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府网 云南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注册 登录 加入收藏
无障碍浏览 长者模式

红政办发

  • 索引号: hhzrmzfbgs/2026-00042
  • 发布机构: 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红政办发〔2026〕15号
  • 发布日期: 2026-06-15
  • 时效性: 有效

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红河州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各委、办、局,有关单位:

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红河州地震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2022年8月25日印发的《红河州地震应急预案》(红政办发〔2022〕55号)同时废止。

2026年4月30日

(本文有删减)

红河州地震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防灾减灾救灾重要论述和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坚持底线思维、极限思维,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坚持常态减灾和非常态救灾相统一,从注重灾后救助向注重灾前预防转变、从应对单一灾种向综合减灾转变、从减少灾害损失向减轻灾害风险转变,强化应急救援能力建设,规范地震应急救援指挥体系,依法、科学、高效、有序组织开展地震应急防范与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减轻地震灾害风险,减少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大局稳定,为红河州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地震安全保障。

抗震救灾工作坚持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联动、军地联合,分级负责、属地为主,资源共享、快速反应的工作原则。地震灾害发生后,各级政府及其有关单位立即自动按照职责分工和预案开展先期处置,严格落实地震灾害“123”快速响应机制,即1小时内各级指挥系统要全面运行、2小时内应急救援队伍要全面派出、3小时内救援工作要全面展开的工作要求,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及时解决灾区断路、断网、断电、断水等问题,全力抢通保通“生命线”,统一调配力量装备、统一组织应急处置、统一管控现场秩序,确保快速启动响应、快速调派力量、快速调拨款物、快速发布信息。州人民政府负责应对较大地震灾害,县市人民政府负责应对一般地震灾害,省、州、县市联合应对特别重大、重大地震灾害。

1.2 编制依据

《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地震应急预案》《云南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云南省防震减灾条例》《云南省地震应急预案》《红河州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文件。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红河州发生地震灾害以及毗邻地区发生地震波及红河州的应对工作。

1.4 地震灾害分级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地震灾害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级。

(1)特别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200人及以上死亡(含失踪)或特别重大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2)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30人及以上、20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重大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3)较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10人及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较大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4)一般地震灾害是指造成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红河州抗震救灾指挥机构

2.1.1 州抗震救灾指挥部

州抗震救灾指挥部是红河州防震减灾救灾工作常态化指挥机构,在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的指导下,在州委、州政府的领导下,负责全州防震减灾、抗震救灾和恢复重建等工作,指导县市人民政府做好地震灾害防范应对处置工作;完成省抗震救灾指挥办公室和州委、州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2.1.2 州抗震救灾指挥部组成

指挥长:由州人民政府分管地震工作的副州长担任。

副指挥长:州人民政府有关副秘书长、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局长、州应急局局长、州地震局局长、州消防救援支队支队长。

州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州委宣传部、州委社会工作部、州委网信办、州委台办、州政府办公室、州发展改革委、州工业和信息化局、州教育体育局、州科技局、州民族宗教委、州公安局、州民政局、州司法局、州财政局、州自然资源规划局、州生态环境局、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州交通运输局、州农业农村局、州水利局、州商务局、州文化和旅游局、州卫生健康委、州应急局、州审计局、州外办、州国资委、州市场监管局、州广电局、州能源局、州林草局、州统计局、州粮食和储备局、团州委、州红十字会、州供销联社、州地震局、州气象局、省水文局红河分局、云南机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红河蒙自机场分公司、开远车务段、蒙自海关、河口海关、金水河海关、红河金融监管分局、红河公路局、州通管办、红河供电局、州消防救援支队、红河消防救援机动大队、应急管理部南方航空护林总站普洱站、通海地震监测中心站、中国电信红河分公司、中国联通红河州分公司、中国移动云南公司红河分公司、中国铁塔红河州分公司、中国广电红河州分公司等。

2.1.3 州较大及以上地震抗震救灾应急指挥机构

特别重大、重大地震灾害发生后,州抗震救灾指挥部立即完成“平急转换”,自动转为州抗震救灾应急指挥机构,统筹指导灾区县市组建前方联合指挥部。待省前方联合指挥部抵达后,州、县市两级前方联合指挥部自动并入省前方联合指挥部工作,接受省级统一指挥。

较大级地震灾害发生后,州抗震救灾指挥部视情立即完成“平急转换”,自动转为州级抗震救灾应急指挥机构,并在州委、州政府统一领导下,成立由州、县市、乡镇(街道)三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联合组成的“红河州×ו××(日期)××(地名)ו×(震级)地震抗震救灾前方联合指挥部”(以下简称州前方联合指挥部),设立“红河州×ו××(日期)××(地名)ו×(震级)地震抗震救灾后方指挥部”(以下简称州后方指挥部)。

州前方联合指挥部负责灾区现场抗震救灾力量的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视情设综合协调组、抢险救援组、群众安置组、交通运输组、通信保障组、电力保障组、供水供气组、物资保障组、医疗防疫组、善后处置组、新闻宣传组、社会治安组、监测预警和灾损评估组、涉外和涉港澳台事务组、恢复重建组、后勤保障组16个工作组。

州后方指挥部负责统筹全州应急资源,为前方提供不间断的支援和保障。视情设统筹调度组、服务保障组、新闻宣传组3个工作组。

工作组组成部门和单位除州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外,可根据抗震救灾工作实际需要增减。抗震救灾工作全面转入恢复重建阶段后,应急指挥机构按程序解散。

