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代表建议办理答复
- 索引号: zzrzyhghj/2025-00103
- 发布机构: 红河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文号: 红自然资函〔2025〕59号
- 发布日期: 2025-10-21
- 时效性: 有效
红河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州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第224号建议的答复
李晓颖代表:
你在红河州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布局畜禽养殖用地的建议》第224号建议,已转交我局研究办理,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自然资源部印发《市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指南(试行)》《关于学习运用“千万工程”经验提高村庄规划编制质量和实效的通知》,指导地方在州、县、乡(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编制中,依据农业产业发展规划,全面梳理存量设施农业用地,避让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等管控底线,合理布局畜禽养殖设施建设用地等农业设施建设用地,并根据不同类型设施农业用地特点和地域空间特征,引导畜禽养殖用地选址,尽量利用荒山荒坡、滩涂、坑塘水面以及闲置建设用地等,在守住粮食安全底线、不占或少占耕地、保护生态环境和集约节约用地的前提下,合理开展畜禽养殖用地选址,保障畜禽养殖业健康发展。州、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经多轮征求人大、政协、相关部门及公众意见后,截至2024年5月已完成规划批复。
按照国家相关政策规定,2019年以来,省级陆续出台《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保障生猪养殖用地的通知》(云自然资耕保〔2019〕575号)、《云南省自然资源厅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改进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云自然资规〔2020〕6号)、《云南省自然资源厅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 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的实施意见》(云自然资〔2022〕1号)、《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恢复耕地指标管理使用的通知》(云自然资耕保〔2024〕521号)等一系列政策文件,保障畜禽养殖业可持续发展。一是明确了畜禽养殖设施用地使用范围和用地规模,养殖生产及直接关联的粪污处置、检验检疫等设施用地按农用地管理,无需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签订用地协议经乡镇政府备案即可获得用地。生产设施用地规模根据生产和投资规模合理确定,辅助设施用地规模根据生产设施规模、生产类型和生产实际,以及建设标准合理确定。二是鼓励因地制宜利用荒山荒坡、滩涂、坑塘水面以及低效闲置建设用地发展养殖设施用地,允许建设多层养殖设施建筑。三是明确严格保护耕地,严格控制新增养殖设施等农业设施建设用地占用一般耕地,确需使用的,应经批准并符合相关标准。对畜禽养殖用地占用一般耕地的,可通过县级储备恢复耕地指标落实耕地占补平衡。近年来,随着农业现代化水平不断提升,设施农业用地面临新情况和新需求,目前,自然资源部正在会同有关部门修订完善设施农业用地政策,将重点加强设施农业用地使用管理,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和农业发展计划,科学编制设施农业用地发展规划。此外,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前期实地帮扶基础上,系统梳理设施农业用地管理中的难点堵点问题,结合基层实际提出对策建议,形成专题调研报告逐级上报,为上级完善政策措施提供基层实践参考。
感谢你对我州自然资源工作的关心和支持,请在今后对我们的工作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
2025年8月1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