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政发
- 索引号: hhzrmzfbgs/2025-00089
- 发布机构: 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红政函〔2025〕39号
- 发布日期: 2025-09-16
- 时效性: 有效
红河州人民政府 文山州人民政府民航云南安全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红河蒙自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区域的通告
为加强红河蒙自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的管理保护工作,消除安全隐患,保障民用航空器运行安全和乘客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民用机场管理条例》《运输机场净空保护管理办法》《云南省民用运输机场保护条例》《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民用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划定规范和保护要求》等法律法规、标准要求,结合红河蒙自机场实际,现将红河蒙自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区域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机场净空保护区域是指以机场基准点为圆心、水平半径55公里的空间区域,分为净空巡视检查区域和净空关注区域。净空巡视检查区域为机场障碍物限制面区域加上适当的面外区域,一般为机场跑道中心线两侧各10公里、跑道端外20公里以内的区域(具体范围以矩形四角定位坐标围合区域为准)。净空关注区域为净空巡视检查区域之外的机场净空保护区域。
红河蒙自机场净空保护区域涉及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其中包含11个县市,区域面积9503平方公里,具体含盖: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蒙自市、开远市、个旧市、弥勒市、建水县、元阳县、金平县、河口县、屏边县共9个县市;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文山市、砚山县共2个县市。
红河蒙自机场净空巡视检查区域四至界限如下:
东界:开远市乐白道街道八盘寨、开远市大庄回族乡、蒙自市西北勒乡犁耙山、蒙自市芷村镇黑山一线以西区域。
南界:蒙自市芷村镇黑山、蒙自市新安所街道响水河村、蒙自市文澜街道牛母卢金山一线以北区域。
西界:蒙自市文澜街道牛母卢金山、文澜街道白石岩、个旧市大屯街道第二人民医院、个旧市鸡街镇笔架山一线以东区域。
北界:个旧市鸡街镇笔架山、鸡街镇一碗水村、开远市乐白道街道八盘寨一线以南区域。
红河蒙自机场净空巡视检查区域矩形四角定位坐标点列表如下:
点位 | 位置(WGS84) | |
经度 | 纬度 | |
北角 | 103°17′22.26″ | 23°40′18.47″ |
东南角 | 103°33′31.50″ | 23°22′32.25″ |
南角 | 103°24′31.84″ | 23°15′34.81″ |
西北角 | 103°08′22.24″ | 23°33′20.11″ |
二、红河蒙自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指以机场跑道两端入口为圆心、10公里为半径的弧和与两条弧线相切的跑道的平行线围成的区域,以及设置在机场总体规划区域内的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具体以矢量数据合围区域为准)。
三、在红河蒙自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拟建可能影响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的建(构)筑物、架空高压输电线路等项目,应当按照《中国民用航空局 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建设项目净空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民航发〔2023〕1号)有关规定进行审核评估。
四、红河蒙自机场净空保护区域为升空物体限制区。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在限制区内进行无人机、飞艇、滑翔机、轻型或者超轻型飞机、轻型直升机、三角翼、滑翔伞、动力伞飞行以及升放自由气球、系留气球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民航飞行安全的升空物体。在限制区内,无人驾驶航空器等升空物体飞行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空中交通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技术安全规范要求。
五、红河蒙自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区范围内的有关行为、活动,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民用机场管理条例》《运输机场净空保护管理办法》《运输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建设项目净空审核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民用机场管理条例》《云南省民用运输机场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禁止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从事以下行为:
(一)修建可能在空中排放大量烟雾、粉尘、火焰、废气而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
(二)修建靶场、强烈爆炸物仓库等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
(三)修建不符合机场净空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
(四)设置影响机场目视助航设施使用或者民用航空器驾驶员视线的灯光、激光、标志、物体;
(五)种植影响飞行安全或者影响机场助航设施使用的植物;
(六)放飞影响飞行安全的鸟类动物以及升放无人驾驶的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和其他物体;
(七)修建影响机场电磁环境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
(八)设置易吸引鸟类及其他动物的露天垃圾场、屠宰场、养殖场等场所;
(九)焚烧产生大量烟雾的农作物秸秆、垃圾等物质,或者燃放影响飞行安全的烟花、焰火;
(十)在民用机场围界外5米范围内,搭建建筑物、种植树木,或者从事挖掘、堆积物体等影响民用机场运营安全的活动;
(十一)其他影响飞行安全的情形或者活动。
六、所有单位、组织和个人应当学习宣传并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主动配合做好红河蒙自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工作,积极发现、规劝和举报可能扰乱民航飞行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如发现无人驾驶航空器等升空物体违法飞行威胁红河蒙自机场民航净空安全的行为,应当及时向红河蒙自机场和公安机关反映。
违法行为举报电话:公安机关:110。
七、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通告。
附件:
1.红河蒙自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图
2.红河蒙自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图
红河州人民政府 文山州人民政府
民航云南安全监督管理局
2025年8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附件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