州总指挥:通常由州长担任,领导指挥抗震救灾全面工作。

州后方指挥部指挥长:通常由常务副州长担任,在州总指挥领导下,具体负责后方统筹协调工作。

州前方联合指挥部指挥长:通常由州抗震救灾指挥部指挥长(分管地震工作的副州长)担任,在州总指挥领导下,具体负责现场指挥工作。

必要时,由州委、州政府决定成立更高层级的州级抗震救灾应急指挥机构。

2.1.4 州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

州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州应急局,承担指挥部日常工作。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全州防震减灾、抗震救灾及恢复重建具体工作,推动州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县市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州委、州政府工作要求,研究制定防震减灾救灾政策和措施,推动防震减灾救灾体制机制建设,完成州委、州政府和州抗震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州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设主任1名,由州应急局分管副局长兼任。设副主任3名,分别由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州地震局各1名分管副局长,州消防救援支队1名分管副支队长兼任。

2.2 应急工作联络员

州抗震救灾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明确1名熟悉工作的科级干部为地震应急工作联络员,负责日常联络、信息报送、指令传达、协同联动。

2.3 县市抗震救灾指挥机构

县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设立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负责统筹协调防震减灾、抗震救灾及恢复重建等工作。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州委、州政府及州抗震救灾指挥部工作安排。负责一般地震灾害处置,开展较大及以上地震灾害先期处置;配合、保障、协助上级抗震救灾指挥部开展工作。

3 分级应对

3.1 应对原则

(1)发生特别重大、重大地震灾害后,州人民政府配合上级做好应对工作。州前方联合指挥部后勤保障组统筹灾区县市做好省前方联合指挥部搭建、办公、生活等服务保障;其他工作组自动并入省级对应工作组开展工作。州后方指挥部各工作组按照任务分工对接省后方指挥部各工作组,并按照省委、省政府及州委、州政府工作要求开展工作。

(2)发生较大地震灾害,由州人民政府负责应对。

(3)发生一般地震灾害,由灾区县市人民政府负责应对。州抗震救灾指挥部视情派出工作组,指导灾区县市人民政府开展抗震救灾,协调救援力量、救灾物资进行紧急支援。

(4)当地震灾害超出所在县市人民政府应对能力时,灾区县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州人民政府提级应对。

(5)涉及跨州级行政区域或超出州人民政府应对能力的地震灾害,在做好先期处置的同时,立即报请省级层面协调支持或组织应对,并在省委、省政府和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的统一领导指挥下,组织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3.2 响应分级

州级地震灾害应急响应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一级应急响应为最高级别。州级层面根据震情、灾情综合研判,确定是否启动应急响应和响应级别。

3.2.1 一级应急响应

启动条件:初判州内发生特别重大地震灾害、重大地震灾害或发生6.0级及以上地震。

启动程序:州委、州政府授权州抗震救灾指挥部副指挥长(州应急局局长)决定并宣布启动一级应急响应,同时报告州委、州政府。州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负责通报有关成员单位和州前方联合指挥部、州后方指挥部及灾区县市党委、政府,并按程序向社会公布。

3.2.2 二级应急响应

启动条件:初判州内发生较大地震灾害或发生5.5—5.9级地震。

启动程序:州委、州政府授权州抗震救灾指挥部副指挥长(州应急局局长)决定并宣布启动二级应急响应,同时报告州委、州政府。州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负责通报有关成员单位和州前方联合指挥部、州后方指挥部及灾区县市党委、政府,并按程序向社会公布。

3.2.3 三级应急响应

启动条件:初判州内发生较大地震灾害或发生5.0—5.4级地震。

启动程序:州委、州政府授权州抗震救灾指挥部副指挥长(州应急局局长)决定并宣布启动三级应急响应,同时报告州委、州政府。州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负责通报有关成员单位和州前方联合指挥部、州后方指挥部及灾区县市党委、政府,并按程序向社会公布。

3.2.4 四级应急响应

启动条件:初判州内发生一般地震灾害或4.0—4.9级地震,启动四级应急响应。

启动程序:州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州应急局分管副局长)决定并宣布启动四级应急响应,同时报告州抗震救灾指挥部指挥长。州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负责通报有关成员单位和灾区县市党委、政府,并按程序向社会公布。

响应启动后,可根据灾情程度动态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过度。应急处置工作完成后,由原启动机关宣布终止响应。灾区县市人民政府应结合本地实际,确定本级地震应急响应分级标准。

4 应急处置

4.1 信息报送

4.1.1 叫应叫醒

州内发生预警震级4.0级以上地震时,州地震局在5分钟内向州委、州政府领导,州财政局、州自然资源规划局、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州交通运输局、州卫生健康委、州应急局、州消防救援支队等州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及灾区县市党政主要负责同志、分管负责同志等地震应急响应“关键人”发送地震信息。州内发生预警震级为5.0级及以上地震时,州委总值班室、州政府总值班室、州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收到地震信息15分钟内完成州级“关键人”的电话叫应叫醒,确保信息直达有关责任人。

4.1.2 震情速报

州内发生4.0级及以上地震后,州地震局迅速完成地震发生时间、地点、震级、震源深度等速报参数测定,15分钟内上报州委、州政府及州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及时续报有关情况,并向社会公开发布震情信息。

4.1.3 灾情报告

(1)地震发生后,灾区乡镇(街道)、村(社区)等基层组织须立即设法向上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初步灾情。灾区县市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应第一时间收集汇总灾情信息,在地震发生后20分钟内,将灾情初核情况及时向州委、州政府及州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情况紧急或必要时,可直报上级。

(2)州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迅速收集、汇总本系统、本行业灾情信息,20分钟内上报州委、州政府及州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

(3)州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50分钟内做好灾情收集、汇总和上报,并及时共享至各成员单位。

(4)州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50分钟内将地震灾害损失快速评估报告报州委、州政府,上报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

4.2 先期处置

地震发生后,灾区县市党委、政府和州抗震救灾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立即组织开展先期处置工作。

4.2.1 灾区层面

(1)灾区各级领导干部立即到岗到位,组织救援力量,以抢救生命为首要任务,开展人员搜救、医疗救护,发动基层干部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初步排查和上报人员伤亡、房屋倒塌和基础设施受损情况。在通信、交通中断等极端情况下,派出摩托车轻骑兵、骡马队等力量突进收集灾情信息,并设法派出人员向上级传递灾情信息。

