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政办发
- 索引号: hhzrmzfbgs/2025-00101
- 发布机构: 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红政办发〔2025〕40号
- 发布日期: 2025-11-07
- 时效性: 有效
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蒙自经开区红河综保区新海片区赋权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蒙自市、个旧市人民政府,州直有关部门:
《蒙自经开区红河综保区新海片区赋权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5年10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蒙自经开区红河综保区新海片区赋权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红河州委办公室 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深化蒙自经济技术开发区红河综合保税区管理体制机制改革方案〉的通知》(红办通〔2025〕23号)工作要求,积极推进州、县级有关经济管理权通过法定程序分批赋予给蒙自经开区红河综保区(以下简称两区)管委会,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适用范围
本次赋权范围仅针对两区新海片区(四至界限为:东至蒙自市雨过铺街道办古城村,南至星河路红河大道以西,西至新鸡高速公路,北至玉蒙铁路雨过铺段),新海片区以外的区域维持现有运行管理体制不变。
二、赋权原则
按照总体改革方案关于“两区全权负责新海片区的规划、土地开发、基础设施建设、招商引资、项目审批、企业服务等工作”的要求,坚持两区主导、以事定权、权责匹配、应赋尽赋的原则,除国家和省另有规定外,原则上采取委托方式依法将有关经济类行政审批权限赋予两区管委会。对于暂时无法赋权又确需县市审批的事项,通过建立跟章制及联动工作机制加以解决。
三、赋权事项
聚焦规划、土地和项目,全面厘清权责边界,完善工作机制,简化工作流程,实现工作推进高质高效。
(一)规划方面
1.规划编制。由两区负责编制《新海片区发展规划》、详细规划及系列专项规划,做好与蒙自市、个旧市(以下简称两市)有关规划衔接,之前已编制完成的适时修编或以新海片区规划为准。新海片区规划要融合滇南中心城市规划体系,坚持产城融合、以产为主,基础设施及有关配套建设全权由两区承担。
2.规划管控。由两区负责按规划对新海片区四至界线和村庄发展边界进行打桩定界。村庄规划范围内的建设、审批、管控等工作由两市负责。两市在村庄规划范围内履行宅基地及工程建设行政审批时,需提前征求两区意见。新海片区规划范围内街道组建自然资源规划管理员队伍,由所涉村(居)民小组组长兼任,做好各自辖区内国土、规划的日常巡查管控工作,工作报酬由两区承担。对新海片区规划范围内、超出村庄发展边界的违法违规行为,两区协同市级和街道依法处置。
(二)土地方面
依据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两区不能作为独立的管理单位,涉及两市的审批事项实行跟章制。新海片区土地收储、供应工作统一由两市授权州土地收储中心负责,纳入州级土地储备库。
1.征地。两区组建征地工作专班,与市级有关部门和街道共同成立征地工作指挥部,征地费用和工作经费由两区保障。两区负责组织编制征地方案,由市级人民政府审查后,下达涉及的街道,发布征地公告。征地协议由两区管委会、市级自然资源局、街道、被征地村、组(社区)及有关权属方按权属职责签订。征地协议签订后,由两区将资金直拨至街道,并搭建征地资金共同监管平台进行监管。征地结束后,由街道将已征收土地和有关资料移交至两区管理使用。
2.转用。由两区负责编制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牵头组织市级有关职能部门进行会审,各部门分别出具书面意见。市自然资源局提交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后,由市级人民政府和市自然资源局分别按程序逐级上报至省级审查批复。成片开发方案取得省人民政府批复同意后,由两区开展农转用报批组件,组织市级有关职能部门会审、出具书面意见。报件中其他有关要件资料,由两区协调州、市有关单位出具审查意见。报件完备后,由市级人民政府和市自然资源局分别按程序逐级上报至省级审查批复。(此项适用于城镇开发边界内的批次报件,独立选址报件由两区主导按有关要求报批。)
3.供应。新海片区土地使用权供应由州自然资源规划局负责,具体业务由州土地收储中心承担,所涉及资金事宜由两区负责。出让成交签订出让合同后,州自然资源规划局负责将缴费信息推送至经开区税务局,两区负责催缴土地出让金。两市与两区共同做好土地供后监管。
为实现两区土地审批管理闭环,用地环节的审批权限依法赋予两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类许可证由两区核发,建设用地改变用途审核、建设项目规划条件变更、建设工程规划核验(验收)由两区审批。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后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批准,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所有权转让、出租、抵押审批,占用耕地的临时用地审批统一由州自然资源规划局负责。
(三)项目方面
新海片区项目由两区主导实施,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建设效率。
1.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两区负责受理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审批、核准类项目由州发展改革委审批或核准),项目业主取得用地后进行建设项目规划设计,由两区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2.工程建设许可阶段。项目业主完成建筑设计方案后,由两区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报件由两区审批,涉及易地建设的由属地县市负责统筹平衡并收取有关费用。
3.施工许可阶段。项目业主委托中介机构完成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含消防)后,由两区进行施工图审查备案、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备案;项目业主确定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并签订合同后,由两区审批水土保持方案,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4.竣工验收阶段。工程建设完成后,由两区组织有关部门对规划、土地、消防、人防、档案等进行联合验收,并出具验收意见。验收通过后,由市级不动产权中心办理不动产权登记。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由项目业主报两区备案;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排污许可由州生态环境局审批;节能审查由属地审批。
四、具体赋权事项
