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政办发
- 索引号: 000014348/2023-02198
- 发布机构: 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红政办函〔2023〕109号
- 发布日期: 2023-09-27
- 时效性: 有效
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红河州州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权属统一登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州直各委、办、局:
现将《红河州州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权属统一登记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3年9月7日
(此件公开公布)
红河州州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权属统一登记工作实施方案
按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中办发〔2017〕70号)、《云南省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实施办法》(云办发〔2018〕33号)、《红河州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实施细则》(红办发〔2019〕56号)和《云南省财政厅 税务局 机关事务管理局转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管局< 关于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权属统一登记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云财税〔2020〕56号)、《云南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云南省自然资源厅转发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 自然资源部< 关于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权属统一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云管发〔2020〕25号)要求,为切实加强和规范州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权属集中统一管理,高效推动州级党政机关及所属单位办公用房权属统一登记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加强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紧紧围绕统一规划、统一权属、统一配置、统一处置的“四统一”要求,全面推进州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集中统一管理,通过权属清查登记,优化管理流程,盘活国有资产,强化监管责任,提高资源利用。
(二)工作目标
2025年9月底前,州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权属统一登记工作基本完成。由州机关事务管理局牵头,负责组织办理州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等不动产权(以下统称办公用房权属)统一登记工作,将州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权属统一登记至州机关事务管理局名下。各成员单位配合完成。
二、组织领导
为顺利推进此项工作,确保按期完成工作目标任务,成立州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权属统一登记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李国民 常务副州长
副组长:周雪云 州政府副秘书长
李立尧 州机关事务管理局局长
成 员:严丽霞 州委办副主任
李庆国 州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副主任
李松波 州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刘 佳 州政协办公室副主任
席向阳 州发展改革委副主任、州国动办副主任
陶秀萍 州财政局副局长
张永建 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副局长
李贻河 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副局长
马玉波 州国资委党委副书记
杨治兵 州机关事务管理局副局长
张 宇 州税务局副局长
苏渝江 红河发展集团副总裁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州机关事务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州机关事务管理局副局长杨治兵兼任。
三、权属登记范围
(一)州级党的机关、人大常委会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及除学校、医院外所有事业单位所占有、使用或者可以确认属于机关资产的,为保障正常运行需要设置的基本工作场所,包括办公室、服务用房、设备用房和附属用房及其土地。
(二)党政机关本级的技术业务用房以及机关办公区内的技术业务用房及其土地等。
(三)使用财政资金,与州直党政机关一同建设、共用办公院落的非党政机关占有、使用的土地、办公用房、技术业务用房。
(四)历史沿革为州级党政机关的房产地产且资产性质没有发生变化的,现为非党政机关单位占有、使用的土地、办公用房、技术业务用房。
(五)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所属的房产地产。
四、工作内容和时限
州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权属通过清查确认后,统一变更至州机关事务管理局名下,并移交相关《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及其他原始档案资料,州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权属统一登记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一组织办理,各单位配合完成。
(一)办公用房权属已登记且没有进行担保抵押的党政机关,现产权单位负责收集整理相关登记资料,将权属转移登记至州机关事务管理局名下。办公用房权属已作登记但是面积等情况发生变化的,现产权单位负责提供有关批准文件、权籍调查成果等资料,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后,再将办公用房权属转移登记到州机关事务管理局名下,2024年9月底前完成权属移交变更工作。
(二)办公用房权属尚未登记的党政机关和新建的办公用房,由州级各部门先按不动产登记相关规定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首次登记后,再将办公用房权属转移登记到州机关事务管理局名下。州级各部门负责具体实施,需提供土地权属来源材料及办公用房建设项目立项批准文件、建设工程规划建设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用地许可证、报规划的1:500房屋位置总平面图及1:100或1:200房屋分层平面图(无房屋平面图的,须由有资质的房产测绘机构进行房产测量并出具报告)、竣工验收备案表、规划验收核查意见、批后竣工测量成果报告。2025年9月底前完成办理权属登记及所需的土地权属来源材料、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材料、房屋已经竣工等材料补办工作并移交州机关事务管理局。对在建或者已建好但未实际投入使用的,由建设单位收集完善资料,按规定程序办理,2025年9月底前完成权属移交登记工作。
(三)两个(含)以上单位使用同一办公楼(区)且权属未分割的,由权属所在单位或集中统一管理单位负责提供相关资料,2025年9月底前完成权属移交登记工作。
