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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政办发

  • 索引号: 000014348/2021-03838
  • 发布机构: 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红政办发〔2017〕111号
  • 发布日期: 2017-09-30
  • 时效性: 有效

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红河州一般湿地认定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有关部门:

  湿地在涵养水源、净化水质、蓄洪抗旱、调节气候和维护生物多样性等方面发挥着重要功能,是重要的自然生态系统,也是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资源基础。我州面积在8公顷以上的各类湿地共有35599.27公顷,其中:自然湿地20637.83公顷,这些类型多样、面积大小不一的湿地分布在全州各县市,发挥着不同的生态服务功能,但从目前情况看,局部区域占用、不合理利用湿地,造成湿地退化、萎缩的现象仍没有得到有效控制。为进一步适应湿地保护发展需求,规范一般湿地管理,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全州湿地资源,现将《红河州一般湿地认定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以下要求,认真抓好落实。

  一、提高思想认识,科学规范管理

  红河州一般湿地认定工作是依据《云南省湿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相关规定开展的一项基础工作,是贯彻落实《湿地保护修复制度方案》和《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等国家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系列重大顶层设计的具体举措,是《红河州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湿地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红政发〔2015〕8号)的重要内容。通过一般湿地认定,明确湿地边界范围,明晰湿地保护管理机构责权,将湿地资源保护和利用纳入法律法规框架内,对于维护湿地生态安全底线,建立生态补偿、资源有偿使用、监测预警、管理成效评估和湿地资源相关考核评价等湿地管控长效机制,实现我州湿地科学规范管理具有重要意义。

  二、明确湿地认定事权,强化组织领导

  县级以上政府是湿地保护的责任主体,各县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湿地认定工作,严格按照《红河州一般湿地认定办法》提出的责任和要求,强化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和工作进度,根据辖区内湿地资源现状一次性完成或分批开展湿地认定工作。到2018年10月底前,完成湖泊和沼泽类型的自然湿地认定,争取2019年前,基本完成重要的河流湿地、人工湿地认定工作。各年度湿地认定工作完成情况,各县市必须于当年11月前报送州林业局。联系人:张开平(州林业局),联系电话:3856662,3732352(传真),电子邮箱:hhzrbh@163.com。

  三、依法加强资源监管,实现提质保量

  对已经认定并公布的湿地,因地制宜采取建立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湿地保护小区等各种保护方式进行分类保护,并根据湿地生态系统结构和功能特征进行分区管理,严格湿地范围内开展建设行政许可审批。在全面保护的前提下,充分利用好资源,发挥湿地综合效益,实现生态保护和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林业部门要切实承担起湿地保护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职能,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农业、旅游发展等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能职责,做好湿地保护有关工作。通过相关部门密切协作,合力推进我州湿地保护管理工作,确保湿地总量不减少、面积不缩减、生态功能不减弱。

  2017年8月10日

  红河州一般湿地认定办法

  第一条  为全面保护红河州湿地,依法开展湿地认定,维护湿地生态功能,促进湿地资源可持续利用,根据《云南省湿地保护条例》、《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湿地保护工作的意见》和《红河州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湿地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一般湿地是指常年或者季节性积水、适宜喜湿生物生长、具有生态服务功能,并经过认定的区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一般湿地认定是指由县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按照程序开展认定相关工作后,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一般湿地名录的过程。

  跨县市行政区域的一般湿地认定,由双方(或多方)县市共同确定其边界和范围,分别报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第四条  湿地命名方式为:县市规范化简称+湿地名+一般湿地。

  第五条  红河州范围内除国家(含国际)、省级重要湿地外,面积超过8公顷且具有生态服务功能的湖泊和沼泽类型的自然湿地全部纳入湿地认定范围;对重要的河流湿地和人工湿地应当进行认定。

  湿地公园、自然保护区和水源地保护区等保护地范围内的湿地,应当纳入湿地认定范围。

  第六条  红河州一般湿地认定按照下列程序开展工作。

  (一)县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一般湿地认定范围,结合湿地资源调查成果,形成一般湿地认定情况表。

  (二)县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农业、水利等有关部门研究,提出一般湿地建议名录,并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所在县市人民政府。

  (三)县市人民政府对一般湿地建议名录,组织林业、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农业、水利等相关部门,重点审核土地权属、土地利用类型和边界范围,确定一般湿地名录,并明确相应的保护管理机构。

  (四)县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在认定区域所在地对确定的一般湿地名录和范围,进行为期5个工作日的公示。

  (五)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县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将湿地名录上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

  (六)县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时将批准公布的名录和矢量化数据报州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  经认定并公布的一般湿地,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及时设立界标,标明湿地范围,严格按照《云南省湿地保护条例》进行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

  第八条  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湿地保护的需要和湿地资源的变化情况,及时调整、补充湿地名录,实行动态管理。涉及到名录调整的,由县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商有关部门研究,提出调整建议,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州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  本办法由州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红河州××县(市)一般湿地认定情况表

        2.红河州××县(市)第××批一般湿地名录

  附件1

  红河州××县(市)一般湿地认定情况表

一、基本情况

湿地名称

 

湿地类型和面积(公顷)

 

湿地位置

 

土地权属

 

认定区域总

面积(公顷)

 

土地利用类型

 

二、范围

认定情况

四至界线描述、经纬度坐标和范围界线图

三、相关

利益群体意见

土地权属所有者意见:

年  月  日

管理主体意见:

年  月  日

乡镇人民政府意见:

年  月  日

县市人民政府意见:

年  月  日

  附件2

  红河州××县(市)第××批一般湿地名录

编号

湿地名称

认定范围(四至界线及经纬度坐标)

认定区域总面积(公顷)

湿地类型、面积

(公顷)

采用的保护方式

保护责任主体

保护管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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