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代表建议办理答复
- 索引号: zzrzyhghj/2025-00099
- 发布机构: 红河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文号: 红自然资函〔2025〕67号
- 发布日期: 2025-10-21
- 时效性: 有效
红河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州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第156号建议的答复
纳绍山代表:
你在红河州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解决西一镇攀枝村租舍小组云桂铁路搬迁安置地农村宅基地建房相关事项的建议》第156号建议,已转交我局研究办理,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关于“将部分未纳入城镇开发边界的区域纳入城镇开发边界”的建议
建议中反映该项目总用地66.94亩,经弥勒市自然资源局初步查询,其中41.94亩位于城镇开发边界内、25亩位于城镇开发边界外。根据《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导则(试行)补充说明>的通知》中关于城镇开发边界内农村宅基地布局的补充说明明确:“城镇开发边界是集中进行城镇开发建设、完善城镇功能、提升空间品质的区域边界。城镇开发边界内新增城镇建设用地原则上不得布局农村宅基地,确有新增宅基地需求的,应在城镇开发边界外纳入村庄规划统筹考虑”。按上述要求,涉及使用新增建设用地(农用地和未利用地)的,对于已位于城镇开发边界内的用地,如单是农村村民宅基地建房用地,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农村宅基地建房管理的通知》(云政办函〔2022〕51号)要求,报弥勒市人民政府审批;如是农村村民宅基地建房与公共设施、公共事业用地一并组卷报批的,按照《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村民建房用地农用地转用审批工作的通知》(云自然资审批〔2024〕436号)要求,需报州人民政府审批。对于位于城镇开发边界外的用地,可纳入村庄规划进行编制,或申请对已批复的村庄规划进行调整,符合村庄规划条件后,按上述两种情形上报审批办理用地手续。
二、关于“调整土地类型为建设用地,以确保农村宅基地审批顺利进行”的建议
按照《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建设用地报批有关事项的通知》(云自然资办便笺〔2022〕494号)中“自然资源部明确‘其他草地’需归并至农用地中的草地报批”的要求,建议中反映部分未建设农村宅基地土地类型属于“其他草地”,可以归入农用地与其他农用地和未利用地一并申请办理转用手续。
三、关于“按照《弥勒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桂铁路弥勒段房屋拆迁安置实施方案的通知》(弥政发〔2011〕22 号)规定完善已建成房屋用地手续,审批办理宅基地手续,并按照云桂铁路搬迁安置用地规划完善配套设施建设”的建议
对于云桂铁路搬迁安置中已建成的房屋,我局和州农业农村局将依托农村宅基地联审联管机制,指导弥勒市自然资源和农业农村部门,严格按照现行农村宅基地管理相关规定,对照《弥勒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桂铁路弥勒段房屋拆迁安置实施方案的通知》(弥政发〔2011〕22号)中“户均180平方米”的安置标准,结合现行“一户一宅”政策及宅基地面积标准,核实农户实际用地情况,区分历史遗留问题与新增违法情形,分类完善审批手续。
感谢你对我州自然资源工作的关心和支持,请在今后对我们的工作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
2025年8月2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