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代表建议办理答复
- 索引号: zslj/2025-00050
- 发布机构: 红河州水利局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25-09-12
- 时效性: 有效
红河州水利局对州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第0024号建议的答复
王佳琪等代表:
你们在红河州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提出的关于修改《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大屯海长桥海三角海保护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内容的建议第24号建议,已转交我局研究办理,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2021年1月1日州人民政府印发了《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大屯海长桥海三角海保护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红政规〔2021〕1号),共计36条,2024年4月1日州人民政府对实施办法进行了修改并重新印发《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大屯海长桥海三角海保护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红政规〔2023〕1号),修改后的实施办法共计39条,并明确2021年1月1日印发的《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大屯海长桥海三角海保护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红政规〔2021〕1号)同时废止。
二、你提出的“构筑物、建筑物”的描述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三海”二级保护区内的发展,在符合规划及其他相关规定并具有完善的污水管网收集处理体系的情况下,无法新建、改建、扩建任何构筑物的规定严重制约了人民群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济社会的有效发展的建议。《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大屯海长桥海三角海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在二级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新建、改建、扩建影响水体环境的工业设施、旅游设施和其他建筑物、构筑物”。条例对没有影响水体环境、经批准的合法建筑物、构筑物建设并没有禁止,主要针对的是地方建设中影响水体环境非法进行建设建筑物、构筑物的行为。立法名词的具体化有助于提高法律条文的准确性和可操作性,条例中“构筑物、建筑物”的表述有利于执法人员对新出现违法行为定性的判断。
感谢你们对我州水利工作的关心和支持,请在今后对我们的工作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
2025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