经历次赋权工作,目前两区共有43项赋权事项,维持现状不变。根据本轮改革总体方案和两区工作实际,拟申请赋权事项28项,其中州级5项,县级23项。按照事权范围,分别按程序报州、市人民政府研究批复。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站位,扛起工作责任。赋权工作事关两区经济高质量发展,事关全州经济发展大局。蒙自市、个旧市和州级有关部门要站在讲政治的高度,充分认识赋权工作的重要意义,主要领导要亲自抓,明确专人负责,确保责任到人。
(二)协同联动,加快赋权进度。两区要主动对接赋权单位,规范有序承接赋权事项,并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履行赋权事项事中事后监管责任,确保赋权事项接得住、用得好。州、市有关部门要加强业务指导,及时会商解决困难问题,确保工作无缝对接,推动改革落实见效。
(三)从严督导,确保工作实效。建立定期调度和通报机制,对工作推进情况进行跟踪问效,对推诿扯皮、落实不力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确保赋权工作取得实效。
附件:
1. 蒙自经开区红河综保区新海片区拟申请州级经济管理权限事项清单
2. 蒙自经开区红河综保区新海片区拟申请县级经济管理权限事项清单
3. 征地、转用、供地流程图
| 附件1 | |||||||
| 蒙自经开区红河综保区新海片区拟申请州级经济管理权限事项清单 | |||||||
| 序号 | 主管部门(赋权主体) | 事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州级权限 | 赋权方式 | 承接单位 | 设定依据 |
| 1 | 州住房城乡建设局 | 施工图审查情况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除国家重点、省重点、省属及省投资以外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施工图审查情况备案 | 委托 | 蒙自经开区红河综保区管委会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3号发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6号修正) |
| 2 | 建设单位拆除工程施工备案 | 建设单位拆除工程施工备案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482项涉及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云政发〔2020〕16号) | ||||
| 3 | 对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对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检查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云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 |||
| 4 | 州自然资源规划局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核发 | 行政许可 | 在城镇开发边界外,不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的州级审批、核准或备案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核发 | 委托 | 蒙自经开区红河综保区管委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 |
| 5 | 州应急局 |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州、县级登记注册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 | 蒙自经开区红河综保区管委会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8号发布,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修正) | |
| 附件2 | |||||||
| 蒙自经开区红河综保区新海片区拟申请县级经济管理权限事项清单 | |||||||
| 序号 | 主管部门(赋权主体) | 事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州级权限 | 赋权方式 | 承接单位 | 设定依据 |
| 1 |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 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 | 行政许可 | 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 | 委托 | 蒙自经开区红河综保区管委会 | 《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 2 | 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 | 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 | 《城市绿化条例》 | ||||
| 3 | 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迁移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核 | 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迁移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核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482项涉及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云政发〔2020〕16号) | ||||
| 4 |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 | 行政许可 |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 | 委托 | 蒙自经开区红河综保区管委会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112项涉及州级及以下行政事项的决定》(云政发〔2020〕21号) |
| 5 | 施工图审查情况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除国家重点、省重点、省属及省投资以外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施工图审查情况备案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3号发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6号修正) | |||
| 6 | 建设单位拆除工程施工备案 | 建设单位拆除工程施工备案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482项涉及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云政发〔2020〕16号) | ||||
