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决算
- 索引号: hhzsthjjhhfj/2025-00001
- 发布机构: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红河分局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25-09-23
- 时效性: 有效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红河分局2024年度部门决算
监督索引号53250003300401301000
目录
第一部分 单位概况
一、主要职能
二、基本情况
三、重点工作概述
第二部分 2024年度部门决算表
一、收入支出决算表
二、收入决算表
三、支出决算表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
七、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项目支出决算表
八、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九、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十、财政拨款“三公”经费、行政参公单位机关运行经费情况表
十一、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情况表
第三部分 2024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二、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三、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四、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其他重要事项及相关口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二、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三、政府采购支出情况
四、单位绩效自评情况
五、其他重要事项情况说明
六、相关口径说明
第五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单位概况
一、主要职能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红河分局,为红河州生态环境局的派出机构,正科级。在州生态环境局授权范围内依法承担部分生态环境保护许可具体工作,并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州、县关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1.负责建立健全生态环境基本制度。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县地方性生态环境政策、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起草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并监督实施全县重点区域、流域、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规划和水功能区划,贯彻执行生态环境标准和技术规范。
2.负责重大生态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牵头指导全县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统筹协调全县重点区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3.负责监督管理全县减排目标的落实。组织制定各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排污许可证制度并监督实施,确定大气、水等纳污能力,提出实施总量控制的污染物名称和控制指标,监督检查全县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4.负责提出生态环境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中央财政资金、省级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意见,按照州生态环境局规定权限审批、核准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参与指导推动循环经济和生态环保产业发展。
5.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制定大气、水、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城乡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监督指导区域大气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实施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协作机制。
6.指导协调和监督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组织编制生态保护规划,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组织制定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制度并监督执法。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生态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等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牵头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工作,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参与生态保护补偿工作。
7.负责核与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政策、规划、标准;牵头负责核安全工作协调机制有关工作,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监督管理核设施和放射源安全,监督管理核设施、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对核材料的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及无损检验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8.负责生态环境准入的监督管理。受州生态环境局委托,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按照规定审批或审查重大开发建设区域、规划、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拟订并组织实施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9.负责生态环境监测工作。制定生态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执行有关标准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统一规划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站点设置,组织实施生态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温室气体减排监测、应急监测。组织对生态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价、预警预测,组织建设和管理全县生态环境监测网和生态环境信息网。实行生态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全县生态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生态环境信息,定期发布重点区域和流域环境质量状况。
