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转发省政府办公厅整顿财政周转金文件的通知
(红政办发〔1999〕33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州直各委、办、局:
现将《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整顿财政周转金方案文件的通知》(云政办发〔1999〕41号)转发给你们, 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由州财政局尽快摸清全州情况,制定《红河州整顿财政周转金实施办法》,报州政府批准后执行。在办法未出台之前,除国务院、省政府另有规定外,各级财政周转金从1998年12月1日起一律停止发放。
二、在整顿财政周转金期间,各级政府、财政部门要认真清理债权、债务,采用法律手段和奖惩办法等措施,加强周转金的回收工作。为保证财政周转金的完整,不得随意肢解财政周转金,同时,要求采取措施保证逾期借款在法律上的有效性。
三、财政部门以外的各级政府及其他部门要对所管理的资金进行调查清理,实施有偿使用的资金、基金(包括委托银行及其他金融部门办理的资金),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一律停止发放,并在5月底前将资金、基金性质、批准设置机关、财务决算、管理办法和管理使用情况等向同级财政部门申报。逾期不申报的,审计部门检查出来后,一律收缴财政。
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州财政局反映。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一九九九年四月二十六日
红河州人民政府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