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政发
- 索引号: hhzrmzfbgs/2025-00059
- 发布机构: 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红政发〔2025〕7号
- 发布日期: 2025-06-09
- 时效性: 有效
红河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红河州民宿数字化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红河州民宿数字化管理实施方案》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5年5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红河州民宿数字化管理实施方案
为规范民宿经营管理,促进民宿业持续健康发展,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基础能力建设重点工作及实施步骤
(一)平台搭建
打造综合性的红河州民宿数字服务平台,实现与现有部门的数据交互、实时共享和高效利用。新增涵盖房源管理、经营监管(营收)、安全监测、信用监管等功能模块,通过数据流转的方式实现州、县多部门协同监管。
牵头部门:州文化和旅游局
责任单位:州发展改革委、州公安局、州财政局、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州商务局、州卫生健康委、州市场监管局、州政务服务局、州消防救援支队。
完成时限:2025年7月底前完成招标,9月底前上线试运行。
(二)系统搭建与实施步骤
强化部门联动,采集企业信息。各县市成立由商务、文旅、市场监管、消防、公安、卫生、税务等部门组成的信息采集比对专项小组,乡、村、网格员三级联动配合机制,按乡镇划分责任区,实地采集企业信息,采集信息如下:
1.实地采集企业信息,包括地址、证照、房源等。
2.专项小组各部门成员各司其职,将采集信息进行数据比对,修正矛盾信息。
3.对问题企业(如证照不全、地址不符、一址多证)多次核查及甄别,直至符合“一码通”标准(即一证、一照、一址、一码)。
4.线下采集+线上接入数据,构建“一宿一档”数据库。
5.基础数据上传至数据后台,通过技术分析形成行业画像,实现实时监控与风险预警。
牵头部门:州文化和旅游局
责任单位:州发展改革委、州公安局、州市场监管局、州税务局、州消防救援支队、各县市人民政府。
完成时限:2025年9月底以前完成全州“一宿一档”数据排查和信息归集工作。
二、部门工作及分工
(一)规范开办经营。编制《民宿“一窗受理”行政审批事项服务指南》,开设民宿行政审批“一窗受理、集成服务”综合受理窗口,统一受理民宿审批许可事项。民宿应依法办理营业执照,并按规定取得公安、消防、卫生等手续后方能开展经营;经营场所内从事餐饮、娱乐等经营项目的,应依法取得有关部门许可。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民宿。强化存量“一人一址多照”排查整治,对虚假登记的,采取依法裁定、对外公示等措施,及时开展撤销登记;对一人拆分经营项目的,督促经营者保留一个经营主体身份;引导新登记主体主动承诺同一个经营主体在同一个住所只有一个经营业态,新开办民宿实行“证照联办+数据前置”。〔州市场监管局牵头;州公安局、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州卫生健康委、州政务服务局、蒙自经开区红河综保区管委会、自贸试验区红河片区(河口边合区)管委会、州消防救援支队,各县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强规划和用地管控。新建、改(扩)建民宿必须符合各级国土空间规划和有关专项规划,不得在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各类自然保护地及其他各类禁止建设区内选址建设。新建、改(扩)建民宿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传统村落保护范围内的,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保护规划要求执行。合理引导民宿发展规模和总体布局,民宿建筑风貌应与城乡风貌、当地自然与人文景观环境相协调。利用集体建设用地新建民宿,必须符合国家现行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政策。在国有建设用地上选址建设各类民宿,其用地必须符合国土空间详细规划中商业用地性质。加强宅基地管理,防止侵占耕地、大拆大建、违规开发,确保盘活利用的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依法取得、权属清晰。不得违法收回农户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不得违法违规买卖或变相买卖宅基地,严格禁止以经营民宿为名,利用农村宅基地变相建设别墅大院和私人会馆。〔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州生态环境局、州农业农村局、州林草局、州文化和旅游局、蒙自经开区红河综保区管委会、自贸试验区红河片区(河口边合区)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强房屋建设管理。限额以上(工程投资额100万元以上或者建设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新建、改(扩)建的民宿必须依法办理用地、规划、建设等审批手续,按照有关工程建设及房屋质量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和施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改(扩)建或装饰装修民宿建筑,未经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不得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不得超规范增加楼面荷载。涉及历史建筑和传统建筑的,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州历史文化资源保护有关规定,在保持原有外观风貌、典型构件的基础上,通过适当加建、改建和添加设施等方式,活化利用历史建筑,赋予历史建筑当代功能。〔州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州文化和旅游局、州农业农村局、州应急局、州消防救援支队、蒙自经开区红河综保区管委会、自贸试验区红河片区(河口边合区)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强房屋安全管理。严格落实民宿房屋安全责任,对利用原有房屋或历史建筑开展民宿经营的,产权人或使用人必须提供依法依规取得的房屋安全鉴定合格证明,不得以局部安全鉴定代替整栋房屋安全鉴定。由州级住建部门公布房屋安全鉴定专业机构推荐名录,加强鉴定机构和从业人员管理,严厉打击出具虚假报告等行为。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不具备经营条件的民宿,要依法依规停业整改。〔州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州市场监管局、州应急局、州消防救援支队、蒙自经开区红河综保区管委会、自贸试验区红河片区(河口边合区)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五)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民宿经营主体在建设和经营中应认真落实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完善各类污染防治措施。民宿开展经营活动前,应配套符合标准的污水、垃圾收集处理等环保设施设备,执行污水、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位于城镇的民宿要严格执行城镇污水接入排水管网许可制度。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民宿经营主体,都应当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税)。