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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000014348/2022-00191
  • 发布机构: 红河州商务局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22-02-07
  • 时效性: 有效

红河州大抓电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红河州银政互动金融风险专项补偿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州财政局、州市场监管局、州人民银行、州银保监局、州金融办、州农业农村局、州供销合作社、州乡村振兴局:

  《红河州银政互动金融风险专项补偿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红河州大抓电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同意,现印发执行。

  附件:《红河州银政互动金融风险专项补偿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红河州大抓电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1年9月6日

红河州银政互动金融风险专项补偿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向有融资需求的电子商务企业发放贷款,进一步提升金融有效服务电子商务发展水平,支持电商中小微企业做大做强,缓解其“融资难、融资贵、融资慢”问题,根据《红河州金融支持电子商务发展实施方案》(红政办函〔2020〕71号)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银政互动金融风险专项补偿资金”(以下简称“风险补偿金”)是指红河州州级财政专项拨款设立的,由红河州商务局负责管理,专项用于电商中小微企业贷款发生的损失风险补偿。

  第三条 风险补偿金遵循惠民生、保基本、有重点、可持续、公开透明、定向使用、科学规范的原则,实行“专项使用、专户存储、专账核算”,确保资金使用合理、安全、高效,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杠杆作用,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向有融资需求的电商中小微企业发放贷款。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电商中小微企业”是指在我州行政区域内注册、经营从事电子商务业务的,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中型、小型、微型企业,个体工商户。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微企业贷款”是指合作金融机构自本办法印发之日起向“电商中小微企业”发放的流动资金贷款(包括向电商中小微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发放用于企业生产经营性贷款)。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合作金融机构”是指与红河州商务局签订合作协议的金融机构,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等。

  第七条 电商中小微企业贷款必须用于本企业生产经营,不得用于转贷、委托贷款、并购(重组)贷款、国家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的项目贷款,以及参与民间借贷和投资资本市场。电商中小微企业贷款不包括房地产公司贷款、融资平台公司贷款和非生产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贷款。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八条 建立金融支持电商发展工作协调机制,由红河州大抓电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筹协调州财政局、州金融办、州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及州融资担保公司成立红河州电子商务银政互动金融风险专项补偿金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强化工作联动,增强金融、财政、就业、产业、监管等政策合力,共同推进金融支持电商发展相关工作。主要职责是组织研究和审议完善风险补偿金管理办法。

  第九条 银政互动金融风险专项补偿资金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州商务局(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单位由州商务局、州财政局、州融资担保公司组成。主要职责是审议、批复风险补偿事宜。

  第十条 州商务局采取竞争择优的原则与合作金融机构签订合作协议。合作金融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我州行政区域内依法合规经营,服务效率高,信贷审批流程先进,风险防控能力强,拥有专业的服务团队和适用的中小微企业贷款产品。

  (二)应具备独立审核和发放贷款,防范贷款风险能力。

  (三)纳入风险补偿范围的合作金融机构,贷款利率原则上不超过贷款合同签订时最新一期LPR加100个基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切实降低电商中小微企业贷款业务担保费率,对名单内企业营业额达到300万元及以内的贷款担保,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取消反担保要求;对单户企业营业额在300万元以上的电商中小微企业担保项目,在可持续经营的前提下,对单户担保责任500万元以下的小微企业和“三农”平均担保费率不超过1%。

  第三章 合作模式

  第十一条 合作模式。

  (一)抵押(质押)贷款方式

  借款企业提供房地产、有价证券、机器设备等抵(质)押物申请贷款,合作金融机构按各自风控管理规定审核后,对符合条件企业发放贷款。在贷款发生逾期后,合作金融机构按各自签订的合作协议具体约定内容,按程序申请风险补偿金,原则上风险补偿金承担风险比例不超过贷款期限内逾期贷款本息的50%。

  (二)其他担保方式贷款。

  引进合作银行认可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为借款人提供保证担保(合作银行与融资担保公司保证金收取比例由双方协商确定),由借款人向融资担保机构支付担保费后,由融资担保机构为借款人向贷款人提供担保,合作金融机构按各自风险管理规定审核后,对符合条件企业发放贷款。在贷款发生逾期后,合作金融机构按各自签订的合作协议具体约定内容,按程序申请风险补偿金,原则上风险补偿金承担比例不超过贷款期限内逾期贷款本息的30%。

  第四章 运行管理

  第十二条 风险补偿金规模为1000万元,由州本级财政局列入预算安排,建立风险补偿资金池。风险补偿金仅按约定补偿比例补偿贷款期限内逾期贷款本金及利息,不补偿贷款逾期后产生的利息、罚息、诉讼费用及因该笔贷款逾期后而产生的其他费用。