(四)因历史资料缺失、权属不清等问题的,使用单位应当协调有关部门(州发展改革委、州财政局、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州住房城乡建设局)申请完善土地、规划、房屋竣工验收等相关手续,补齐相关材料后,提交州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权属统一登记工作领导小组研究,2025年9月底前完成权属移交登记工作。
(五)对未经批准,将办公用房权属交由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登记的,此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权属登记工作开展后转移登记至州机关事务管理局名下,2025年9月底前完成权属移交登记工作。
(六)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等特殊情况的,应当提交情况说明,经州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权属统一登记工作领导小组核准后,可以将办公用房权属登记在使用单位名下。
(七)办公用房权属已登记且已担保抵押的,州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权属统一登记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后再进行分类管理。
州级党政机关办理办公用房权属移交的同时,向州机关事务管理局移交相应的房屋设计图纸、建安工程合同、设备采购安装合同、竣工验收资料以及规划、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工程、设备的质保书、使用说明书等。
五、工作步骤
(一)第一阶段
办公用房权属已登记且没有进行担保抵押的党政机关,计划于2024年9月底前完成权属统一登记工作。主要工作:办公用房权属已登记的党政机关,由各单位指定专人与州机关事务管理局资产和房地产管理科协同配合进行现场确认后,向州机关事务管理局提供《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及其他原始档案,配合完成各单位办公用房权属移交及转移登记工作。
(二)第二阶段
办公用房权属尚未登记、手续不齐全的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权属登记工作,计划2025年9月底前完成权属移交及转移登记。主要工作:1.办公用房权属尚未登记,但已经竣工验收的党政机关,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准备相关资料手续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2.办公用房权属尚未登记,因历史资料缺失、权属不清等问题无法登记的党政机关,各单位必须向州机关事务管理局提供新建、改建或者扩建的立项、规划、用地和建设等批准文件及证书,或者通过接管、接收、沿用、购买、置换等形成的办公用房有关批准文件和资料,并配合州机关事务管理局进行办公用房权属备案,使用单位不得自行处置;3.未经批准将办公用房权属交由下属单位或者其他单位登记的,应当转移登记至州机关事务管理局名下。
六、工作职责
州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权属统一登记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积极配合做好此次州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权属移交变更工作,确保州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集中统一管理工作的顺利实施。
州委办公室、州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州政府办公室、州政协办公室,在州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权属统一登记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统筹谋划,协调推进,督促各单位、部门强力实施。
州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全面协调推进办公用房权属统一登记工作。
州发展改革委:负责指导和协调各单位涉及人防等相关问题。
州财政局:负责将州级各单位本次办公用房权属登记过程中涉及的有关费用纳入州级财政预算。
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协调和指导有关单位完善办公用房用地、规划等手续;按职责指导各部门办理房屋规划核实认定,协助查询用地、规划等相关档案资料;督促指导不动产所在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根据州机关事务管理局提供的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明细清单,开通绿色通道,优化办理程序,明确专人负责,依法依规开展办公用房权属统一登记工作;做好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服务。
州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和协调各单位涉及建设审批和人防、消防、竣工验收等相关问题。
州税务局:负责按照《关于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权属统一登记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40号)文件要求,办理相关免税事宜。
州国资委:在权责范围内完成好权属统一登记工作。
红河发展集团:负责权属已登记且已担保抵押在集团名下的州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报备工作。
产权单位:负责提供办公用房权属统一登记的相关要件。对有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好历史遗留问题后,完善相关手续,补齐相关要件,按有关规定登记到州机关事务管理局名下。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州级各党政机关要切实把思想行动统一到州委、州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深刻认识州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四统一”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紧迫性。州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权属统一登记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抽调业务精干人员参加此次州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权属移交登记工作,并确定1名联络员协助做好日常工作;为解决好工作中的短板,各成员单位分管领导须直接参与协调移交工作中的难点。
(二)经费保障。此次州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权属变更移交工作中,所需资金由单位自行解决。因办公用房权属尚未登记、资料缺失、权属不清等问题,需要补齐相关材料、进行资产评估、补办《不动产权证书》等产生的各项支出,须经州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权属统一登记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三)严实纪律作风。州级各党政机关要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以及国家、省、州相关管理办法,坚决贯彻中央和省、州委关于解决“四风”突出问题为基层减负的要求,扎实做好此次州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权属变更移交工作,涉及权属变更移交的州级各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要严格按照要求,认真填报和收集资料,不得隐瞒、虚报或不报。坚决杜绝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对弄虚作假、瞒报不报、不配合工作,存在影响办公用房“四统一”工作的情况,严格进行追责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