10.负责应对气候变化工作。组织拟订实施县级应对气候变化及温室气体减排规划和政策。
11.组织开展全县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制度,组织协调全县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根据授权对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贯彻落实中央、省、州、县生态环境保护决策部署情况进行督察问责。配合中央、省、州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
12.统一负责生态环境监督执法。组织开展全县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和监督活动。查处重大生态环境违法问题。
13.组织指导和协调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推动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开展生态环境科技工作,组织生态环境重大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推动生态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
14.开展生态环境对外合作交流,研究提出对外生态环境合作中有关问题的建议,组织协调县际和区域环境保护合作,组织协调有关生态环境国际条约的履约工作,参与处理涉外生态环境事务,参与对外生态环境治理有关工作。
15.完成州生态环境局和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16.职能转变。红河州生态环境局红河分局要统一行使县域内生态和城乡各类污染排放监管与行政执法职责,切实履行监管责任,全面落实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全面禁止洋垃圾入境。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和环境质量底线,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筑牢红河生态安全屏障。
二、单位基本情况
(一)机构设置情况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红河分局,为红河州生态环境局的派出机构,正科级。共设置6个内设机构:办公室、综合科、法规宣教科、规划财务科、自然生态保护科、污染防治科。下设属事业单位2个,分别是:
1.红河县生态环境监测站;
2.红河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
(二)决算单位构成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红河分局作为二级预算单位纳入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2024年度部门决算编报范围。
(三)单位人员和车辆的编制及实有情况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红河分局2024年末实有人员编制23人。其中:行政编制5人(含行政工勤编制0人),事业编制18人(含参公管理事业编制8人);在职在编实有行政人员6人(含行政工勤人员1人),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人员2人,非参公管理事业人员11人,全部为财政拨款人员。
年末尚未移交养老保险基金发放养老金的离退休人员共计0人(离休0人,退休0人)。年末由养老保险基金发放养老金的离退休人员4人(离休0人,退休4人)。
年末其他人员人。其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开支人员0人,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开支人员0人。年末学生0人。年末遗属0人。
车辆编制1辆,在编实有车辆1辆。
三、重点工作概述
我分局在红河州生态环境局和红河县委、县政府的领导下,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紧紧围绕省委“3815”战略发展目标计划、州委“337”工作思路和县委“1153”工作思路,坚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推动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积极履职尽责,各项工作推进顺利,有力推动县域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一)主要成效
1.大气环境质量。根据云南省空气自动监测数据管理平台显示,2024年,有效监测356天。其中,空气质量为优的245天,占69%;空气质量为良的111天,占31%;PM2.5浓度14μg/m³,空气优良率100%,同比上升2.5%,城市环境空气质量总体达到优良指标。
2.水环境质量。2024年,红河县两个省控断面红河桥、元阳与红河交界处地表水为II类,达到功能区指标;县城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红星水库和俄垤水库水质达到或优于III类,千吨万人饮用水源地虎街河水库水质达Ⅲ类,水质均达标。
3.土壤环境质量。土壤环境风险管控进一步强化,全县无疑似污染地块,无疑似污染地块转为建设用地。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达到100%。
4.环境风险状况。2024年以来,全县未发生重大环境应急事件和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危险废物和核与辐射安全;环境风险可控。
5.声环境质量。坚持问题导向,开展工业、建筑施工、交通运输、社会生活等噪声污染防治工作。2024年功能区噪声平均等效声级为46.3dB(A),达标率100%。城市区域环境声环境昼间平均等效声级为54.2dB(A),达标率100%。道路交通昼间平均等效声级62.8dB(A),达标率100%。2024年红河县声环境噪声总体呈现良好态势。
(二)主要做法
1.持续打好“蓝天、碧水、净土”三大保卫战
(1)联防联控,全面推进蓝天保卫战。一是制定印发《红河县2024年春夏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工作方案》,将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分解落实到各职能部门,切实加强大气环境治理,按照工作方案,空气污染风险较大时段每天开展调度,确保污染防治措施落实到位。二是加大重点领域管控力度。对辖区内工业、建筑工地、道路施工、露天矿山及混凝土搅拌站等开展专项排查行动,分类建立重点大气污染源管控清单,加大对重点领域和企业的督促检查、整改力度。三是全面开展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开展了加油站环境达标自查抽查工作,涉及加油站23家,建立了问题清单,督促限时整改。对涉及喷漆工艺的20家汽修厂开展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现场提出整改意见,限期整改。
