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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政办发

  • 索引号: hhzrmzfbgs/2026-00001
  • 发布机构: 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红政办发〔2025〕47号
  • 发布日期: 2026-01-07
  • 时效性: 有效

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红河州贯彻落实云南省促进残疾人就业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5—2027年)重点工作任务清单》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各委、办、局: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残疾人事业重要论述和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促进残疾人就业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5—2027年)〉的通知》(云政办发〔2025〕51号)要求,促进残疾人实现较为充分较高质量的就业,实现2025—2027年全州城乡新增残疾人就业3000人目标,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红河州贯彻落实云南省促进残疾人就业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5—2027年)重点工作任务清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以下工作要求抓好贯彻落实。

一、强化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

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促进残疾人就业三年行动工作,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切实履职将残疾人就业纳入经济社会发展重点任务、民生实事工程,纳入就业工作大局,充分发挥统筹、协调、指导、督促检查和跟踪问效的作用,及时研究解决残疾人就业工作遇到的问题,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多渠道多形式推动工作任务落到实处、见到实效,促进残疾人就业。

二、强化部门职责,形成工作合力

各县市、有关部门要围绕促进残疾人就业,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进残疾人就业工作。各责任单位要主动担责、积极谋划,按照职责分工制定具体方案,认真抓好落实,确保三年行动不折不扣落地见效。

三、强化效率意识,提升工作效能

各县市、有关部门要把“任务一布置,马上抓落实”的效率意识贯穿残疾人就业工作全过程,推动残疾人就业工作全面提质增效。要按照“任务项目化、项目清单化、清单具体化”的要求实行清单管理,建立任务清单、责任清单、时限清单,明确每项任务的责任单位、责任领导、责任人员、工作标准和完成时限,把促进残疾人就业各项工作落实落地。要加大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统筹力度,严格执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关制度和要求。按照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的原则,做好残疾人就业经费保障,制定残疾人就业补贴奖励相关实施办法,落实各类就业扶持及补贴奖励政策。要加强各类扶持资金的使用管理,专款专用,严禁虚假冒领、挤占挪用和截留。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深入企业、深入用人单位,详细调查了解各项残疾人就业政策措施落实情况和企业与残疾人的需求、诉求,及时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打通堵点、破除难点,为企业和残疾人排忧解难,确保政策措施落地见效。

请各责任单位于每年12月20日前将本年度工作开展情况报州残联,联系人及电话:林森,3900883。2027年底,州人民政府将对《红河州贯彻落实云南省促进残疾人就业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5—2027年)重点工作任务清单》完成情况进行总结评估。

2025年12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红河州贯彻落实云南省促进残疾人就业三年行动实施方案