(2)紧急开放应急避难场所,设立临时安置点,转移和安置受灾群众。

(3)紧急调拨本级救灾款物,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

(4)组织力量摸排并初步抢修交通、电力、通信、供水、供气、医疗机构和广播电视等关键基础设施。

(5)实施必要的交通管制,确保救援通道畅通。

(6)加强重点目标、重要场所守卫和灾区社会治安管理。

(7)强化舆情管控与信息发布。及时收集、分析涉震舆情动态,通过官方渠道权威发布震情、灾情及救灾进展信息,主动回应社会关切,依法依规处置造谣、传谣行为,维护社会大局稳定。

(8)防范次生灾害风险。组织自然资源规划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公安局等部门,对灾区周边山体、危旧房屋、易燃易爆物等重点区域开展快速排查,设立警戒区,果断转移危险区域人员,防止次生灾害发生。

(9)及时提出需上级支援的应急措施建议。

(10)按照州委、州政府及州抗震救灾指挥部的工作安排,做好有关工作。

4.2.2 州级层面

州抗震救灾指挥部接到震情信息后,立即启动州级应急响应,重点抓好以下4个方面:

(1)极速研判速报,筑牢数据支撑。州地震局迅速组织会商研判,做好震后监测预警。

(2)统筹联动指挥,强化现场指导。州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迅速调度了解灾情,指导灾区做好先期处置,并根据损失程度启动州级相应等级应急响应。

(3)极端快速突击,打通生命通道。针对通信、交通中断等极端情况,立即调派州内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专业救援力量组成突击分队,携带便携通信装备快速突进灾区。核查灾情、建立联系、上报信息、组织开展早期救援。

(4)部门协同兜底,做好前置保障。州抗震救灾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视情启动应急响应,根据职责分工做好先期处置和支援准备。

4.3 响应行动

4.3.1 一级应急响应行动

(1)震后30分钟内,州抗震救灾指挥部副指挥长(州应急局局长)决定并启动州级地震灾害一级应急响应。

(2)省前方联合指挥部到达前,州总指挥(州长)领导全州抗震救灾工作。州后方指挥部指挥长(常务副州长)负责后方抗震救灾工作的组织、指挥和协调,在州前方联合指挥部指挥长(分管地震工作的副州长)到达灾区前,代行调度应急处置、调派救援力量、调拨救灾物资等职责。州前方联合指挥部指挥长(分管地震工作的副州长)负责现场抗震救灾工作的组织、指挥和协调。省前方联合指挥部到达后,州前方联合指挥部移交指挥权,有关工作组自动并入省前方联合指挥部相应工作组,按职责分工开展工作。

(3)经按程序报审后,有关职能部门和单位及时向省委、省政府及省级有关单位报告震情、灾情和抗震救灾工作开展情况。按照党和国家领导人,省委、省政府及州委、州政府领导指示批示精神和要求,统筹协调指挥各方力量做好抗震救灾工作。

(4)州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加强与灾区县市党委、政府,州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自然资源规划、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能源、消防,驻州部队等单位协调联动,视情调派前突力量和装备,开展灾情核查,持续将灾情信息汇总上报州委、州政府及州抗震救灾指挥部。

(5)震后1小时内,州抗震救灾指挥部统筹调派消防、医疗、通信、交通等救援力量梯次、有序进入灾区开展抗震救灾工作,加强与驻州部队的协调联动,提出抗震救灾兵力需求,视情报请省抗震救灾指挥部调派跨州支援力量。各救援队伍进入灾区后,接受前方联合指挥部的统一领导指挥。

(6)震后2小时内,州总指挥(州长)率前方指挥部及其工作组赶赴灾区,组织指挥抗震救灾。州政府办公室牵头组织做好州总指挥及其随行人员出行保障。州前方指挥部各工作组(以下简称前方××工作组)牵头单位负责组织本组成员同步抵达灾区。州后方指挥部各工作组(以下简称后方××工作组)立即进驻集中办公地点(州消防救援支队),按职责任务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7)前方后勤保障组,负责州前方联合指挥部的选址、搭建,做好交通运输、通信保障、电力供应、供排水、防洪防雷、安全保密、医疗救治、疫情防控、生活保障等工作。

(8)州前方联合指挥部组织指挥灾情摸排、人员搜救、医疗救护、受灾群众安置、次生灾害防范处置、社会秩序维护、基础设施抢修、宣传引导、灾情发布和应急恢复等工作。

(9)前方新闻宣传组统一组织发布震情、灾情和抗震救灾信息,指导做好抗震救灾宣传报道工作,积极引导舆论。后方新闻宣传组及时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并建立定时发布机制,第一时间回应社会关切。

(10)前方医疗防疫组组织协调医疗卫生救援、红十字救援等队伍支援灾区做好伤病员和受灾群众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心理援助等工作,恢复灾区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和秩序。

(11)前方监测预警和灾损评估组加强震情会商研判,加密地震监测预警,及时通报有关情况,提出应对处置意见建议。开展房屋建筑安全应急评估。做好灾害调查、烈度评定和灾害损失评估。

(12)前方交通运输组按照远端分流、中端管控、近端管制的原则,实施交通管控,确保抗震救灾生命线畅通。做好抗震救灾公路、铁路、航空等交通运输及运力保障,组织抢修受损公路、铁路、机场等交通运输基础设施,提前做好直升机起降点布局与保障准备。

(13)前方通信保障组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及时组织开展受损通信设施设备抢修,保障通信网络畅通。

(14)前方电力保障组及时抢修受损电力设施设备,做好应急供电保障。

(15)前方供水供气组及时抢修受损供水、供气等市政基础设施,做好应急供水、供气保障。

(16)后方服务保障组按照州委、州政府工作要求,立即启动州级财政防灾减灾救灾应急保障协调响应机制,及时下达地震应急救灾资金,全力支持灾区抗震救灾。

(17)前方物资保障组及时调运急需救灾物资,全力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和抗震救灾行动。