  风险补偿金放大倍数不超过10倍。建立风险补偿金动态追加机制。合作金融机构向电商中小微企业投放的贷款余额超过放大倍数上限时,积极争取州本级财政预算安排追加风险补偿金。

  第十三条 贷款额度。

  对电商中小微企业贷款额度原则上不超过100万元,限额以上电商企业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具体额度根据风险评估情况进行合理确定,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贷款到期后,若借款人仍符合本办法相关规定,“银政风险补偿”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同意后,合作银行、融资担保机构可与借款主体自行协商续贷事宜。

  第十四条 风险补偿金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委托州融资担保公司在合作金融机构设立风险补偿金专户统筹进行管理,风险补偿资金按协定或定期存款利率计息,利息收入归入风险补偿资金池。具体包括按照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求向合作金融机构代理支付风险补偿金,并按照规定将清收所得返还风险补偿资金池,资金情况应按季度、年度将使用情况汇总整理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五条 合作金融机构对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发放贷款后,以金融机构为单位,在10个工作日内,将《贷款主体信息表》(须包括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贷款发放机构名称、贷款合同号、借据编号、贷款金额、放款日期、到期日、贷款投向、贷款种类、是否为首笔贷款等内容)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合作金融机构于每季度结束后15日内,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上一季度电商中小微企业贷款情况。

  第五章 风险补偿资金补偿程序

  第十六条  合作金融机构应严格执行《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贷款风险分类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7〕54号)等规定,保证贷款风险分类准确、信息完整。每季度末对纳入名单制管理的贷款质量进行分析,就五级分类下调等事项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贷款质量报告。

  第十七条  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各类贷款在贷款发生逾期30日后,启动风险补偿资金代偿程序。

  第十八条 风险补偿程序

  (一)当企业发生贷款本金或利息逾期十五日后,合作金融机构应于五日内启动债务追偿程序,并书面告知领导小组办公室。企业发生贷款本金或利息逾期30日后,当追索回的资金仍不足偿还逾期本息时,合作金融机构向州融资担保公司递交银政互动金融风险专项补偿金代偿申请书,提出资金补偿申请。州融资担保公司受理风险补偿申请后对金融机构提交材料的合规性进行审查,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查意见,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领导小组办公室收到经州融资担保公司初审后的补偿申请资料后,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批以及按第十三条中风险补偿金承担的比例,首次向合作机构支付责任比例的50%。合作金融机构提起诉讼并申请强制执行仍未追缴回资金,可申请二次银政风险补偿金,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决定后再向合作机构支付责任比例的50%。

  (三)实施政府银政风险补偿金补偿后,合作金融机构对已获得风险补偿金的贷款继续保留追偿的权利,应继续进行债务追偿、催收,追索回的资金或企业恢复还款收回的资金在扣除诉讼费、利息、罚息等费用后,按风险分担比例划回政府风险补偿金专用账户。履行债务追偿义务的合作金融机构应定期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追偿情况,接受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监督。

  (四)政府风险补偿金支付,根据合作金融机构递交风险补偿金代偿申请书的先后顺序,先受理先补偿。

  第十九条 合作金融机构应积极采取措施督促贷款企业及时履行还款义务。按照财政部印发的《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财金〔2017〕90号)有关规定,对形成呆账按照程序核销,并向州融资担保公司提交有关核销凭证。

  第二十条 州融资担保公司和合作金融机构对己核销的呆账继续保留追偿的权利,并对已核销的呆账、贷款应收利息以及核销后应计利息等继续催收,追缴回资金按照风险补偿金承担比例纳入风险补偿金池管理。

  第六章 资金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一条 合作金融机构要认真执行“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不良率不高于各项贷款不良率3个百分点以内”的监管容忍度标准。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合作金融机构提供的有关信息,向电商中小微企业贷款不良率超过各项贷款不良率3个百分点的合作金融机构提示风险,暂停新增贷款发放,并及时启动存量不良贷款代偿及风险处置,待不良贷款率降低至上述容忍度标准后,根据实行情况恢复开展业务。

  第二十二条 建立惩戒机制。

  合作金融机构弄虚作假或与借款企业和个人合谋骗贷、套取风险补偿金的,一经查实,全额收回已存入的风险补偿金存款,取消其合作金融机构资格。

  对骗取、挪用银行贷款,恶意逃避债务的单位和人,不再纳入贷款风险补偿范围,取消对其各类政策、项目和资金扶持,并通过法律手段清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所有涉及机构及部门必须对申报信息及补偿信息保密,任何情况下不得以任何方式向本办法涉及机构及部门以外的借款人或第三方公开。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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