〔州生态环境局牵头;州发展改革委、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州农业农村局、州水利局、州税务局、蒙自经开区红河综保区管委会、自贸试验区红河片区(河口边合区)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六)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城关镇以外经营民宿的消防安全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安部 国家旅游局关于印发农家乐(民宿)建筑防火导则(试行)的通知》(建村〔2017〕50号)的要求执行,民宿应当向消防部门备案并纳入消防监督管理,实行消防安全达标创建。城关镇以内经营民宿的其消防安全应当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55036-2022)、《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等消防技术标准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等消防法律法规有关要求,并由消防部门办理《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州消防救援支队牵头;州公安局、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州应急局、州文化和旅游局、蒙自经开区红河综保区管委会、自贸试验区红河片区(河口边合区)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七)加强治安管理。民宿应落实治安管理相关规定,配备必要的防盗、视频监控等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对工作人员进行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培训,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对符合旅馆业办证条件的民宿,按规定办理《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安装使用云南省旅馆业治安信息智能管理系统,落实旅客住宿“实名、实数、实情、实时”登记、接待未成年人入住“五必须”要求等治安管理制度。严格落实公安机关禁止“黄赌毒”有关要求,严禁利用经营场所组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推广使用红河州民宿数字服务平台,实现民宿经营管理系统和政府监管平台信息共享。〔州公安局、州文化和旅游局牵头;州商务局、州市场监管局、蒙自经开区红河综保区管委会、自贸试验区红河片区(河口边合区)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八)加强卫生监管。民宿卫生管理按照《住宿业卫生规范》要求进行卫生监管,民宿在醒目位置公示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内卫生检测报告、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卫生信誉度等级,基本设置、设施设备及操作流程等符合卫生要求。按照住宿业卫生规范要求设置满足场所需要的独立清洗消毒、保洁专间,并配备足够的公共用品用具,规范进行更换、清洗、消毒和保洁,可重复使用的公共用品用具应一客一换,每客用后清洗消毒。鼓励由专业洗涤消毒机构洗消布草、公共用品。〔州卫生健康委牵头;州市场监管局、蒙自经开区红河综保区管委会、自贸试验区红河片区(河口边合区)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九)规范在线经营。在线旅游经营服务平台企业为民宿提供预订服务,应当对民宿经营主体经营资质进行审核,不得允许证照不全的民宿经营主体通过平台从事有关经营活动。在线旅游经营服务平台企业及平台内住宿经营企业应当提供完整、真实、准确的经营信息,广告宣传必须真实、合法,不得进行虚假宣传,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并为已离店住宿登记用户主动开具规范发票。未经评定获得国家旅游饭店星级、国家旅游民宿等级的民宿,不得使用有关称谓和标识。〔州文化和旅游局、州市场监管局牵头;州公安局、州商务局、州税务局、蒙自经开区红河综保区管委会、自贸试验区红河片区(河口边合区)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加强税收征管。民宿经营主体应依法进行税务登记信息确认,如实办理纳税申报,缴纳税款。主动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资料,按规定开具发票,接受税务机关对财务收支和银行流水等生产经营情况税务检查。对故意隐瞒营业收入、逃避纳税义务的市场主体,依法开展税务稽查。〔州税务局牵头;蒙自经开区红河综保区管委会、自贸试验区红河片区(河口边合区)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加强统计监测。依托红河州住宿业数字监管服务平台建立民宿市场主体数据库,根据民宿营业收入、纳税、入住人数等统计信息,构建民宿经营主体梯次培育监测体系,抓实民宿市场主体培育和升限纳统工作。〔州文化和旅游局牵头;州发展改革委、州商务局、州统计局、蒙自经开区红河综保区管委会、自贸试验区红河片区(河口边合区)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加强诚信建设。民宿经营主体要加强价格自律,依据生产经营成本、市场供求状况和服务质量合理制定客房市场价格,做到质价相符。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标示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和价格或结算方式等信息,有关信息应做到线上线下统一。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提供服务,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有关部门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对民宿开展监督检查,对行政处罚、投诉举报较多的民宿要提高抽查比例,依法查处违法违规经营行为,依规公示行政处罚信息,对严重违法失信者实施联合惩戒。〔州发展改革委、州市场监管局牵头;州商务局、州文化和旅游局、蒙自经开区红河综保区管委会、自贸试验区红河片区(河口边合区)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统筹协调。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强化部门之间协调联动,在规划建设、规范管理、公共服务、环境营造、数据共享、安全保障等方面同时向内发力,解决民宿发展中的突出问题,形成政府管理、部门联动、行业自律、企业履责、社会监督的综合治理格局。各县市要强化属地管理和组织领导,建立联合指导制度和工作推进机制,强化规范引导和监督管理,推动民宿高质量发展。
(二)完善政策支持。建立民宿规范发展奖励制度,对管理规范具有典型示范引领作用的民宿,经评定后给予奖励扶持。引导金融机构结合规范发展要求推出特色金融产品,对管理规范、升限纳统或经评定的民宿经营者给予金融支持,拓展民宿经营主体融资渠道。支持建立民宿行业协会,充分发挥行业组织作用,促进行业自律、诚信经营、公平竞争。加大行业和地方标准宣传推广力度,指导开展经营管理业务培训,规范提升旅游服务质量。
(三)落实监管责任。在“鼓励创新、包容审慎”的基础上,各级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强化事前事中事后监管,坚决纠正“以批代管”“不批不管”等问题。各县市人民政府,蒙自经开区红河综保区管委会、自贸试验区红河片区(河口边合区)管委会要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强化日常监管机制,督促指导民宿经营者严格依法经营。州级各牵头部门和各县市人民政府,蒙自经开区红河综保区管委会、自贸试验区红河片区(河口边合区)管委会要及时研究出台具体实施方案,并抓好贯彻落实。
(四)经费支持。统筹加大对民宿经营场所数字化管理资金支持力度,做好项目储备工作,主动与省级对口部门汇报衔接,全力争取上级项目资金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