(2025—2027年)重点工作任务清单

项目名称工作任务责任单位
一、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行动(一)州级编制50人及以上的机关和编制67人及以上的事业单位(中小学、幼儿园除外)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应当制定工作计划,由州残联提供未达比例单位名单,设置岗位面向残疾人招录(聘),确保2027年底前至少安排1名残疾人就业。州公务员局、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州残联,各县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州级指导县、乡两级根据机关和事业单位编制总数,每年安排一定比例岗位用于招录(聘)残疾人。在坚持具有正常履行职责身体条件的前提下,不得增加与岗位无关的身体条件要求。
(三)机关、事业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低于本单位在职在编职工总数1.5%的,应及时足额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项目名称工作任务责任单位
二、实施企业助力残疾人就业行动(一)州级每年组织不少于1次残疾人就业专场招聘会,州国资委组织企业参加残疾人就业专场招聘活动。企业应当结合实际开发适合残疾人的就业岗位参加专场招聘,并积极参加各级残联组织的雇主培训。州国资委、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州工商联、州残联、州税务局、州烟草专卖局(公司)、人民银行红河州分行、红河金融监管分局,各县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企业助残就业、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纳入企业社会责任报告,并向社会发布。
(三)鼓励国有企业在组织公开招标采购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辅助性就业机构的产品或服务。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申请新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在所在单元网格规划总数内,零售点间距可放宽至本单元网格间距标准的70%—90%。铁路客运站商铺招商时,优先选择符合条件的残疾人或残疾人用工比例较高的用人单位为中标人,并为中标人提供针对铁路客运站商业特点的经营指导和安全管理培训。铁路企业自营的客运站商铺,招聘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岗位时,优先使用残疾人。
(四)金融机构积极为安排残疾人就业的企业落实有关金融扶持政策。
(五)对安排残疾人就业的企业,在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方面落实相关减免政策。企业安排残疾人就业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应及时足额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符合政策免征范围的除外)。
(六)残联对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进行扶持,三年不少于10家。
项目名称工作任务责任单位
三、实施促进残疾人自主创业、灵活就业行动(一)鼓励各地现有各类创业园区、孵化基地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自主创业、灵活就业提供政策支持和便利。积极推进“互联网+就业创业”,引导互联网平台企业对残疾人就业创业予以帮扶,进一步促进残疾人群体提升数字素养与技能,更好掌握和应用数字技术,开拓就业新渠道。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州委网信办、州发展改革委、州民政局、州教育体育局、州妇联、州残联、州通管办、州邮政管理局、人民银行红河州分行、红河金融监管分局,各县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政府兴办的农贸市场和夜市设立商铺、摊位,以及政府新设自动售卖机、早餐点、快递驿站等便民服务网点时,应预留一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适当减免摊位费、租赁费等。邮政管理部门引导、鼓励邮政快递企业吸纳残疾人就业,在培训合格后,优先安排就业。为残疾人从事福利彩票、体育彩票代销提供便利条件,落实减免押金等帮扶政策。扶持打造残疾妇女“美丽工坊”等残疾人就业品牌。支持残疾人及家属从事刺绣、家政服务等灵活就业。
(三)加强残疾人创业就业金融支持,落实好创业担保贷款等各项普惠金融政策,研发专属金融产品,提升金融服务精准度和便利度。
(四)开展残疾人培训、就业帮扶,扶持残疾人就业创业不少于200人次。
项目名称工作任务责任单位
四、实施促进残疾人辅助性就业行动(一)各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加大对残疾人辅助性就业工作的帮扶力度。打造具有地域特色的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服务品牌,建立生产经营项目目录,扶持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不少于3家。州残联、州民政局、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州文化和旅游局,各县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鼓励有关部门为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无偿提供运营场所或给予场地租金补贴,在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设置社会工作岗位,配备残疾人就业辅导员。依托各类辅助性就业机构依法依规帮助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
(三)制定和完善残疾人辅助性就业帮扶措施,将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服务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鼓励、引导和支持社会力量发展残疾人辅助性就业。各地依托大型公共活动、文化和旅游场所、电商平台等,通过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开展辅助性就业机构产品爱心助残义卖活动。支持为符合条件的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对象从事辅助性就业提供支持性服务,为孤独症等心智障碍群体开展就业服务。
项目名称工作任务责任单位
五、实施残疾人大学生就业帮扶行动(一)完善教育、人社、残联等部门间残疾人毕业生信息共享机制,落实“一人一档”“一人一策”,及时摸排残疾人大学生就业意愿,跟踪残疾人高校毕业生就业进展。落实残疾人应届高校毕业生一次性求职补贴政策,三年扶持不少于220人。州教育体育局、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州残联,各县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将残疾人高校毕业生作为重点对象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行动和企业助力残疾人就业行动,纳入各级各类线上线下招聘活动,举办州级残疾人高校毕业生专场招聘活动三年不少于1场。
(三)组织有就业愿望和培训需求的残疾人高校毕业生参加“宏志助航计划”。将残疾人高校毕业生职业技能培训纳入全州职业技能培训统一部署,根据求职需求有针对性地开展职业技能培训三年不少于1期。
(四)将残疾人高校毕业生就业纳入就业帮扶台账以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等部门组织的就业困难帮扶专项行动。
项目名称工作任务责任单位