(18)前方抢险救援组立即在灾区核心入口设立“救援力量接收分配站”,对抵达的救援力量进行统一编号、能力评估与标识分发;根据灾情核查结果,迅速将灾区划分为“红、黄、绿”3个优先级救援区域(红色为重度危险、急需救援区域,黄色为中度危险、需快速排查区域,绿色为轻微影响、可安置或后续处置区域),确保救援力量能够“到了有人接、接了有任务、任务分缓急”。同步开展重点危险源、重要目标物、重大关键基础设施隐患排查整治与监测预警,严防次生衍生灾害。

(19)前方社会治安组协调加强重要目标警戒和治安管理,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指导做好灾区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20)州前方联合指挥部做好上级支援力量救援任务分配及服务保障工作。

(21)州前方联合指挥部、州后方指挥部加强协调联动,按职责分工做好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工作组,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及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工作组到红河州的服务保障工作。

(22)完成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省委、省政府工作安排,完成州委、州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4.3.2 二级应急响应行动

(1)震后30分钟内,由州抗震救灾指挥部副指挥长(州应急局局长)决定并启动州级地震灾害二级应急响应。

(2)州抗震救灾总指挥(州长)全面领导全州抗震救灾工作。州后方指挥部指挥长(常务副州长)负责后方抗震救灾工作的组织、指挥与协调,在州前方联合指挥部指挥长(分管地震工作的副州长)到达灾区前,代为履行应急处置调度、救援力量调派、救灾物资调拨等职责。州前方联合指挥部指挥长(分管地震工作的副州长)负责灾区现场抗震救灾工作的组织、指挥与协调。

(3)按程序报审后,有关职能部门和单位及时向省委、省政府及省级有关部门报告震情、灾情及抗震救灾工作进展情况。按照党和国家领导人、省委、省政府以及州委、州政府领导指示批示精神和要求,统筹协调各方力量,全面做好抗震救灾各项工作。

(4)州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加强与灾区县市党委、政府,州工信、公安、自然资源规划、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能源、消防,驻州部队等单位协调联动,视情调派前突力量和装备,开展灾情核查,持续将灾情信息汇总上报州委、州政府和州抗震救灾指挥部。

(5)震后1小时内,州抗震救灾指挥部统筹调派消防、医疗、通信、交通等救援力量梯次、有序进入灾区开展抗震救灾工作,加强与驻州部队的协调联动,提出抗震救灾兵力需求,视情报请省抗震救灾指挥部调派跨州支援力量。各救援队伍进入灾区后,接受前方联合指挥部的统一领导指挥。

(6)震后2小时内,州总指挥(州长)率前方指挥部及工作组赶赴灾区,组织指挥抗震救灾工作。州政府办公室牵头做好州总指挥及随行人员出行保障工作。州前方指挥部各工作组牵头单位负责组织本组成员同步抵达灾区。州后方指挥部各工作组立即进驻集中办公地点(州消防救援支队),按职责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7)前方后勤保障组负责州前方联合指挥部选址、搭建,统筹做好交通运输、通信、电力、供排水、防洪防雷、安全保密、医疗救治、疫情防控、生活保障等工作。

(8)州前方联合指挥部统一组织指挥灾情摸排、人员搜救、医疗救护、受灾群众安置、次生灾害防范处置、社会秩序维护、基础设施抢修、宣传引导、信息发布、应急恢复等工作。

(9)前方新闻宣传组统一组织发布震情、灾情和抗震救灾信息,指导做好宣传报道,积极引导社会舆论。后方新闻宣传组及时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建立定时发布机制,第一时间回应社会关切。

(10)前方医疗防疫组组织协调医疗卫生救援、红十字救援等力量,支援灾区做好伤病员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心理援助等工作,尽快恢复灾区医疗卫生服务能力与秩序。

(11)前方监测预警和灾损评估组加强震情会商研判,加密地震监测预警,及时通报有关情况,提出应对处置意见建议。开展房屋建筑安全应急评估,做好灾害调查、烈度评定与灾害损失评估工作。

(12)前方交通运输组按照远端分流、中端管控、近端管制原则实施交通管控,保障抗震救灾生命线畅通。统筹做好公路、铁路、航空等交通运输及运力保障,组织抢修受损公路、铁路、机场等交通基础设施,规范设置直升机临时起降点,做好直升机起降点准备,确保应急救援通道安全高效畅通。

(13)前方通信保障组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及时组织开展受损通信设施设备抢修,保障通信网络畅通。

(14)前方电力保障组及时抢修受损电力设施,做好应急供电保障。

(15)前方供水供气组及时抢修受损供水、供气等市政基础设施,做好应急供水、供气保障。

(16)后方服务保障组按照州委、州政府工作要求,立即启动州级财政防灾减灾救灾应急保障协调响应机制,及时下达地震应急救灾资金,全力支持灾区抗震救灾。

(17)前方物资保障组及时调运各类急需救灾物资,全力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和抗震救灾行动需要。

(18)前方抢险救援组立即在灾区核心入口设立“救援力量接收分配站”,对抵达的救援力量进行统一编号、能力评估与标识分发,按照“红、黄、绿”分区原则,分配救援任务;同步开展重点危险源、重要目标、重大关键基础设施隐患排查整治与监测预警,严防次生衍生灾害。

(19)前方社会治安组协调加强重要目标警戒和治安管控,依法预防和打击各类违法犯罪活动,指导做好灾区矛盾纠纷排查化解与法律服务工作,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20)州前方联合指挥部做好上级支援力量救援任务分配及服务保障工作。

(21)州前方联合指挥部、州后方指挥部加强协调联动,按职责分工做好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工作组以及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和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工作组来红河州的服务保障工作。

(22)完成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省委、省政府工作安排,完成州委、州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4.3.3 三级应急响应行动

