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代表建议办理答复
- 索引号: zzrzyhghj/2025-00098
- 发布机构: 红河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文号: 红自然资函〔2025〕68号
- 发布日期: 2025-10-21
- 时效性: 有效
红河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州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第135号建议的答复
侯滟珏代表:
你在红河州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完善城镇开发边界内集体农用地转为集体建设用地报批政策的建议》第135号建议,已转交我局研究办理,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关于“明确城镇开发边界内乡(镇、街道)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等乡(镇、街道)村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审批层级”建议
现行集体农用地转用审批权限和用地报批相关政策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和省级有关要求确定的,州级层面无权确定集体农用地转用审批权限,对于集体农用地转用报批均按照《云南省土地征收农用地转用审批管理细则(2023年修订)》要求执行。
二、关于“明确城镇开发边界内乡(镇、街道)村集体农贸市场、集体冷库等集体经营性项目是否可以只转用不征收”建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按照国务院规定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或者其授权的机关批准。”的规定,参照2024年5月30日省自然资源厅回复丽江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能否办理集体建设用地的有关意见》,“对于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位于城镇开发边界内的乡(镇、街道)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不涉及土地征收,仅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可以以城镇批次用地方式组卷上报审批农用地转用”,经咨询省自然资源厅后答复,此种情形的农用地转用可由州人民政府审批。对于城镇开发边界内的乡(镇、街道)村集体农贸市场、集体冷库等集体经营性项目,在省自然资源厅回复丽江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能否办理集体建设用地的有关意见》中未明确审批方式和审批权限,待省级明确意见后按相关意见执行,如涉及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应按国家和省级有关要求执行。同时,我局将进一步加强与省自然资源厅的协调汇报,积极争取省厅对集体农用地转用审批工作的指导和帮助。
感谢你对我州自然资源工作的关心和支持,请在今后对我们的工作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
2025年8月2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