六、实施农村残疾人就业帮扶行动(一)持续开展结对关爱帮扶,建立定期走访探视制度,为农村困难残疾人家庭提供就业帮扶。组织实施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百日攻坚行动”,引导有就业意愿和有劳动能力的农村残疾人采取多种方式灵活就业。鼓励就业帮扶车间吸纳农村残疾人就地就近就业,动员引导农村残疾人到当地就业帮扶车间务工,实现“家门口”就业。因地制宜开发乡村公益性岗位,支持有劳动能力、有就业意愿的农村残疾人通过乡村公益性岗位就业。州农业农村局、州财政局、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州残联、州邮政管理局、人民银行红河州分行、红河金融监管分局、农行红河分行,各县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持续开展农村困难残疾人实用技术培训项目,在种植、养殖等常规培训项目的基础上,探索开展农村电商、直播带货、乡村休闲旅游等新形态就业培训,培训残疾人三年不少于1500人次。
(三)鼓励寄递企业招收农村残疾人从事快递服务,支持有一定创业意愿和能力的残疾人自主创办经营快递驿站。对安排、带动农村残疾人就业增收的就业帮扶车间、就业帮扶机构等加大扶持力度。
(四)开展金融助残,创新专属金融产品,加大对残疾人就业创业的信贷支持,落实好创业担保贷款等普惠金融政策。以“普惠e站”为依托,充分运用标准化线上或线下普惠法人贷款产品积极对安排、带动农村残疾人就业增收的小微企业加强金融信贷支持。引导重度残疾人家庭通过土地流转、产业托管、入股分红等方式参与生产经营项目获得收益。依托东西部协作、省内区域性结对帮扶项目,加强残疾人就业帮扶。
项目名称工作任务责任单位
七、实施盲人就业帮扶行动(一)推动盲人按摩实训机构建设,持续开展盲人按摩及骨干师资培训三年不少于150人次。州残联、州发展改革委、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州卫生健康委、州市场监管局、州医保局,各县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支持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专科医院、综合医院设立盲人医疗按摩岗位,聘用符合资质条件的盲人医疗按摩师提供医疗按摩服务。
(三)简化审批流程,扶持符合条件的盲人医疗按摩师开办盲人医疗按摩所。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盲人医疗按摩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纳入医疗保障定点服务协议管理。
(四)支持鼓励符合条件的盲人参加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盲人按摩行业组织的相关继续教育,参加学习的盲人医疗按摩人员三年不少于30人次,组织好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考试。
(五)加强盲人医疗按摩管理,做好资格审核、证书年审、继续教育、职称评审等工作。
(六)持续打造“善境堂”等云南盲人按摩品牌,带动行业规范化、标准化发展。符合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条件的盲人按摩机构,同等享受辅助性就业机构相关扶持政策。积极探索盲人按摩与养老、健康管理、居家长期护理、电子商务等领域融合发展,多渠道开发盲人新形态就业。
(七)对盲人按摩人员学历提升及就业创业予以帮扶。加大对盲人按摩机构及其他安排盲人就业的企业和机构的扶持力度,扶持盲人保健按摩机构和医疗按摩机构不少于90家。
项目名称工作任务责任单位
八、实施残疾人就业服务提升行动(一)将残疾人就业服务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鼓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社会服务机构开展职业指导、岗位开发、信息咨询等残疾人就业服务。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州残联,各县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大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政策宣传力度,定期开展雇主培训,持续开展“残疾人就业宣传月”活动,开展走访拓岗促就业行动,三年走访企业不少于150家,开发岗位三年不少于600个。
(三)促进残疾人就业人员在常住地平等享受公共就业服务。多渠道加强残疾人就业辅导员队伍建设。开展残疾人职业能力评估三年不少于300人。
(四)充分发挥各级各类残疾人专门协会、助残社会组织作用,推广实施适合不同类别残疾人特点和需求的就业项目。中国狮子联会红河奔牛服务队定期开展以帮扶残疾人就业为主题的公益慈善项目和活动。
九、实施残疾人职业能力提升行动(一)支持普通中等职业学校和普通高中学校接收残疾学生随班就读,支持州级和有条件的县市特殊教育学校开办职业高中或增设职教部(班),鼓励普通中等职业学校增设特教部(班)。支持红河职业技术学院面向残疾学生开展初中起点五年制大专自主招生。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州教育体育局、州科技局、州财政局、州残联,各县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大力开展适合残疾人、适应市场需求的职业技能培训。落实将孤残儿童护理员、康复护理培训等相关工种纳入全省职业培训补贴范围的要求。加强残疾人开展职业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和创业培训三年不少于300人次。
(三)以用工需求为导向,鼓励用人单位参与残疾人职业培训工作,引导能够稳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对残疾人开展师带徒和定岗培训。加大对非遗传承技能残疾人支持力度,加强残疾人高技能人才培养。
(四)依托全国残疾人职业培训管理服务系统,强化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管理和服务。定期举办残疾人职业技能竞赛和职业技能展示交流活动。推广康复机器人、可穿戴健康监测设备等新技术、新产品的应用,帮助残疾人提升技能和就业竞争力。
项目名称工作任务责任单位
十、实施残疾人劳动就业权益保障行动(一)州、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加大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政策宣传和监管力度,指导企业依法依规用工,及时纠治侵害残疾人就业权益的行为。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州民政局、州残联,各县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审核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不得额外提出户籍等限制条件。
(三)开展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诚信等级评价活动,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残疾人业务和就业服务情况进行量化评价,引导督促其规范服务行为、提升服务质量。持续畅通各类线上线下举报投诉渠道,落实劳动保障监察举报投诉联动处理机制,依法纠正和查处侵害残疾人就业权益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维护残疾人合法劳动保障权益。
(四)对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已就业残疾人,在核算其家庭收入时扣减必要的就业成本,并在其家庭成员人均收入超过当地低保标准后,给予半年至一年的渐退期,帮助实现平稳过渡。将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残疾人全部纳入就业援助范围,分类提供援助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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