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 索引号: hhzrmzfbgs/2025-00112
- 发布机构: 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无
- 发布日期: 2009-03-06
- 时效性: 有效
红河州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红河南沙水电站电力设施保护的通告
为切实加强红河南沙水电站电力设施保护,确保电站大 坝安全和电厂生产安全,根据《电力设施保护条例》《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保护范围
(一)重点安全保护区域:红河南沙水电站大坝上游1500米(至虾洞矿公路入口处)库区两岸▽272米高程以下水域和岸坡,大坝下游至南沙大桥河段两岸公路以下水域、滩地及岸坡为重点安全保护区域。
(二)水库保护范围:由坝址以上,库区两岸(包括干、支流)土地征用线以上至第一道分水岭脊线之间的陆地。
二、一律禁止在重点安全保护范围内搭棚、建房以及进行爆破、挖沙、取土、修坟等危害枢纽建筑物与电站安全运行,以及影响水库岸坡稳定的活动。在重点安全保护区域外的保护范围对水土保持有影响的建设及生产活动,须按程序报州级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三、严禁在重点安全保护区域内行船、停船、修建码头、炸鱼、捕鱼、放牧、游泳等涉及枢纽建筑物及电站安全运行的行为。
四、因防洪等需要在重点安全保护区域内行驶或停靠船只及进行水上作业活动的,应事先经州级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并提前48小时告知电站业主。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保护范围内必须服从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和南沙水电站综合管理办公室的安全监督管理,对违反规定者将依法予以追究相关责任,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008年2月2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