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府网 云南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注册 登录 加入收藏
无障碍浏览 长者模式

红政发

  • 索引号: 000014348/2021-03838
  • 发布机构: 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红政发〔2017〕20号
  • 发布日期: 2017-05-24
  • 时效性: 有效

红河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红河州贯彻落实云南省旅游市场秩序整治措施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有关部门:

  现将《红河州贯彻落实云南省旅游市场秩序整治措施工作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各有关部门必须高度重视旅游市场秩序整治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结合各自实际和工作职能,制定具体细化的工作方案,压实责任,平稳推进,促进红河旅游产业健康发展。

  2017年4月20日

  红河州贯彻落实云南省旅游市场秩序整治措施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旅游市场秩序整治工作措施的通知》(云政发〔2017〕19号)及全省旅游市场秩序整治工作视频会议精神,进一步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优化旅游服务环境,维护旅游企业和广大游客的合法权益,全面推进依法治旅、依法兴旅,提高全州旅游市场治理能力,推进旅游产业转型升级,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围绕“规范、健康、有序”的目标,认真落实全省旅游市场秩序整治各项措施,强化各级人民政府及各成员单位治理旅游市场秩序的共同责任,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加大旅游市场综合治理,严厉打击扰乱旅游市场秩序的各种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全面规范旅游企业经营行为和旅游从业人员服务行为,进一步规范旅游市场秩序,提高游客满意度,努力构建健康和谐的旅游发展环境。

  二、组织机构

  为加强对全州旅游市场秩序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深入推进全州旅游市场秩序整治工作,确保工作取得实效,成立红河州旅游市场秩序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暨红河州旅游市场监管综合调度指挥部(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暨指挥部)。

  组     长(指挥长): 鞠云昆  州人民政府副州长

  副组长(副指挥长) : 张艳梅  州旅游发展委员会主任

  成              员: 杨仲黎  州法院副院长

                       张亚生  州政府督查室主任

                       张俊伟  州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副主任

                       李全弟  州公安局副局长

                       李  泽  州民政局副局长

                       白志光  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李国才  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

                       廖建南  州交通运输局副局长

                       李玉福  州林业局副局长

                       张  嫦  州环境保护局副局长

                       黄  春  州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局副局长

                       钱玉芳  州旅游发展委员会副主任

                        沈文洪  州工商行政管理局副局长

                       白庆云  州质量技术监督局副局长

                       罗优宝  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杨明志  州新闻办主任

                        张富云  州发改委价检局副局长

                        万云祥  州国税局副局长

                        陈洪刚  州委机构编制办公室副主任

  领导小组暨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全州旅游市场秩序整治工作;分析研判旅游市场形势,对旅游市场秩序整治情况进行综合评估,作出决策部署;根据目标任务,统筹调度各县市旅游市场监管综合调度指挥部开展工作;开展旅游市场秩序整治考评验收工作;每2个月向州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报告旅游市场秩序整治工作推进情况。

  领导小组暨指挥部下设办公室暨指挥中心在州旅游发展委员会,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暨指挥中心主任由张艳梅同志兼任,副主任由钱玉芳同志兼任,办公室暨指挥中心下设综合组、督查组、宣传舆情组、监察组4个工作组,人员从成员单位抽调,在州旅游发展委员会集中办公。

  三、整治时间

  2017年5月1日至2018年4月30日

  四、整治内容和责任单位

  (一)加强旅游购物管理

  1.取消旅游定点购物。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有关规定,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不再对旅游购物企业进行等级评定认定,我州原评定的9家星级旅游购物场所,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当地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将星级牌收回,并且不再定点接待旅游团队。所有旅游购物企业纳入社会商品零售企业进行统一监管。(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旅游发展委员会、州工商行政管理局牵头,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州国税局配合)

  2.严禁变相安排和诱导购物。严禁购物商店尤其是景区景点、公路沿线、休息区、车站、码头等旅游者集中的购物场所与旅行社或司陪人员串通,通过购物回扣、返佣,给予“停车费”、“茶水费”、“人头费”等形式,安排旅游团队购物或兜售商品。严禁景区景点、演艺、住宿、餐饮等旅游者集中活动场所强迫或变相强迫旅游者进入购物商店消费。(各县市人民政府牵头,州旅游发展委员会、州工商行政管理局、州交通运输局配合)

