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代表建议办理答复
- 索引号: 20240913-210530-809
- 发布机构: 红河州林业和草原局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20-11-11
- 时效性: 有效
红河州林业和草原局对州十二届人大三次会议第0055号建议的答复
石基代表:
你在州十二届人大三次会议提出的《关于制定出台红河州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及天然商品林停伐补助政策的建议》的第0055号建议,已转交我局研究办理,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关于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政策
我州自2004年实施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工作以来,全州先后实施了第一批、第二批国家级重点公益林补偿项目,2009年开展了省级重点公益林补偿试点工作。自启动实施森林生态效益补偿以来,2010年前国家级公益林补助标准均为5元/亩·年,2011年起,权属为国有的每亩5元/亩·年,集体和个人的10元/亩·年,通过中央财政、省财政多次提高补偿标准,目前国有公益林10元/亩·年、集体(个人)公益林16元/亩·年。我州公益林补助面积从1217.49万亩增加到1839.66万亩,补偿资金已经由最初的2185.35万元增加到现在的24670.72万元,增加了11.29个倍。今后随着国家对生态建设的重视,补偿标准将会越来越高,补偿渠道将会越来越宽,补偿范围也将会越来越广。
二、关于天然商品林停伐补助政策
2015年,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了“完善天然林保制度、全面停止天然林商业性采伐”,2016年,云南省作为全国停止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天然商品林商业性采伐的6个试点省区,在全面停止国有天然商品林商业性采伐的基础上,在全省非天保工程区启动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天然商品林停伐试点工作。按照分步实施、分区推进的原则,我省积极落实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天然商品林停伐和保护政策,启动非天保工程区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天然商品林停伐管护补助试点,对纳入停伐保护范围的非天保工程区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天然商品林给予停伐管护补助,实现了全省天然林的全面保护。红河州从2016年10月开始,在实施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基础上,又停止商品林中的天然林采伐,并实施了补助。目前,我州对纳入停伐保护范围的非天保工程区的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商品林,对林权所有者的补助标准为10元/亩.年的管护补助。
另外,为加大生态扶贫力度,中央和省厅从2019年开始又安排9483万元资金用于聘请建档立卡生态贫困护林员,通过实施生态补偿,全州共惠及151.2万农户近274.32万人,另有16858名林农应聘为护林员(含建档立卡生态贫困护林员11504名)参与公益林管护而得到了劳务费收入。生态补偿中,受益最多的村每年补偿资金达13.1万元,受益最多的农户每年补偿资金达7.72万元。与此同时,不少林农和群众通过在公益林区林下种植草果、培植林菌等来增加收入。我州整个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工作实现了省级以上公益林补偿和管护全覆盖的良好格局。
工作中,我们也发现了补偿标准与公益林创造的生态价值不相称,影响了林农持续加强公益林保护和建设的积极性,给公益林的管护带来了困难。目前所启动的公益林补偿完全依靠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投入,是基于中央和省级财力的实际。实现补偿政策从无到有,并逐步提高补偿标准,是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下大决心改善生态和民生的重大举措之一。下一步,我们将积极向上级林草主管部门反映,积极争取国家和省级的更多更大支持,进一步完善天然林管理办法和生态补偿机制,推进红河州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取得新进展、新突破。
感谢你对我州林业和草原工作的关心和支持,请在今后对我们的工作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
2020年9月1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