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政办发
- 索引号: 000014348/2023-01348
- 发布机构: 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红政办函〔2023〕93号
- 发布日期: 2023-08-08
- 时效性: 有效
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国旗回收处理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各委、办、局:
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以来,各种形式的爱国主义教育活动广泛开展,极大地激发了广大干部群众的爱国主义热情。参加国旗升挂仪式、集体活动使用国旗、自发使用国旗庆祝等,成为人们抒发爱国情感的重要方式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有关规定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国旗回收处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函〔2009〕100号)有关要求,现就做好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国旗回收处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旗是国家的象征和标志。每个公民和组织都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尊重和爱护国旗,依法使用国旗。
二、各县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旗升挂、使用的监督管理,对升挂、使用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国旗的,要责成有关单位迅速更换和纠正。
三、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国旗的回收,按照单位管理与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原则组织实施。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由本单位机关党委或工会负责;学校由当地教育主管部门负责;农村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其他组织和社区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督促悬挂国旗的学校、村委会等单位定期更换并及时上交。
四、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国旗的回收,州级机关和企事业单位设置国旗回收点在红河州机关事务管理局办公室,由红河州机关事务管理局办公室统一处置;各县市机关和企事业单位设置国旗回收点在县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办公室,由县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办公室统一处置;各乡镇、街道设置国旗回收点在党政办,由党政办统一回收后上交县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统一处置。处理时应注重环保和循环利用,可根据材质采用不同方式回收处理。
五、集中处理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国旗,有条件的地方,可根据情况举行庄严的仪式,作为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普及国旗知识、开展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的一项重要内容。
六、各县市要建立健全对国旗升挂、使用、回收处理的长效管理机制。住建、环保、市场监管和公安等相关职能部门要依据法定职责,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加强对国旗制作、销售、升挂、使用等环节的监督管理,发现问题,及时依法处理。
七、建议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团体,要大力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宣传教育,广泛普及国旗知识,不断提高干部群众特别是青少年的国旗意识,引导人们养成尊重、爱护和正确使用国旗的良好习惯。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新闻媒体,要采取不同方式,加大宣传力度,在全社会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在节庆日、各种活动出售、发放国旗时向公众宣传国旗上交的地点。
八、近期,各县市、各部门要抓紧对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国旗进行一次回收处理。今后,重要节庆日、重大活动,以及日常生活中国旗回收处理工作,参照上述要求执行。回收的国旗能清洗使用的进行清洗后循环利用。各县市、各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2023年7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