支持,请在今后对我们的工作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
2025年8月1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