(1)震后30分钟内,州抗震救灾指挥部副指挥长(州应急局局长)决定并启动州级地震灾害三级应急响应。

(2)州抗震救灾总指挥(州长)全面领导全州抗震救灾工作。州后方指挥部指挥长(常务副州长)负责后方抗震救灾工作的组织、指挥与协调;在州前方联合指挥部指挥长(分管地震工作的副州长)到达灾区前,代为履行应急处置调度、救援力量调派、救灾物资调拨等职责。州前方联合指挥部指挥长(分管地震工作的副州长)负责灾区现场抗震救灾工作的组织、指挥与协调。

(3)州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加强与灾区县市党委、政府以及州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规划、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能源等部门的协调联动,按程序报审后,及时向省委、省政府及省级有关部门报告震情、灾情及抗震救灾工作进展情况。

(4)震后1小时内,州抗震救灾指挥部统筹调派消防、医疗、通信、交通等救援力量视情进入灾区开展抗震救灾工作,加强与驻州部队的协调沟通。各救援队伍进入灾区后,接受前方联合指挥部的统一领导指挥。

(5)震后2小时内,州前方联合指挥部指挥长(分管地震工作的副州长)视情率抢险救援组、交通运输组、通信保障组、电力保障组、供水供气组、物资保障组、医疗防疫组、新闻宣传组、监测预警和灾损评估组等工作组有关人员赶赴灾区开展抗震救灾工作,州后方指挥部统筹调度组、服务保障组、新闻宣传组有关人员视情进驻州后方指挥部集中办公地点(州消防救援支队),按职责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6)前方后勤保障组负责州前方联合指挥部选址、搭建,统筹做好交通运输、通信、电力、供排水、防洪防雷、安全保密、医疗救治、疫情防控、生活保障等工作。

(7)州前方联合指挥部统一组织指挥灾情摸排、人员搜救、医疗救护、受灾群众安置、次生灾害防范处置、社会秩序维护、基础设施抢修、宣传引导、信息发布、应急恢复等工作。

(8)前方新闻宣传组统一组织发布震情、灾情和抗震救灾信息,指导做好宣传报道,积极引导社会舆论。后方新闻宣传组及时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建立定时发布机制,第一时间回应社会关切。

(9)前方医疗防疫组组织协调医疗卫生救援、红十字救援等力量,支援灾区做好伤病员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心理援助等工作,尽快恢复灾区医疗卫生服务能力与秩序。

(10)前方监测预警和灾损评估组加强震情会商研判,加密地震监测预警,及时通报情况、提出处置意见;开展房屋建筑安全应急评估,做好灾害调查、烈度评定与灾害损失评估工作。

(11)前方交通运输组按照远端分流、中端管控、近端管制原则实施交通管控,保障抗震救灾生命线畅通。统筹做好道路交通运输及运力保障,组织抢修受损交通基础设施,提前预置应急救援装备物资,规范设置直升机临时起降点,确保应急救援通道安全高效畅通。

(12)前方通信保障组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及时组织开展受损通信设施设备抢修,保障通信网络畅通。

(13)前方电力保障组及时抢修受损电力设施,做好应急供电保障。

(14)前方供水供气组及时抢修受损供水、供气等市政基础设施,做好应急供水、供气保障。

(15)后方服务保障组按照州委、州政府工作要求,立即启动州级财政防灾减灾救灾应急保障协调响应机制,及时下达地震应急救灾资金,全力支持灾区抗震救灾。

(16)前方物资保障组及时调运各类急需救灾物资,全力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和抗震救灾行动需要。

(17)前方抢险救援组立即在灾区核心入口设立“救援力量接收分配站”,对抵达的救援力量进行统一编号、能力评估与标识分发,按照“红、黄、绿”分区原则,分配救援任务;同步开展重点危险源、重要目标、重大关键基础设施隐患排查整治与监测预警,严防次生衍生灾害。

(18)前方社会治安组协调加强重要目标警戒和治安管控,依法预防和打击各类违法犯罪活动,指导做好灾区矛盾纠纷排查化解与法律服务工作,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19)州前方联合指挥部、州后方指挥部加强统筹协调、密切联动,严格按照职责分工,主动对接、全力配合、全程保障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工作组在红河州开展指导督导及各项处置工作。

(20)完成州委、州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4.3.4 四级应急响应行动

(1)震后30分钟内,州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州应急局分管副局长)决定并启动州级地震灾害四级应急响应。

(2)灾区县市党委、政府负主体责任,全面统筹应急处置,开展灾险情处置和灾情摸排、医疗救护、受灾群众安置、次生灾害防范处置、社会秩序维护、基础设施抢修、宣传引导、灾情发布和应急恢复等抗震救灾工作,及时收集上报灾情信息和抗震救灾工作进展情况,重点强化应急值守,落实州委、州政府及州抗震救灾指挥部工作要求。

(3)震后2小时内,州抗震救灾指挥部副指挥长(州人民政府有关副秘书长)视情率州财政、自然资源规划、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应急、地震等单位负责同志组成的州级工作组,赶赴灾区指导抗震救灾工作。

(4)州抗震救灾指挥部根据县市需求,调派抢险救援力量、调运救灾物资支援抗震救灾。

(5)按照州委、州政府工作要求,州财政局会同州应急局依据抗震救灾工作需要及时下达地震应急救灾资金。

(6)州地震局加强震情会商研判,加密地震监测预警,及时通报有关情况,提出震情趋势意见建议。

(7)州应急局会同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州地震局等涉灾有关单位协助灾区做好灾害损失评估。

(8)完成州委、州政府及州抗震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4.3.5 应急处置措施

地震灾害发生后,根据震情、灾情等实际,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应急处置措施:

(1)紧急叫应叫醒。通过发送地震短信、拨打电话等方式,叫应叫醒地震应急响应“关键人”。

(2)灾情信息收集。统筹组织涉灾县市、州级行业主管部门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和上报。必要时通过应急广播、电视、网络等多渠道多方式,动员社会各方力量参与灾情信息收集。灾区县市及州级有关部门上报国家、省级有关部门的灾情信息应与报送州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的灾情信息保持一致和同步。

