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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000014348/2021-03844
- 发布机构: 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18-01-04
- 时效性: 有效
解读《红河州人民政府规章制定办法》
十一届州人民政府第59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的《红河州人民政府规章制定办法》(州人民政府令第01号,以下简称《办法》)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为了便于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各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公众等更好地理解《办法》相关内容,现就《办法》制定情况及主要内容等作如下解读:
一、《办法》制定的背景和必要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及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决定,红河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自2016年8月1日起,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州人民政府同时享有了规章制定权。政府规章制定涉及多个环节,专业性较强。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对规章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等立法环节虽作了规定,但有些环节的规定过于原则,且新形势下国家对立法工作也提出了许多新的要求。因此,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立法最新文件精神,提高规章制定质量和效率,有必要制定我州的规章制定程序办法,明确政府规章制定流程,规定各环节、各部门工作要求。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分七章,共五十二条。除总则和附则两章外,其余五章分别对立项、起草和报送、审查、决定公布和备案及其他规定作了具体要求。
(一)总则。按照立法技术规范的要求,《办法》第一条至第七条在对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实施主体的职责、政府立法活动的总体要求、经费保障等内容进行规范的同时,还规定了制定政府规章应当遵循的立法原则。
(二)立项。为增强政府立法工作的科学性、预见性、针对性,避免立法的盲目性、随意性,选准选好立法项目,真正把握社会的热点、难点、焦点问题,必须科学编制切实可行的年度立法计划和五年立法规划,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办法》就立法项目征集方式及程序、立项条件及其具体要求、编制年度立法计划和五年立法规划的主体及方式等内容进行了相应规范。
(三)起草报送。政府规章草案的起草是实施立法计划的首要环节和基础性工作,直接关系到立法质量和效率的高低,起草阶段的工作做得扎实、基础好,提请审议时会很顺利,施行后执行效果也会很好。基础、质量差的草案在审查阶段若推倒重来,则会增加审查阶段的工作量,浪费资源,并影响及时出台。为规范起草工作程序,确保起草质量,《办法》第三章就起草工作的实施主体及方式、起草内容应符合的具体要求、初稿征求意见方式、送审要求等内容进行了详细规范。
(四)审查。州政府法制办对立法项目起草部门报送的政府规章草案送审稿进行审查、论证和修改,是政府立法活动的关键环节,是决定立法质量高低和能否按期完成立法任务的实质性阶段。为进一步规范法制机构立法审查活动,提高审查质量,进而提高立法质量,如期完成立法任务,《办法》就立法审查工作的完成时限、审查内容及方式、审查程序及方式、审查结果的处理、报送州政府审议的相关要求等进行了具体规定。
(五)决定公布和备案。规章决定是规章草案成为法律文件的环节,而规章签署、公布则是其生效的必经程序。规章备案作为维护法制统一的重要途径和手段,是立法监督的重要内容,也是制定机关一项法定义务。《办法》对此环节分别作了规定。
(六)其他。规章生效后,进入行政执法领域,可能会遇到一些问题:一是规章制定不可能穷尽所有社会关系,执行可能因规章漏洞遇到困难;二是规章实施后,可能出现与经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的情形;三是由于立法变化,规章可能与上位法不一致。因此,需要进行规章解释,使有关条文含义明确化、具体化,以便规章执行;进行规章清理,为经济社会发展扫除障碍;开展事后评估,对规章实施体检。为规范这些工作,《办法》对规章的解释、修改和废止作了规定。
(七)附则。对《办法》的生效及失效时间作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