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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解读

  • 索引号: zfzhggwyh/2025-00049
  • 发布机构: 红河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25-11-14
  • 时效性: 有效

《红河州园区协作利益共享机制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近日,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红河州园区协作利益共享机制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对税收收入、经济指标统计及协作分享程序进行细化和明确,为便于全州各级各部门更好理解《实施方案》相关内容,切实做好贯彻落实工作,现就相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及目的

2025年3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云南考察时指出推动产业转型升级是高质量发展的重点工作,强调要积极探索利益共享机制,有序承接产业梯度转移;要求使各类开放平台成为经济发展的增长点。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部署要求,2025年6月,省级印发了《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利益共享机制加快推进园区协作发展的通知》(云政办函〔2025〕33号)。为认真贯彻落实州委、州政府关于园区经济工作部署,指导、协调和服务各开发区改革发展,积极探索跨区域利益共享机制,大力推进合作共建模式创新,对照云政办函〔2025〕33号文件,研究制定了《实施方案》。

《实施方案》的出台是为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利益共享机制加快推进园区协作发展的通知》(云政办函〔2025〕33号)精神,结合红河实际,进一步优化产业布局,着力解决资源要素分布不均、产业同质化、无序竞争等问题,激发跨区域园区协作的内生动力,推动红河州园区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主要特点

《实施方案》的核心特点在于构建一个分类精细、权责清晰、操作性强且充满创新弹性的园区协作利益共享框架。直击跨区域协作中常见的“谁来投”“怎么分”“如何考”等核心问题,通过制度设计引导各方从“竞争”走向“共赢”,是推动红河州园区经济壮大提质的一项重要举措。

(一)分类共享与权责对等。《实施方案》针对不同类型的协作项目,制定了精细化的利益分享模式,设定了差异化的税收分享方案,通过经济指标考核共享,有效解决传统协作中转出地因项目流失而影响考核成绩的顾虑,是推动协作的重要激励举措。同时,对于“固定资产投资类”项目,分享比例应综合考虑权责关系和出资比例,体现了“利益共享、成本共担”的公平原则。

(二)程序明确与分级管理。为确保政策落地,《实施方案》规定了清晰的操作流程和管理职责,应用不同层级协作的分级处理思路,明确备案审核及申请流程,规范协作行为。通过分级协调机制,明确了州内协作纠纷处理牵头部门,以便及时解决协作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实施方案》保留了灵活处理空间,对“重大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的灵活方式,并为所有分享比例设置了协商空间,充分尊重各地的自主权与合作实际。

(三)多措并举与鼓励创新。《实施方案》配套了系统的保障措施,以营造有利于园区协作的整体环境。强调各地各部门协作合力做好组织与要素保障,并明确各部门职责。同时,鼓励模式创新,支持河口沿边产业园区探索与国内外发达地区共建“两国双园”“跨省飞地”等新模式,这与红河州的沿边开放优势紧密结合,为园区协作注入开放创新的活力。

(四)承前启后与因地制宜。《实施方案》较好地处理了与原有政策、上级政策的关系,《实施方案》发布后,废止了2023年试行的《红河州“飞地经济”项目管理办法》,允许此前已签约项目按原协议执行,保证了政策新旧衔接、平稳过渡。方案整体遵循云南省的政策框架(云政办函〔2025〕33号),并在具体内容上结合红河州实际进行了细化,体现了政策实施方面的上下协同、一以贯之。

三、主要内容

《实施方案》主要包括适用范围、利益分享方式、保障措施、其他4部分,具体情况如下:

(一)适用范围从适用园区、园区协作内容、利益共享与成本共担方式、重点支持方向等作了明确。

(二)利益分享方式

1.税收收入分享。一是州内协作项目,详细明确了注册类、租用类、固定资产投资类、其他类协作项目县市、园区留成部分税收分享比例。其中,注册类、租用类协作项目原则上按照前5年全部归项目转出地所有,5年后由转入地与转出地协商确定分享比例;租用土地或厂房的按照租用地(转入地)标准缴纳租金。固定资产投资类协作项目,转出地、转入地都有前期投入的,分享比例由双方协商确定;转出地无前期投入的,按照前5年转入地与转出地8:2进行分享,5年后全部归转入地所有。其他类协作项目,采取“一事一议”方式,协作各方协商确定分享比例。二是省内州外协作项目。按照云政办函〔2025〕33号文件要求,项目形成的地方级税收收入,涉及省级分享的,按现行财政体制执行,州级及以下地方级税收留成部分,由转入州市、园区与转出州市、园区协商确定。三是省外协作项目。按照云政办函〔2025〕33号文件执行。

2.经济指标统计。一是州内协作项目。在州对县市、园区进行考核时,园区协作项目产生的经济指标转出地、转入地均按照100%纳入双方考核评估口径,此项数据仅供各地内部使用,不对外公布。二是州外协作项目。按照云政办函〔2025〕33号文件执行。

3.协作分享程序。一是州内协作项目。协作双方签订投资协议后,共同填写《红河州园区协作项目备案表》,根据园区类型报主管部门审核,同时报州投资促进局、州发展改革委、州财政局、州税务局、州统计局备案。项目产生经济指标数据后,州统计局按照备案信息将相关经济指标分别计入转出地和转入地,供州级内部考核时使用。税收收入由财政、税务部门审核结算。遇有问题或纠纷,由州发展改革委牵头统筹协商解决,重要情况及时向州政府报告。二是省内州外协作项目。按照云政办函〔2025〕33号文件执行。三是省外协作项目。国家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无规定的可参照云政办函〔2025〕33号文件执行。

(三)保障措施。提出4条保障措施: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凝聚协作合力;二是细化落实举措,提升操作效能;三是强化要素保障,夯实发展基础;四是鼓励改革创新,激发内生动力。

(四)其他。一是《实施方案》出台前双方已经协商一致并签署协议的协作项目,可按原协议执行。符合《红河州州对红河工业园区“十二五”财政管理体制》(红政发〔2011〕105号)规定的,从其规定。二是《实施方案》与省级及以上政策规定冲突的,以上级政策为准;易地搬迁项目、本县市行政辖区内项目流转不适用本方案。三是《实施方案》印发后,同时废止《红河州“飞地经济”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红政办发〔2023〕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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