(3)人员排查搜救。破坏性地震发生后,组织、指导灾区县市迅速开展自救互救工作,聚焦老旧房屋、工矿企业、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关键部位,开展网格化拉网式排查,做到乡不漏村、村不漏户、户不漏人。根据灾情需要,及时调派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专业救援力量、航空救援力量、社会应急力量,协调驻州解放军、武警部队和民兵组织,调配大型机械设备、破拆顶撑工具和生命探测仪等专业救援装备设备,开展人员排查和搜救工作。

(4)医疗救治救助。组织医疗卫生救援队伍赶赴灾区救治伤员,必要时建立临时医院(医疗点),实施现场救治。加强救护车、医疗器械、药品和血液的调配,加大对重灾区医疗器械、药品的供应保障。根据需要分流重伤员,实施异地救治。适时对受灾群众和救援人员进行心理疏导和危机干预。

(5)群众转移安置。紧急转移受灾群众,及时开放应急避难场所,开设临时安置点,加强安置点安全隐患排查巡查和整治。设立救灾物资集中发放点(库),筹调食品、饮用水、衣被、帐篷、折叠床、活动板房和移动厕所等各类救灾物资,按照有衣穿、有饭吃、有干净水喝、有安全住所、有学上、生病有医治的“六有”要求,全力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

(6)遇难人员善后。做好遇难人员善后及家属安抚工作。做好无法确定身份的遇难人员DNA鉴定。组织开展遇难人员悼念活动。

(7)交通运输保障。疏通交通干道,全力维护交通秩序,保障救援通道畅通。开辟抗震救灾绿色通道。组织抢险队伍调拨、租赁、征用各类运输工具,抢修受损铁路、公路、机场等交通基础设施,全力打通救援生命通道。调配交通运力,全力保障救灾运输需求。

(8)应急通信保障。搭建抗震救灾应急通信保障网络。组织通信运营企业,启用公网应急通信设备,构建公网应急通信网络,全力保障灾区公网应急通信畅通。调集抢险队伍修复受损的通信设施设备,尽快抢通灾区通信网络。

(9)电力供应保障。调配应急发电、应急照明等装备设备,做好应急通信电力保障,全力保障抗震救灾指挥机构、临时安置点、临时医院(医疗点)等重要场所安全用电和照明需求。调集抢险队伍修复受损的电力设施设备,及时恢复灾区电力供应。

(10)供水供气保障。调集抢险队伍及时抢修灾区受损供排水、燃气等设施设备,尽快恢复保障功能。

(11)卫生消杀防疫。建立卫生消杀防疫工作机制,对饮用水、食品和药品开展监测、巡查和监督,加强灾区卫生消杀和疫情防控,根据需要及时开展医学检验和疫苗接种。做好死亡动物、医疗废弃物、生活垃圾和排污排泄物等消毒和无害化处理,严密防范重大传染病疫情的发生和蔓延。

(12)社会治安维稳。加强重点目标、重要场所的警戒和暴力恐怖袭击事件的防范应对,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指导灾区做好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全力维护社会稳定。

(13)加强监测预警。组织布设或恢复现场地震观测设施,实时跟踪地震序列活动,密切监视震情发展,对震区及全州震情形势进行研判,加强地震预警服务,及时发布余震信息和趋势判断。加强灾区水文、水工程等动态监测研判,密切精准报送预警信息。加强气象监测研判,密切关注灾区重大气象变化。加强地质灾害巡查、监测预警。安排专业力量加强空气、水源、土壤污染监测,采取有效措施减轻或消除污染危害。

(14)次生灾害防范与处置。加强次生灾害隐患排查和风险评估,防范因余震和降雨形成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滚石等造成新的人员伤亡和交通堵塞。组织专家对水库、水电站、公路边坡、桥梁、隧道、堤坝、堰塞湖等重点部位开展险情排查、评估和除险加固,必要时组织受威胁人员转移。加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施、输油气管道、输配电线路、冶炼设施、煤矿、非煤矿山、尾矿库等关键设施受损情况排查,做到险情早发现、早处置,全力保障灾区安全。

(15)社会力量动员。根据灾情需要,组织动员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有序参与抗震救灾工作,统一规范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的申报、派遣、管理和服务保障。

(16)新闻宣传报道。适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布震情、灾情及抗震救灾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加强新闻宣传管理及引导,开展科普宣传,做好新闻报道工作。

(17)涉外和涉港澳台事务管理。做好国(境)外新闻媒体采访工作的组织管理。组织协调国外和港澳台救援队伍申报入境和在灾区开展救援活动。做好国外和港澳台捐赠款物的接收和管理。

(18)生产生活恢复。加强灾区物价和供给监测,采取必要的干预手段,稳定市场秩序,保障市场供应。指导、帮助灾区积极稳妥做好复学复工复产复市工作。

(19)紧急征用管制。在紧急状况下,依法向公众、企业和社会组织紧急征用急需的物资装备,使用完毕或应对处置结束后,应当及时返还,物资装备被征用或征用后毁损、灭失的,按照“谁征用、谁补偿”原则,从地震应急救灾等有关资金中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视情对特定区域实行封闭管理,对生产、贸易等经济活动实行临时管制。

(20)灾害损失评估。州、县市地震部门要主动对接省级地震部门迅速开展地震烈度、发震构造、地震宏观异常现象、工程结构震害特征、地震地质灾害等调查。州、县市应急部门会同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教育体育、财政、自然资源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水利、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能源、林草、统计、通信管理、地震、消防救援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深入灾区一线开展工作,密切协调、合力推进,确保灾害损失评估工作准确、高效、全域覆盖。

(21)其他处置措施。根据灾情需要,依法依规采取其他应急处置措施。

4.4 响应级别调整

启动应急响应后,按照“谁启动、谁调整”的原则,州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或启动责任人应持续跟踪震情灾情发展,根据上级响应启动情况或灾区需求变化,及时提高或降低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防止响应过度。