| 7 | 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审批 | 行政许可 | 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审批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 |||
| 8 |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 公租房承租资格及租赁补贴资格确认 | 行政确认 | 公租房承租资格及租赁补贴资格确认 | 委托 | 蒙自经开区红河综保区管委会 |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做好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16〕281号) |
| 9 |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 | 其他行政权力 | 县级实施质量监督的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的指导意见》(建办质〔2013〕11号) | |||
| 10 | 市自然资源局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及续期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自然资源部关于以“多规合一”为基础推进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2号)《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 | ||
| 11 | 市自然资源局 | 建设工程规划类许可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管线工程类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 | 委托 | 蒙自经开区红河综保区管委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
| 建筑工程类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 ||||||
| 交通工程类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 ||||||
| 临时工程类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 ||||||
| 修缮工程(含历史建筑修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 ||||||
| 12 | 建设项目规划条件变更 | 其他行政权力 | 建设项目规划条件变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 |||
| 13 | 市自然资源局 | 建设工程规划核验(验收) | 行政确认 | 建设工程规划核验(验收) | 委托 | 蒙自经开区红河综保区管委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
| 14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核发 | 行政许可 | 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由县级审批、核准或备案的建设项目,以及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外由县级审批、核准或备案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核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8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2号发布,国土资源部令第68号修正)、《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用地用海要素保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89号) | |||
| 15 | 建设用地改变用途审核 | 建设用地改变用途审核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 ||||
| 16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对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对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检查 | 委托 | 蒙自经开区红河综保区管委会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云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
| 17 | 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 | 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 ||||
| 18 | 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监督检查 | 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监督检查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 ||||
| 19 | 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 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 ||||
| 20 | 建筑施工许可的监督检查 | 建筑施工许可的监督检查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 ||||
| 21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检查 | 委托 | 蒙自经开区红河综保区管委会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
| 22 | 市人民政府国防动员办公室 | 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报建审批 | 行政许可 | 新建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同步建设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二、二十三条;《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一、十二、十四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国人防办字〔2003〕第18号)第四十八条。 | ||
| 新建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二、二十三条;《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一、十二、十四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国人防办字〔2003〕第18号)第四十八条。 | ||||||