(2)防治结合,着力推进碧水保卫战。一是提升水环境质量。积极推进《红河县县级饮用水水源地俄垤水库保护区水污染治理工程》,截至2024年12月,21个自然村农村污水控制工程已开工21个,开工率100%,完成末端治理设施建设14座,完成工程总量的70%,拨付资金2241万元,资金执行率50%。二是开展医疗机构污水处理设施排查整治,共排查医疗机构21家,医疗污水经环保设施处理后排放,针对医疗机构存在的自行监测频次不够、未安装医疗污水计量装置等问题督促其制定整改方案,截至2024年12月,红河县人民医院、中医医院等9家医疗机构已完成整改,迤萨镇卫生院等12家医疗机构正按时序推进整改。
(3)全面排查,稳步推进净土保卫战。强化土壤污染源头防控,进一步加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一是切实做好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工作。我县目前无大型工业固废产生企业,主要固废生物质炉灰、煤灰、废棕渣等均通过出售给育苗基地作为基质进行利用。无工业固废污染环境事件的发生。二是开展危险废物专项治理。2024年,红河县危险废物产生企业和医疗机构在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进行注册127家,其中危险废物产生单位104家,医疗机构23家,已形成危险废物的监管体系,在完成网上2024年年度管理计划企业88家,完成2023年危险废物申报登记77家,登记危险废物约95.84吨。三是做好医疗废物无害化处置工作。全面落实医疗废物管理责任,规范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贮存、转运和处置的全过程管理。2024年,共排查医疗废物27家次,出动执法人员54人次,形成监察记录25份,现场记录卡2份。四是10月23日,自然资源局、迤萨镇、州生态环境保护局红河分局联合开展了红河县2024-9号地块建设项目、红河县2024-10号地块建设项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简易调查。
2.抓实各级环保督察反馈问题整改。扎实推进各级环保督察反馈问题整改工作,提高红河生态环境质量。截至2024年12月底,第二轮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11个,已完成整改10个并完成自查自验,其余1个问题已达到时序整改进度;第二轮省级环保督察反馈问题24个,已完成整改19个并通过县级验收,剩余5个问题均已达到序时整改进度;第三轮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红河县现认领5个共性问题,其中天然林毁坏问题需待州级方案确定后再作调整。结合红河县实际起草了《红河县贯彻落实第三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报告整改工作方案(送审稿)》,现《工作方案》已分别于12月6日、12月19日经县政府常务会议、县委常委会审议通过。
3.持续加强环境执法监管。一是保持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认真落实监管执法责任,全面加强污染源企业管理,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2024年共检查企业167家次,制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17份、现场检查记录卡50份,出动执法人员396人次,发现企业一般风险隐患问题并已督促整改问题148个;发现涉嫌环境违法问题3个,已立案3起(其中办结1起、正在办理2起),已行政处罚人民币0.93万元。二是持续开展生态环境领域问题风险隐患排查整治行动。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印发《生态环境突出重点排查工作方案》,专项开展采石场、采砂场、医院和汽修厂的生态环境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和污染防治工作,共检查采石场6家、采砂场7家次、医院27家次、汽修厂40家次,持续化解各类环境信访问题及矛盾纠纷,确保县域环境安全。三是积极办理好各类环境信访工作。畅通信访渠道,依法受理12345热线转办、第三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转办等群众举报件,切实维护群众合法环境权益,提高群众满意度。2024年共受理生态环境信访投诉13件,其中涉及噪声污染7件、大气污染2件、水污染3件、固废污染1件,已办结12件。四是实施污染源日常监管领域“双随机”抽查工作。2024年随机抽查一般排污单位40家、重点排污单位48家次,并在红河县人民政府网站上进行公示。五是加强环境应急管理工作,2024年以来已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24家企业,我县境内未发生较大、重大和特大突发环境事件。
4.积极开展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一是红河县迤萨镇和垤玛乡农村生活污水资源化利用试点工程项目获得省级环保专项资金各300万元,现已完成工程建设,待按照专家意见整改后完成验收。二是获得2024年中央农村环境整治补助资金400万元,用于三村乡、车古乡农村污水治理示范项目各200万元,目前项目已开工。三是每季度开展督查检查,形成交办问题清单,并督促指导各乡镇针对清单问题进行整改。四是3月、7月对我县洛恩乡、阿扎河乡2个国家级黑臭水体进行现场核查;第二季度开始每季度组织各乡镇对所辖区域进行农村黑臭水体排查,要求各乡镇对所辖区域内所有水塘、沟渠进行排查整治。五是对全县自然村底数、治理设施底数进行了自查,并按照自查底数清单完善了云南省农村生态环境监管信息系统。六是截至12月31日,全县92个行政村已完成治理45个,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率达到48.91%,已完成省、州下达的2024年39.56%的目标任务。
5.优化环评、排污许可证审批服务。深入推进工程项目审批制度改革,依托全省统一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平台,我局实现全网办理,提高了办事效率。2024年,办理环评审批事项46项,其中报告表3项,登记表43项(网上备案);指导企业办理排污许可证事项9项。
6.强化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加强宣传引导,倡导绿色低碳生活方式。一是利用六五环境日、生物多样性日、全国生态日等重要节日大力宣传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普及生物多样性、垃圾分类、人居环境维护、低碳生活、秸秆禁烧等生态环保相关知识,倡导节约资源、绿色健康的生产生活方式。同时,积极向大众开展生态环保法治宣传,提高大众环保意识和法治意识。2024年,共向群众发放宣传手册9500余册,宣传折页4500余份,环保袋、围裙、纸杯等10000余个。二是以“送法入企”为载体,按照执法与普法相结合的原则,将执法与服务相结合。2024年,共开展集中普法培训3次。并结合例行监察、生态环境问题风险隐患排查等各种专项执法行动开展送法入企活动,紧紧围绕行业特点,向企业发放环保相关法律法规宣传册并耐心讲解,强化企业养成学法、尊法、守法的习惯,引导企业绿色发展,守法经营。三是通过微信公众号等新兴媒介,采取灵活多样、通俗易懂的方式,广泛宣传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科普环保知识。
第二部分 2024年度部门决算表
(详见附件1-11)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红河分局2024年度无政府性基金收入和国有资本经营收入,也没有使用政府性基金安排的支出和国有资本经营支出,故《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为空表。
第三部分 2024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红河分局2024年度收入合计4651663.07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4201535.20元,占总收入的90.32%;上级补助收入0.00元,占总收入的0.00%;事业收入0.00元(含教育收费0.00元),占总收入的0.00%;经营收入0.00元,占总收入的0.00%;附属单位上缴收入0.00元,占总收入的0.00%;其他收入450127.87元,占总收入的9.68%。