4.5 终止响应

当抢险救灾工作基本结束、紧急转移安置工作基本完成、地震次生灾害基本消除,以及交通、电力、通信和供水等公共基础设施基本抢通、灾区社会秩序基本恢复后,按照“谁启动、谁终止”的原则,及时终止应急响应。

5 恢复重建

5.1 灾害调查评估

地震应急响应结束后,按照上级统一部署和州委、州政府工作要求,组织开展地震灾害调查评估,总结经验教训,复盘评估应对工作,提出改进措施建议。

特别重大、重大地震灾害由省人民政府或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开展调查评估,州级配合做好有关工作。较大地震灾害由州人民政府或本级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开展调查评估。一般地震灾害由县市人民政府或本级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开展调查评估。

5.2 过渡性安置

按照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在州委、州政府统筹指导下,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由灾区县市党委、政府具体组织实施过渡性安置工作,州抗震救灾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按照职能职责给予指导和支持。各县市党委、政府切实扛起属地主体责任,第一时间组织乡镇(街道)、村(社区)力量,对受灾群众开展拉网式排查,精准摸清人员数量、家庭状况、安置意愿等基本情况,确保情况清、底数明。在此基础上,统筹设置规范有序的临时安置场所,抓好安置点日常管理、服务保障和秩序维护,及时向州委、州政府和州抗震救灾指挥部报送安置工作进展、存在问题及需协调解决的事项,确保安置工作安全有序、平稳推进,为恢复重建筑牢基础。

5.3 恢复重建规划编制与实施

特别重大、重大地震灾害,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省委、省政府工作安排,配合做好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编制、实施恢复重建。较大地震灾害按照上级党委、政府决策部署和州委、州政府工作要求,在省级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支持下,州委、州政府视情组建灾后恢复重建工作领导小组,组织编制或指导灾区县市党委、政府编制灾后恢复重建规划,指导灾区县市恢复生产生活工作秩序,按规划组织实施恢复重建。一般地震灾害,由灾区县市党委、政府视情组织编制灾后恢复重建规划或恢复生产生活工作计划并实施。

6 其他地震事件应急处置

6.1 邻州(市)地震波及事件应急处置

邻州(市)地震波及事件,指在红河州毗邻州(市)发生的,并且可能波及红河州的地震事件。

邻州(市)发生5.0级及以上地震后,州地震局迅速分析研判评估邻州(市)地震对红河州的影响和可能造成的伤亡损失,30分钟内报告州委、州政府及州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州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对红河州的影响程度,启动相应等级的应急响应,并按照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及州委、州政府工作要求视情给予救援力量和款物支援。

6.2 其他州(市)地震事件应急处置

其他州(市)发生地震灾害,按照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和州委、州政府工作要求视情提供救援力量和款物支援。

6.3 周边国家地震波及事件应急处置

周边国家发生地震灾害,视其对红河州的影响程度,开展以下工作:

(1)州地震局及时向州委、州政府和州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报告震情。

(2)依据红河州震情灾情启动相应等级的应急响应,做好抗震救灾工作。

(3)州委宣传部、州委网信办、州外办、州应急局等部门及时了解灾情、国际社会舆情等情况报州委、州政府和州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各有关单位按照上级部署要求做好有关工作。

7 应急准备

7.1 预案建设与管理

(1)预案实施后,州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组织预案的宣传、培训、演练和评估,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修订完善。州直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本预案,结合各自职能职责,修订完善本部门、本单位、本行业地震应急预案。

(2)县市、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地震应急预案制(修)订,并报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备案。县市有关单位负责本部门、本单位地震应急预案的制定与修订,报同级人民政府备案,并抄送本级应急管理部门。

(3)交通运输、水利、电力、通信、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经营管理单位,学校、医院、养老机构等公共服务机构(单位),以及可能发生次生灾害的矿山、水库、危险化学品和油气管道等生产经营单位和在建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制定地震应急预案或包括地震应急内容的应急预案,报所在地县市应急管理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4)村(社区)等基层组织和各类园区管委会应当在综合性应急预案中明确地震应急内容或制定地震应急措施。村(社区)等基层组织综合性应急预案报辖区乡镇(街道)备案。各类园区管委会应急预案报所在地县市应急管理部门备案,抄送行业主管部门。

(5)重大活动组织方应当在活动应急预案中明确地震应急内容或制定地震应急措施。

(6)预案编制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制定配套的工作手册、行动方案等支撑性文件,与预案具有同等效力。

7.2 监测预报

(1)州地震局负责收集和管理全州各类地震观测数据,提出地震趋势预测意见,及时报告州委、州政府及州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通报有关县市党委、政府。

(2)县市地震部门负责地震监测、震情跟踪监视和群测群防工作,及时对地震预测意见和可能与地震有关的异常现象进行综合分析研判。

(3)州抗震救灾指挥部根据地震趋势预测意见,指导有关县市党委、政府做好防范应对工作。

7.3 宣传教育与演练

(1)宣传。各级政府及其有关单位加强防震减灾救灾专业人才培养,结合少数民族、边疆地区,工矿、危化企业等特点,持续开展防震减灾救灾科普宣传教育。动员社会公众积极参与防震减灾救灾活动,提高全社会紧急避险和自救互救能力。各类学校特别是中小学校加强防震减灾和自救互救知识宣传教育。应急管理、教育、地震等部门和单位加强指导和监督。

(2)培训。各级政府及其有关单位要建立健全防震减灾救灾培训制度,结合本地实际,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救援队伍、志愿者队伍等进行地震灾害知识和救援技能培训。

