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代表建议办理答复
- 索引号: zrlzyhshbzj/2025-00042
- 发布机构: 红河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25-09-30
- 时效性: 有效
红河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州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第107号建议的答复
张华代表:
你在红河州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提出的《关于改进民营企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定工作的建议》的第107号建议,已转交我局研究办理,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关于“建立科学合理的民营企业技术人员职称评价标准”的建议
职称是反映专业技术人才学术技术水平和专业能力的主要标志,是科学评价专业技术人才的指挥棒,是激发广大人才创新活力的重要杠杆。职称评价标准坚持“干什么、评什么”的原则,按照系列(专业)进行制定。根据云南职称评审专业目录,目前我省共有25个职称系列52个职称专业427个子专业,每一个系列(专业)的职称评价标准由省级行业部门会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根据职业道德、专业能力、技术水平、贡献实绩等多个维度进行制定。对于与民营企业相关的系列(专业),在制定评价标准时,由省级主管部门广泛征求民营企业意见并支持民营企业参与标准制定。自2020年我省启动制定新的评价标准以来,截至目前,我省已完成25个职称系列52个职称专业的职称评价标准修改制定工作并在全省统一印发执行,受评范围涵盖了民营企业技术人员等各类人员。新的评价标准更加注重实际贡献和创新能力,对民营企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定工作提供了更加科学、合理的依据。
二、关于“下放民营企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权限”的建议
根据《云南省职称评审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九条之规定,高级评委会(含正高级评委会和副高级评委会)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核准,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或有关单位组建;中级评委会由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核准,相关部门或单位组建;初级评委会由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省级、州级行业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核准相关部门(单位)组建。为充分激发和释放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才创新创造活力,鼓励民营企业人员申报职称,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于2021年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民营企业职称工作的通知》,提出支持民营企业开展自主评审工作,对于专业技术人才密集、技术实力较强、内部管理规范的规模以上民营企业组建职称评审委员会,按程序报相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备案后开展自主评审。近年来,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积极探索职称评审权限下放工作,鼓励并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或有关单位组建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开展自主评审工作。截至目前,我州虽然无民营企业申请开展自主评审,但是随着职称评审改革发展的需要,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已将农业技术人员、工程技术人员两个系列中级职称评审权下放至自贸区红河片区,自贸区红河片区管委会可自主开展以上两个系列的中级评审工作。
三、关于“放宽民营企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范围”的建议
根据《云南省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人才职称申报评审办法》《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民营企业职称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明确了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才与国有企事业单位人才享有同等参加职称申报评审的权利,凡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的非公有制经济和社会组织人才,可不受户口和人事档案管理方式的限制参加职称申报评审。同时,对学历和资历条件未达到全省统一要求的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才,除国家职业资格制度有明确要求的行业外,可放宽条件申报中级、高级职称。因此,民营企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范围已够放宽。
感谢你对我州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工作的关心与支持,请在今后对我们的工作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
红河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