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政办发
- 索引号: 000014348/2023-01134
- 发布机构: 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红政办函〔2023〕71号
- 发布日期: 2023-06-14
- 时效性: 有效
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新能源项目建设工作专班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统筹新能源项目各项工作的落实,经州人民政府研究,决定调整红河州新能源项目建设推进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职责分工不变),现通知如下:
一、工作机构及职责
(一)工作专班成员
组 长:许高红 副州长
副组长:吴 鹏 州政府副秘书长
刘高伍 州发展改革委主任
金 江 州能源局局长
成 员:朱文魁 州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李 波 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副局长
余胜华 州林草局副局长
龙宪忠 州水利局副局长
赖广春 州生态环境局副局长
金 彤 州能源局副局长
张 轲 红河供电局副总经理
(二)主要职责
加强与省级相关部门汇报衔接,统筹推进红河“风光储”一体化基地和整县(市)屋顶分布式光伏试点等新能源项目建设,收集并协调解决项目核准、备案、建设过程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积极落实土地、林地、环评、水保、电网接入等前期开工条件;定期调度项目进展并通报相关情况;及时收集项目推进过程中存在问题并组织协调跟踪督促;研究提出加快项目建设的政策建议。
二、工作任务责任分工
有关部门要结合职能职责,加强向上对接、对下指导、横向联动,主动认领本部门主抓工作任务,提前介入涉及本部门指导服务事项,加强对项目进行全过程跟踪服务。
(一)州发展改革委负责协调新能源项目的核准、备案,对口跟踪协调省发展改革委。
(二)州能源局负责新能源项目规划布局,做好项目实施过程的指导、监管和服务工作,对口跟踪协调省能源局。
(三)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落实项目用地,指导督促项目用地审批办理工作及生态红线避让、矿产压覆等相关事项办理,对口跟踪协调省自然资源厅。
(四)州生态环境局负责指导服务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负责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重大项目实施组织协调,对口跟踪协调省生态环境厅。
(五)州水利局负责指导服务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审相关工作,对口跟踪协调省水利厅。
(六)州林草局负责指导督促项目林地审批办理工作,对口跟踪协调省林草局。
(七)红河供电局负责做好配套送出工程建设计划,同步建设并确保新增新能源项目及时顺利并网,按照《电网公平开放监管办法》开展相关工作,对口跟踪协调云南电网公司。
(八)其他州级部门按照职能职责,做好指导协调服务工作。
(九)涉及县市人民政府是项目实施、管理和监督的责任主体,负责行政区域内新能源项目实施和管理工作。
三、工作机制
专班在红河州可再生能源发展和煤电改造升级协调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开展工作。红河州可再生能源发展和煤电改造升级协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州能源局)负责工作专班日常工作。
(一)专班工作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或适时召开工作会议),听取新能源项目建设情况汇报,协调项目建设中存在的重大问题,研究部署下一阶段工作。
(二)工作例会。原则上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每月组织召开一次专班工作例会,协调项目核准、用地、林地、环保等前期工作事项;及时掌握项目推进情况及存在的困难问题,提出后续工作意见,帮助协调解决困难问题;研究提出需提请专班和领导小组审议的工作事项。
(三)信息通报制度。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督促落实、汇总上报推进情况,定期编发工作简报,对新能源项目的推进情况、时序进度进行跟踪调度,重大事项及时报告红河州可再生能源发展和煤电改造升级协调工作领导小组。根据需要,组织新闻媒体对重大项目建设进展情况进行宣传报道,加强正反典型宣传,及时总结经验做法,按程序对突出问题进行曝光处理,组织媒体跟踪问效。
(四)联络员制度。专班各成员单位指定熟悉业务的人员为联络员,加强日常工作对接,并于每月28日前向州可再生能源发展和煤电改造升级协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州能源局)报送本月工作进展情况。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与相关县市有关部门的沟通联系,及时了解情况,重大、紧急情况要及时向领导小组报告。联系人及电话:潘淳,3949862,邮箱:hhzsdxnyk@126.com。
有关县市人民政府和州级有关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高度重视红河州新能源项目建设的各项工作。对照工作任务分工和单位职能职责,明确专人负责,抓实抓细,按照时间节点,帮助企业协调解决推进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专班成员如有变动,由所在单位相应岗位职责人员自行递补,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不再发文。
2023年5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