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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

  • 索引号: zscjdglj/2026-00052
  • 发布机构: 红河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26-04-13
  • 时效性: 有效

红河索菲雅罗兰免税品物流贸易有限公司等29户经营主体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当事人:红河索菲雅罗兰免税品物流贸易有限公司等29户经营主体

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违法行为,我局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吊销营业执照。

当事人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无法通过直接或邮寄等方式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现将此《行政处罚决定书》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云南)(网址:https://yn.gsxt.gov.cn)、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网站(网址:https://www.hh.gov.cn/)向当事人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详见附件),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联系人、联系电话、联系地址详见附件。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红河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蒙自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红河索菲雅罗兰免税品物流贸易有限公司等29户经营主体行政处罚决定书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4月13日


附件【(云市监红处罚4-17号)红河索菲雅罗兰免税品物流贸易有限公司等29户经营主体行政处罚决定书.pdf
附件【(云市监红处罚18-32号)红河索菲雅罗兰免税品物流贸易有限公司等29户经营主体行政处罚决定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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