(3)演练。州级地震应急综合演练原则上每年至少组织开展2次,由州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牵头组织实施。年度地震重点危险区涉及的县市每年至少组织开展2次地震综合演练,其他县市每年至少组织开展1次地震综合演练。各行业部门每年至少组织开展1次地震专项应急演练。乡镇(街道)每年至少组织开展1次地震灾害自救互救演练。村(社区)、学校、医院、福利机构、企事业单位、车站、景点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每年至少组织开展2次地震应急疏散演练。

7.4 救援队伍建设

(1)州、县市人民政府应构建统一指挥、反应迅速、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救援力量体系。坚持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在应急救援中的主力军地位,突出专业救援队伍的技术支撑作用,强化军队应急力量的突击攻坚能力,发挥航空救援力量的快速投送与空中支援优势,规范引导社会应急力量有序参与、协同补位。同时,各级政府要依法落实对各类救援力量的建设保障、政策支持和服务管理。

(2)各级有关单位要建立健全本系统、本行业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必要的物资和装备,定期开展技能培训,积极参加抢险救援竞赛及演练,增强地震应急救援能力。

(3)州、县市人民政府要加强与驻地解放军和武警部队沟通协调,建立健全军地联动机制,充分发挥解放军、武警部队在抗震救灾中的团体作战优势。

(4)各乡镇(街道)、村(社区)等基层组织和各类园区管委会应当建立或与行政区域内有关单位、社会组织共同组建基层应急救援队伍、网格化信息员队伍和志愿者队伍,积极组织和发动社会力量有序参与群防群治和自救互救工作。

7.5 应急物资储备

(1)州、县市人民政府统筹制定应急物资保障措施和工作方案,健全完善应急物资生产、筹措、收储、调拨、紧急配送全链条保障体系。结合辖区地形特点与灾害风险分布,在偏远山区、重点乡镇等关键区域科学前置应急物资与救援装备,统筹推进应急直升机起降点开设。

(2)州、县市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财政、粮食和储备等部门,制定应急物资储备规划并组织实施。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加强物资储备管理,及时补充更新,保障应急供应。

7.6 应急资金保障

(1)防震减灾资金保障。年度地震应急准备、应急演练、教育培训、避难场所建设及管理、救援队伍建设等防震减灾资金由各级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提出,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列入年度部门预算予以保障。

(2)抗震救灾资金保障。各级人民政府严格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及财政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切实做好抗震救灾资金保障,健全完善辖区内各类抢险救援队伍参与抗震救灾资金补助工作机制。加强与省级财政对接汇报,按规定及时申请预拨救灾资金,统筹支持灾区做好应急抢险救援、受灾群众转移安置和生活救助等工作。

7.7 避难场所建设与管理

(1)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要利用学校、文体场馆、酒店、公园绿地、广场、福利院、乡镇(街道)和村(社区)的办公用房、文化服务中心等,因地制宜建设应急避难场所,配备完善标识标牌和必要的供电、供水、通信、消防、视频监控、应急广播、排污等功能设施和应急物资,并加强日常管理和维护。

(2)学校、医院、养老机构、影剧院、商场、酒店、体育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要设置地震应急疏散通道,配备地震预警终端等报警装置和必要的应急救援设施设备,加强运维管理,保证通道、出口畅通。

7.8 指挥平台建设

州、县市人民政府要全面推进应急指挥部建设,建立健全应急指挥场所,州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做好州后方指挥部选址和保障,县市人民政府要以乡镇(街道)为单位,做好省、州前方联合指挥部的选址和有关保障工作。完善应急指挥系统,形成上下贯通、反应灵敏、功能完善、统一高效的应急指挥平台,实现震情灾情及时反馈、任务需求快速对接、灾害损失准确评估,保障抗震救灾决策科学、指挥高效、调度精准。

7.9 地震战备值班

州抗震救灾指挥部实行24小时地震战备值班,州应急局、州地震局每天各安排1名处级领导带班、1名技术骨干在各自单位值班。地震发生后,值班人员负责第一时间将震情灾情信息、应急响应启动情况,报送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及州委总值班室、州政府总值班室,并通报州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灾区抗震救灾指挥机构、抗震救灾前方联合指挥部和后方指挥部各工作组。

7.10 应急准备督导指导

州、县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地震灾害防范应对准备督导检查和指导服务。

8 附则

8.1 责任与奖惩

对在抗震救灾和恢复重建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抗震救灾和恢复重建工作中存在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虚报、瞒报灾情等行为,造成不良后果或影响的,依法依规依纪追究责任。

8.2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州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8.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 红河州地震灾害应急响应分级一览表

附件1

红河州地震灾害应急响应分级一览表

响应级别启动条件响应启动决定应急处置指挥机构备注
一级初判州内发生特别重大、重大地震灾害或发生6.0级及以上地震。震后30分钟内,州抗震救灾指挥部副指挥长(州应急局局长)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州、县市先期处置,省级到达后并入省前方联合指挥部)特别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200人及以上死亡(含失踪)或特别重大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30人及以上、20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重大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二级初判州内发生较大地震灾害或发生5.5—5.9级地震。震后30分钟内州抗震救灾指挥部副指挥长(州应急局局长)州抗震救灾指挥部(县市先期处置)较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10人及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较大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三级初判州内发生较大地震灾害或发生5.0—5.4级地震。
四级初判州内发生一般地震灾害或4.0—4.9级地震。震后30分钟内州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州应急局分管副局长)县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州级视情派出工作组)一般地震灾害是指造成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 一部手机游云南

  • 一部手机办事通

  • “互联网+督查”

  • 云南省营商环境投诉举报和问卷调查平台

  • 红河州食品安全“你点我检 服务惠民生”活动邀您参与

  • 阻碍民营经济发展壮大问题线索征集

  • 为基层减负线索反映

  • 影响营商环境建设问题线索征集

  • 红河州“局长坐诊接诉”企业诉求直通窗

  • “互联网+督查”推动高质量发展综合督查征集问题线索

  • 我的服务 您来点评

x

网站支持IPV6   滇ICP备09006781号 滇公网安备 53250302000196号 网站标识码:5325000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