与上年相比,收入合计减少635355.91元,下降12.02%。其中:财政拨款收入减少724793.57元,下降14.71%;上级补助收入减少0.00元,下降0%;事业收入减少0.00元,下降0%;经营收入减少0.00元,下降0%;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减少0.00元,下降0%;其他收入增加89437.66元,增长24.80%。财政拨款收入减少主要原因是比上年减少执法经费收入、人员经费收入(人员减少2人)、公用经费收入,取消了环境监测经费项目支出等。其他收入增加主要原因是收到非同级财政拨款项目资金450,000.00元(红河县创建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工作经费),上年非同级财政拨款36万元。
二、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红河分局2024年度支出合计4657431.25元。其中:基本支出4075809.41元,占总支出的87.51%;项目支出581621.84元,占总支出的12.49%;上缴上级支出0.00元,占总支出的0.00%;经营支出0.00元,占总支出的0.00%;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0.00元,占总支出的0.00%。
与上年相比,支出合计减少833001.47元,下降15.17%。其中:基本支出减少304290.76元,下降6.95%;项目支出减少528710.71元,下降47.62%;上缴上级支出减少0.00元,下降0%;经营支出减少0.00元,下降0%;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减少0.00元,下降0%。基本支出减少的主要原因是:因人员减少2人减少了人员经费收入,减少了公用经费收入;项目支出减少的主要原因是:减少了执法经费收入、减少了环保督察经费,取消了生态环境监测经费项目等。
(一)基本支出情况
2024年度用于保障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红河分局机构正常运转的日常支出4075809.41元。其中: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等人员经费支出3745722.29元,占基本支出的91.90%;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办公设备购置等公用经费330087.12元,占基本支出的8.10%。
(二)项目支出情况
2024年度用于保障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红河分局为完成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用于专项业务工作的经费支出581621.84元。其中:基本建设类项目支出0.00元。专项业务工作经费支出581621.84元,具体项目共为6项。
红河州生态环境重点项目环境评价项目经费16800元,主要用于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相关要求和本单位承担红河州生态环境局红河分局审批的社会经济发展和自然资源开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评估工作,2024年召开专家技术评估会议7个。
中央、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检查专项经费60000元,主要用于扎实推进各级环保督察反馈问题整改工作,提高红河生态环境质量。截至2024年12月底,第二轮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11个,已完成整改10个并完成自查自验,其余1个问题已达到时序整改进度;第二轮省级环保督察反馈问题24个,已完成整改19个并通过县级验收,剩余5个问题均已达到序时整改进度;第三轮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红河县现认领5个共性问题,其中天然林毁坏问题需待州级方案确定后再作调整。结合红河县实际起草《红河县贯彻落实第三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报告整改工作方案(送审稿)》,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县委常委会审议通过。
生态环境保护执法经费48925.79元,主要用于根据职责,州生态环境局红河分局开展执法检查工作,完成本行政区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例行监察、“双随机”抽查、信访投诉案件现场执法、特定目标任务排查工作等,加之按环保部要求开展以排污许可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执法监管工作,主要支付劳务费、差旅费、其他交通费。
红河县创建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工作申报材料经费450000元,主要用于启动创建红河县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工作,形成《马背明珠 生态红河》专题片、图册、《红河县创建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典型事迹材料》《红河县创建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技术报告》《红河县创建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工作报告》等成果资料,红河县获得全国第七批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称号。
红河县“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实践创新基地申报材料项目经费29571元(县级财政资金,上年结转资金),编制完成《红河县“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实践创新基地建设实施方案》和《红河县“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实践创新基地申报条件说明》。
红河县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编制经费16325.05元(县级财政资金,上年结转资金),根据国家、云南省、红河州“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的总体要求,紧密衔接红河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科学编制完成红河县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为红河县在“十四五”期间开展生态文明建设与生态环境保护提供科学的技术支持,确保区域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按合同完成支付委托业务费和办公费。
三、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一)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红河分局2024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4201535.20元,占本年支出合计的90.21%。与上年相比减少724793.57元,下降14.71%,完成年初预算的106.20%。
(二)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具体情况
1.一般公共服务(类)支出0.0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年初无此项预算。