  3.严惩针对旅游者的欺诈销售。严厉打击各类商店以及酒吧、餐厅等场所通过“药托”、“酒托”等方式诱骗旅游者消费的违法违规行为。严厉打击购物商店虚假宣传、以假充真、以次充好、诱骗购物、强迫购物、不明码标价、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违规行为。对商业贿赂行为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各县市人民政府、州工商行政管理局牵头,州公安局、州旅游发展委员会、州质量技术监督局、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配合)

  (二)规范旅行社经营行为

  1.禁止“不合理低价游”。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禁止旅行社发布、销售“不合理低价游”产品,组织、接待“不合理低价游”团队。对经营“不合理低价游”产品的旅行社予以停业整顿,对整顿后再次经营“不合理低价游”产品的,依法吊销旅行社经营许可证。被吊销经营许可证的旅行社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列入“黑名单”,实施行业禁入。(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旅游发展委员会牵头,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州工商行政管理局配合)

  2.严格执行新的旅游合同。督促全州各旅行社启用新的旅游合同示范文本,对旅行社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旅游合同未载明游览、娱乐项目具体内容和时间,未载明交通、住宿、餐饮等旅游服务标准,旅行社指定购物点、推销自费项目、强迫或变相强迫旅游者消费的,依法从严处理。(各县市人民政府牵头,州旅游发展委员会、州工商行政管理局配合)

  3.严格监管旅游合同。加大对旅游合同的日常监管,对签订虚假合同、阴阳合同的旅行社及从业人员,依法从严处理。实行旅游合同电子化管理,实现旅游者、旅行社及监管部门实时查询,确保公开、透明。(州旅游发展委员会、州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各县市人民政府配合)

  4.建立旅行社“黑名单”制度。根据旅游者投诉、行政处罚等信息,对旅行社进行综合评价,根据评价结果建立旅行社“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布。对进入“黑名单”的旅行社,通过约谈、采取加大检查力度、限制新增业务范围、停业整顿等措施进行重点监管,对在规定时间内未达到整改要求的,吊销旅行社经营许可证。(州旅游发展委员会牵头,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州工商行政管理局配合)

  (三)规范导游管理

  1.建立健全全州导游管理信息。依托全省统一的导游管理信息平台,将全州所有导游纳入平台进行实时动态监管。(州旅游发展委员会牵头,各县市人民政府配合)

  2.公开导游服务质量评价。依托省级建立导游服务质量网上评价系统,方便旅游者对导游服务质量进行网上评价,评价结果作为导游星级评定的主要依据。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授权行业协会对导游进行评价考核和自律管理。实时动态公布导游服务质量网上评价、违法违规情况和星级评定结果,为旅游者自主选择提供参考,形成导游良性竞争机制和良好执业环境。(州旅游发展委员会牵头,各县市人民政府配合)

  3.强化签约导游管理。旅行社、景区景点等机构,对签约导游进行严格管理,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加强教育培训,建立合理薪酬制度,保障导游合法权益。(州旅游发展委员会牵头,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州总工会、各县市人民政府配合)

  (四)加强景区景点监管

  1.健全完善景区景点管理办法。依据国家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管理办法,立足地方实际,抓好省级景区景点管理办法贯彻落实,强化景区景点标准化管理。(州旅游发展委员会、各县市人民政府负责)

  2.规范旅游景区经营管理。加大对景区环境卫生、社会治安、交通秩序的整治力度。加强景区内部管理,提升景区服务质量。规范景区经营行为,禁止捆绑销售、园中园、票中票、强迫或变相强迫旅游者消费等行为。(各县市人民政府牵头,州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州公安局、州环境保护局、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州交通运输局、州林业局、州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局、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州旅游发展委员会、州工商行政管理局配合)

  3.整治景区景点突出问题。对旅游者投诉率居高不下、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安全隐患突出等问题的旅游景区景点进行重点整治,对问题严重的勒令停业整顿。对景区景点存在的揽客、拉客、“酒托”、“药托”等问题进行专项整治,对旅游者多次投诉的酒吧、餐厅等勒令停业整顿。(各县市人民政府牵头,州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州公安局、州环境保护局、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州交通运输局、州林业局、州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局、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州旅游发展委员会、州工商行政管理局配合)