| 22 | 市人民政府国防动员办公室 | 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报建审批 | 行政许可 | 城市地下交通干线以及其他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民防空需要的审批 | 委托 | 蒙自经开区红河综保区管委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十四条;《中共中央 国务院 中央军委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第九条;《国务院 中央军委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第七条;《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国人防办字〔2003〕第18号)第六、七条。 |
| 23 | 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审批 | 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八、第三十五条;《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办法》第十八条;《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八、第十九条。 | ||||
| 附件3 | |||
| 征地、转用、供地流程图 | |||
| 一、征地阶段 | |||
| 现状流程 | 改进流程 | ||
| 两区确定征地范围↓ | 两区组建征地工作专班编制征地方案↓ | ||
| 发函至两市人民政府↓ | 征地方案下达有关街道,同步报市人民政府发布征地公告↓ | ||
| 市人民政府批办至市自然资源局 ↓ | / | ||
| 市自然资源局下达征地方案至街道↓ | / | ||
| 街道组织开展征地↓ | 联合成立征地工作指挥部开展征地工作↓ | ||
| 市自然资源局、街道与被征地村、组签订征地协议↓ | 两区、市自然资源局、街道与被征地村、组签订征地协议书↓ | ||
| 市自然资源局发拨款函至两区 ↓ | / | ||
| 两区拨付征地款至市土地收储中心(资金由市财政局监管)↓ | / | ||
| 市土地收储中心拨付征地款至街道↓ | / | ||
| 街道兑付征地款 ↓ | 两区拨付征地补偿款至街道,并搭建资金监管平台共同监管↓ | ||
| 街道移交土地及征地资料至两区 | 街道移交土地、征地有关资料至两区 | ||
| 二、农用地转用阶段 | |||
| 现状流程 | 改进流程 | ||
| 两区确定土地开发区域↓ | / | ||
| 报市自然资源局纳入成片开发方案编制计划↓ | / | ||
| 市自然资源局根据全市土地开发需求组织编制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 | 两区组织编制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 | ||
| 市自然资源局组织会议征求市级有关职能部门意见并盖章↓ | 两区牵头组织市级有关职能部门进行会审,出具书面意见并盖章↓ | ||
| 成片开发方案成果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研究(出会议纪要,套红头)↓ | 市自然资源局提交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形成会议纪要↓ | ||
| 市人民政府出具请示报州人民政府↓ | 市自然资源局将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报州自然资源规划局审查↓ | 市人民政府出具请示报州人民政府↓ | 市自然资源局将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报州自然资源规划局审查↓ |
| 州人民政府出具请示报省人民政府↓ | 州自然资源规划局报省自然资源厅审查↓ | 州人民政府出具请示报省人民政府↓ | 州自然资源规划局报省自然资源厅审查↓ |
| / | 省自然资源厅报省人民政府↓ | / | 省自然资源厅报省人民政府↓ |
| 省人民政府批复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 | 省人民政府批复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 | ||
| 两区确定农转用报批范围↓ | / | ||
| 两区用地并入市级农转用报批年度计划↓ | / | ||
| 市自然资源局正式开展农转用报批组件↓ | 由两区开展农转用报批组件↓ | ||
| 市自然资源局组织会议征求市级有关职能部门意见并盖章↓ | 两区牵头组织市级有关职能部门进行会审,出具书面意见并盖章↓ | ||
| 州、市有关单位对报件中其他有关要件资料出具审查意见并盖章↓ | 由两区协调州、市有关单位对报件中其他有关要件资料出具审查意见并盖章↓ | ||
| 市自然资源局各科室会审会签(审查报告,盖章)↓ | 市自然资源局审查,出具审查报告并盖章↓ | ||
| 报市人民政府 审查盖章,请示↓ | 州自然资源局各科室会审会签审查报告,盖章 ↓ | 报市人民政府 审查盖章,请示↓ | 州自然资源局各科室会审会签审查报告,盖章↓ |
| 报州人民政府 审查盖章,请示 ↓ | 省自然资源厅审查↓ | 报州人民政府 审查盖章,请示↓ | 省自然资源厅审查 ↓ |
| 省人民政府审批↓ | 省人民政府审批↓ | ||
| 省人民政府批复 | 省人民政府批复 | ||
| 三、供地阶段 | |||
| 当前现状流程 | 改进流程 | ||
| 两区确定供地红线↓ | 两区确定供地红线↓ | ||
| 市自然资源局委托勘测定界、土地评估,出具规划设计条件↓ | 两区组织开展勘测定界、土地评估、规划设计条件等有关材料,市自然资源局盖章↓ | ||
| 市自然资源局提请市级土地出让审批领导小组会议,市人民政府出具会议纪要↓ | 州自然资源规划局提请州本级土地出让审批专题会议研究,出具会议纪要↓ | ||
| 市自然资源局报出让方案到市人民政府批复,编制供地方案到市人民政府批复↓ | 州自然资源规划局编制土地出让方案、供地方案按程序报政府批复↓ | ||
| 两区提供净地出让资料,市自然资源局录入系统 云南省全民所有土地资产管理系统、 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报省自然资源厅审批↓ | 州自然资源规划局录入云南省全民所有土地资产管理系统、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报省自然资源厅审批↓ | ||
| 市自然资源局、市政务局发布出让公告↓ | 州自然资源规划局、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发布出让公告↓ | ||
| 挂牌成交并到市自然资源局签订出让合同↓ | 出让成交并到州自然资源规划局签订出让合同↓ | ||
| 市自然资源局推送缴费信息到市税务局↓ | 州自然资源规划局负责推送缴费信息至两区税务局,由两区负责催缴↓ | ||
| 企业缴费到市级财政↓ | 企业缴费到两区税务局↓ | ||
| 企业到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办证 | 企业到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办证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