2.外交(类)支出0.0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年初无此项预算。
3.国防(类)支出0.0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年初无此项预算。
4.公共安全(类)支出0.0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年初无此项预算。
5.教育(类)支出0.0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年初无此项预算。
6.科学技术(类)支出0.0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年初无此项预算。
7.文化旅游体育与传媒(类)支出0.0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年初无此项预算。
8.社会保障和就业(类)支出361840.96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8.61%,完成年初预算的89.40%。主要用于行政单位离退休支出2040元、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359800.96元;造成预决算差异的主要原因是人员变动和人员减少2人。
9.卫生健康(类)支出347648.28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8.27%,完成年初预算的85.44%。主要用于行政单位医疗支出87249.8元、事业单位医疗支出135873.46元、公务员医疗补助109484.29万元、其他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支出15040.73元;造成预决算差异的主要原因是人员变动和人员减少2人。
10.节能环保(类)支出3173293.96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75.53%,完成年初预算的111.63%。主要用于行政运行1201305.07元;建设项目环评审查与监督支出16800元;其他环境监测与监察支出1955188.89元;造成预决算差异的主要原因是年初预算不含州本级项目资金和年度考核奖,所以有差异。
11.城乡社区(类)支出0.0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年初无此项预算。
12.农林水(类)支出0.0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年初无此项预算。
13.交通运输(类)支出0.0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年初无此项预算。
14.资源勘探工业信息等(类)支出0.0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年初无此项预算。
15.商业服务业等(类)支出0.0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年初无此项预算。
16.金融(类)支出0.0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年初无此项预算。
17.援助其他地区(类)支出0.0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年初无此项预算。
18.自然资源海洋气象等(类)支出0.0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年初无此项预算。
19.住房保障(类)支出318752.0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7.59%,年初无此项预算。
20.粮油物资储备(类)支出0.0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年初无此项预算。
21.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类)支出0.0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年初无此项预算。
22.灾害防治及应急管理(类)支出0.0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年初无此项预算。
23.其他(类)支出0.0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年初无此项预算。
24.债务还本(类)支出0.0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年初无此项预算。
25.债务付息(类)支出0.0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年初无此项预算。
26.抗疫特别国债安排(类)支出0.0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年初无此项预算。
四、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一)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2024年度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中,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年初预算为143000.00元,决算为16863.82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1.79%;支出决算较上年减少13025.25元,下降43.58%。
因公出国(境)费支出年初预算为0.00元,决算为0.00元,占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总支出决算的0.00%;公务用车购置费支出年初预算为0.00元,决算为0.00元,占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总支出决算的0.00%;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支出年初预算为84000.00元,决算为12100.82元,占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总支出决算的71.76%,完成年初预算的14.41%;公务接待费支出年初预算为59000.00元,决算为4763.00元,占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总支出决算的28.24%,完成年初预算的8.07%。
因公出国(境)费支出决算较上年减少0.00元,上年无此项支出;公务用车购置费支出决算较上年减少0.00元,上年无此项支出;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支出决算较上年减少11558.25元,下降48.85%;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较上年减少1467.00元,下降23.55%;具体是国内接待费支出决算4763.00元(其中:外事接待费支出决算0.00元),较上年减少1467.00元,下降23.55%;国(境)外接待费支出决算0.00元较上年减少0.00元,上年无此项支出。
(二)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2024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年初预算为143000.00元,支出决算为16863.82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1.79%,支出决算较上年减少13025.25元,下降43.58%。