  (五)推行综合监管模式

  适应全域旅游发展需要,在全州实行“1+3+N+1”旅游市场综合监管模式。

  1.建立健全集中统一的综合监管指挥平台。加强旅游综合执法体系建设,推动各县市建立具有综合职能的旅游发展委员会,强化综合调度指挥中心职责,完善运行机制,配备足够力量,形成信息汇集、及时研判、综合调度、联合执法、快速反应、高效处置的工作机制。(各县市人民政府牵头,州公安局、州监察局、州旅游发展委员会、州工商行政管理局、州委编办、州法院配合)

  2.组建三支执法队伍。建立州、县(市)两级工商和市场监管局旅游市场监管执法队伍,对旅游虚假宣传、假冒伪劣、违规经营、不正当竞争等进行快速查处。加强旅游警察队伍建设,出台旅游执法指南,构建快速出警处理机制。设立旅游巡回法庭,构建矛盾化解和纠纷调处机制,及时就地解决旅游矛盾纠纷。州旅游、工商、公安、法院等部门要及时提出组建相关执法队伍的方案,商州委编办研究,按程序尽快完成州县两级三支执法队伍组建。(各县市人民政府牵头,州公安局、州监察局、州旅游发展委员会、州工商行政管理局、州委编办、州法院配合)

  3.充分发挥职能部门作用。旅游、发改、工信、交通运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文体、质监、食品药品监管、民族宗教、商务、地税、国税等涉旅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能职责,发挥专业监管和执法作用,积极承担旅游监管责任,共同维护旅游市场秩序。(各县市人民政府牵头,州旅游发展委员会、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州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州交通运输局、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州文化体育和广播电视局、州质量技术监督局、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州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州商务局、州地税局、州国税局、州公安局、州监察局、州工商行政管理局、州委编办、州法院配合)

  4.建立旅游监管履职监察机制。监察部门要把各地、各有关部门履职情况作为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发生重大涉旅事件时,监察部门启动监督、问责程序,依法依纪严格追究责任。(各县市人民政府牵头,州公安局、州监察局、州旅游发展委员会、州工商行政管理局、州委编办、州法院配合)

  (六)深化行业协会改革

  1.推动行业协会去行政化。2017年底,州县旅游行业协会与行政机关完全脱钩,实现机构、职能、资产、人员等分离。行业主管部门通过授权、委托、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行业协会发展,并对行业协会进行指导、监督。行业协会按照现代社会组织要求,依照法规和章程进行自我管理。(州旅游发展委员会、州民政局,各县市人民政府负责)

  2.强化行业协会职能。旅游行业协会应发挥服务、引导、协调和监督作用,维护行业的合法权益和公平竞争秩序,在旅游行业主管部门的授权委托下,完善行业自律制度,引导企业诚信经营,切实承担好旅游行业标准制定,旅游企业等级评定,旅游从业人员教育培训、资格认证、考核评价,旅游纠纷调解等自律监管职能。(州旅游发展委员会、州民政局,各县市人民政府负责)

  3.加强行业协会自身建设。建立健全旅游行业协会法人治理结构和运行机制,构建权责明确、运转协调、制衡有效的法人主体。完善协会组织体系,合理确定州旅游业协会与不同层级协会、各专业协会之间的关系。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保障协会组织有效运转。(州旅游发展委员会、州民政局,各县市人民政府负责)

  (七)强化属地监管责任

  1.强化旅游市场属地监管责任。各县市人民政府负责本县市旅游市场监管,县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为旅游市场监管第一责任人。将旅游市场监管纳入年度综合考评内容,对市场监管不力,发生恶性旅游事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对有关责任人进行严肃问责。(州政府督查室、州监察局牵头,州旅游发展委员会配合)

  2.切实加大监督考核问责力度。建立旅游综合监管考核评价制度,纳入全州综合考核评价体系。重点依据旅游者投诉情况、违法违规案件、处置应对效率、旅游者满意度等指标,每季度对县市旅游综合监管进行量化考评,考评结果予以通报。季度综合考评连续3次处于后3位的,对县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进行约谈;连续3次处于末位的,对县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及有关人员进行问责。(州政府督查室、州监察局牵头,州旅游发展委员会配合)

  五、工作步骤

  (一)部署阶段(2017年4月下旬)

  州级、各县市对旅游市场秩序整治行动进行全面动员和统一部署,及时将全省旅游市场秩序整治工作视频会议精神和红河州贯彻落实云南省旅游市场秩序整治措施工作方案迅速传达到所属旅游企业和从业人员,结合实际,部署好本地旅游市场秩序整治工作。

  1.传达贯彻落实全省旅游市场秩序整治工作视频会议精神和省旅游市场秩序整治工作措施。

  2.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有关部门结合自身工作实际,尤其是重点旅游目的地要认真分析和研究本地旅游市场整治工作面临的形势和存在的问题,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上报州旅游市场秩序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整治阶段(2017年5月1日至2018年3月14日)

  1.自查自纠阶段(2017年5月1日至5月31日)。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有关部门认真开展自查自纠,以集中查处违法违规案件为主,开展联合执法。要加大对全州旅游投诉的受理,及时处理,做到件件有回复,件件有结果。

  2.全面整治阶段(2017年6月1日至12月31日)。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有关部门要发挥好旅游市场执法主体的作用,加大旅游市场监督检查力度,对所属旅游企业、从业人员集中开展全面整治排查,切实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案件。全力抓好本地区旅游企业督导检查,主管领导要亲自参与、亲自抓好落实。

  3.督查检查阶段(2018年1月1日至2月28日)。督查检查采取多形式、多层次、宽领域、全覆盖,加强协调,统筹各方力量,发挥全州旅游市场秩序整治工作的长效机制作用,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增强工作合力,加大对旅游市场整治,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4.抽查复查阶段(2018年3月1日3月14日)。领导小组暨指挥部办公室将组织检查组,对旅游市场整治效果进行抽查复查,确保红河州旅游市场秩序整治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三)总结提高阶段(2018年3月15日至4月30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各有关部门认真总结整治成果,集中梳理旅游违法违规行为典型案件,进一步完善旅游市场秩序相关制度规定。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正确认识旅游市场秩序面临的新形势,正视旅游市场现状,克服松懈思想和厌战情绪,切实增强旅游市场秩序整治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把旅游市场秩序整治作为全州当前的一项重要工作,汇集多方力量,抓紧抓好,抓出成效,确保旅游监管工作不放松、服务质量不下降。

  (二)标本兼治,加强督导检查。全力抓好本地区旅游企业督促检查,主管领导要亲自参与,加强部署落实,认真组织开展检查督查活动,以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典型案例为突破口,发现问题不回避,敢动真格,敢于碰硬,从重处罚顶风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切实查处一批典型案件,严惩一批违法违规旅游企业和从业人员,实现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目标,从源头上解决影响旅游市场秩序的深层次问题,进一步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依法监管能力。

  (三)加大宣传,营造良好氛围。各县市人民政府和州级有关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和新媒介的作用,集中报道旅游市场秩序整治工作部署和进展情况。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社会媒体广泛深入地宣传旅游市场秩序整治工作的重大意义、重点内容和具体要求,不断推进旅游市场秩序整治工作深入开展,及时总结推广开展整治工作的好做法、好经验,努力营造有利于整治工作顺利开展的舆论氛围,扩大整治工作的社会影响力。

  (四)强化落实,加强信息报送。旅游市场秩序整治期间,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各相关部门要及时总结工作经验,及时报送典型案件和重要情况。领导小组暨指挥部将对推进旅游市场秩序整治进行督促检查,对整治工作措施不力的县市开展督导检查,确保工作部署有响声、工作落实有回声,确保旅游市场秩序整治工作落实到位、取得实效。

  • 一部手机游云南

  • 一部手机办事通

  • “互联网+督查”

  • 云南省营商环境投诉举报和问卷调查平台

  • 2025年红河州食品安全“你点我检 服务惠民生”活动...

  • 阻碍民营经济发展壮大问题线索征集

  • 为基层减负线索反映

  • 影响营商环境建设问题线索征集

  • 红河州“局长坐诊接诉”企业诉求直通窗

  • “互联网+督查”推动高质量发展综合督查征集问题线索

  • 我的服务 您来点评

x

网站支持IPV6   滇ICP备09006781号 滇公网安备 53250302000196号 网站标识码:5325000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