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年初预算为0.00元,决算为0.00元;公务用车购置费支出年初预算为0.00元,决算为0.00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支出年初预算为84000.00元,决算为12100.82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4.41%;公务接待费支出年初预算为59000.00元,决算为4763.00元,完成年初预算的8.07%。2024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数小于年初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公务接待次数减少,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公务接待预算金额不够精准。
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决算减少0.00元,上年无此项支出;公务用车购置费支出决算减少0.00元,上年无此项支出;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支出决算减少11558.25元,下降48.85%;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减少1467.00元,下降23.55%,具体是国内接待费支出决算4763.00元(其中:外事接待费支出决算0.00元),较上年减少1467.00元,下降23.55%;国(境)外接待费支出决算0.00元较上年减少元,上年无此项支出。2024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减少的主要原因是:2024年公务用车没有大维修产生,公务接待次数减少,所以本年“三公”经费比上年减少。
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实物量的具体情况:
1. 安排因公出国(境)团组0.0个,累计0.0人次。
2.购置车辆0.0辆。开支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的公务用车保有量为1.0辆。主要用于开展环境专项执法监察行动工作、污染源日常监管领域双随机抽查工作、信访案件现场调查和整改核实回访工作、对重点排污企业进行现场督促检查、对饮用水源地监督监测等工作所需车辆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
3.安排国内公务接待10.0批次(其中:外事接待0.0批次),接待人次56.0人(其中:外事接待人次0.0人)。主要用于上级部门及因公务到红河县指导工作等发生的接待支出。安排国(境)外公务接待0.0批次,接待人次0.0人。
(三)需要说明的事项
不存在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四部分 其他重要事项及相关口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红河分局2024年机关运行经费支出330087.12元,比上年减少42418.83元,下降11.39%。主要原因是减少邮电费、培训费、劳务费、工会经费、福利费、公车维修费、其他商品支出等。单位机关运行经费主要用于邮电费主要用于缴纳单位各项网络费和电话费支出;培训费主要用于2024年单位开展的各项培训和外出参加培训所产生的费用支出;工会经费主要用于按比例上缴指定账户后返回到工会账户,用于节日慰问职工支出;福利费主要用于干部职工健康体检等方面支出;劳务费主要用于聘用劳务服务关系的支付;公车维修费主要用于公务用车运行产生的维修维护费;水电费主要用于单位运行产生的水费电费支出;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主要用于宣传产品等支出;其他交通费主要用于使用公务平台车辆和租用公司车辆产生的经费。
二、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截至2024年末,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红河分局资产总额3815156.65元,其中,流动资产68175.09元,固定资产3746981.56元(净值),对外投资及有价证券0元,在建工程0元,无形资产0元(净值),其他资产0元(净值)(具体内容详见附表)。与上年相比,本年资产总额减少261276.06元,其中固定资产减少266887.26元。处置房屋建筑物0平方米,账面原值0元;处置车辆0辆,账面原值0元;报废报损资产0项,账面原值0元,实现资产处置收入0元;出租房屋0平方米,账面原值0元,实现资产使用收入0元。
(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表详见附表12)
三、政府采购支出情况
2024年度,单位政府采购支出总额19142.82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0.00元;政府采购工程支出0.00元;政府采购服务支出19142.82元。授予中小企业合同金额19142.82元,其中:授予小微企业合同金额19142.82元。
四、单位绩效自评情况
单位绩效自评情况详见附表13-15。
五、其他重要事项情况说明
我单位无其他重要事项说明。
六、相关口径说明
(一)基本支出中人员经费包括工资福利支出和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公用经费包括商品和服务支出、资本性支出等人员经费以外的支出。
(二)机关运行经费指行政单位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使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基本支出中的公用经费支出。
(三)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及部门预算管理有关规定,“三公”经费包括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费,指公务用车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牌照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指单位按规定保留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桥过路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用车指用于履行公务的机动车辆,包括省部级干部专车、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费用。本文中公开的财政拨款“三公”经费相关数据是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及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支出的相关经费,不含非财政拨款部分。
(四)本文所称财政拨款“三公”经费决算数是指各部门(含下属单位)或单位当年通过本级财政拨款和以前年度财政拨款结转结余资金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和公务接待费支出数(包括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第五部分 名词解释
部门决算:各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其履行职能情况编制,反映部门和单位所有预算收支和结余执行结果及绩效等情况的综合性年度报告,是改进部门预算执行以及编制后续年度部门预算的参考和依据。
财政拨款收入:指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监督索引号532500033004013011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