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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河州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红河州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意见及相关暂行办法的通知
(红政办发〔2007〕181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有关委、办、局:

  《红河州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意见》《红河州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暂行办法》《红河州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方式确定暂行办法》《红河州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红河州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红河州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监督检查及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九月十八日

 

红河州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意见

 

  为切实做好我州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帮助我州水库移民脱贫致富,促进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生态协调发展,促进新时期水利水电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方案及相关暂行办法的通知》(云政办发〔2007〕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州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大中型水利水电移民现状及落实后期扶持政策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

  (一)我州水利水电工程移民的基本情况

  在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国家和省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我州水利水电事业发展迅速,为全州经济社会发展奠定了重要基础。目前,我州建成和在建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28件,其中,水利工程22件,水电工程6件。同时, 还兴建了一部分小型水库和水电站以及其他水利工程,初步形成了供水、灌溉、防洪、排涝、发电等工程体系。与此同时,也形成了大量的水利水电工程移民。省核定我州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农村移民为32034人,其中,水库移民29485人,水电工程移民2549人。我州实际核定移民人口数为45367人,其中,水库移民 44226人,水电站移民1141人。我州涉及移民搬迁的大中型水库分别是蒙自县长桥海水库、菲白水库、庄寨水库、五里冲水库;建水县跃进水库、绵羊冲水库;石屏县高冲水库;弥勒县太平水库、租舍水库、雨补水库、洗洒水库;泸西县板桥河水库、白水塘水库、五者水库;红河县俄垤水库。电站分别是弥勒县雷打滩电站、沪西县云鹏电站、金平县那兰电站、绿春县戈兰滩电站。目前,我州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大多数较为贫困,有些移民耕地较少,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较差,存在着饮水难、看病难、 无水灌溉农田等问题。

  (二)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坚持开发性移民方针,完善后期扶持政策,加大扶持力度,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扶贫开发有机结合,针对各个时期水库移民特点,采取相应措施,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改善移民生产生活条件,逐步建立促进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发展、水库移民增收、生态环境保护、农村社会稳定的长效机制,实现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三)基本原则

  ——坚持前期补偿补助和后期扶持相结合的原则。

  ——坚持统筹兼顾水电和水利移民、新水库和老水库移民的原则。

  ——坚持国家帮扶与移民自力更生相结合的原则。

  ——坚持实事求是、分类指导的原则。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坚持维护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社会稳定的原则。

  (四)工作目标

  着力解决农村移民贫困问题,加快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的基础设施、生态环境建设,改善移民生产生活条件,努力增加移民收入,不断提高移民生活水平。

  1.近期目标:在2010年以前,主要解决水库移民的温饱问题以及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薄弱的突出问题,使移民人均收入达到温饱线以上。饮水、交通、生活用电、薪柴燃料、子女入学、看病就医等突出困难得到解决。

  2.中期目标:在2015年以前,重点结合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总体发展部署,帮助移民调整农业产业结构,使移民收入接近或达到当地农村平均水平,加强移民库区、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为移民经济发展奠定基础。

  3.远期目标:在2025年以前,加强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和生态环境建设,为移民创造可持续发展的基本条件;使移民逐步融入当地社会,与安置区群众同步致富奔小康。改善移民生产生活条件,促进经济发展,增加移民收入,使移民人均收入达到或超过所在县农村平均水平。

  二、落实后期扶持政策的措施和办法

  (一)制定政策措施

  为全面做好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州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和要求,分别制定《红河州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意见》《红河州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暂行办法》《红河州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方式确定暂行办法》《红河州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红河州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红河州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相关配套文件。

  (二)扶持范围及对象

  后期扶持范围为我州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的农村移民。人口核定登记要坚持以原始的规划设计文件为依据。其中,2006年6月30日前搬迁安置的农村移民为现状人口,2006年7月1日以后搬迁安置的农村移民为原迁人口。

  (三)扶持标准和期限

  1.扶持标准。对纳入扶持范围的移民每人每年补助600元。

  2.扶持期限。对2006年6月30日前搬迁安置纳入扶持范围的移民,自2006年7月1日起再扶持20年。对2006年7月1日以后搬迁纳入扶持范围的水库移民,从其完成搬迁之日起扶持20年。

  (四)扶持方式

  扶持方式总的原则是“一个尽量,两个可以”,即后期扶持资金能够直接发放到移民个人的尽量发放到移民个人,用于移民生产生活补助;后期扶持资金难以发放到个人的,可以实行项目扶持,用于解决移民村群众生产生活中存在的突出问题;针对具体问题还可以采取两者结合的扶持方式。同时,结合我州各县市实际,要充分尊重历史,面对现实,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根据不同时期水库移民的特点,以不影响社会稳定、促进库区经济发展、改善移民的生产生活为前提,科学合理地选择移民后期扶持的具体方式。

  1.对2006年6月30日前已经搬迁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农村移民,按照移民现状人口,尽量核定到户到人,采取直补到人、项目扶持或项目扶持与直补到人相结合的扶持方式。后期扶持资金直补到移民个人的,要引导移民将后期扶持资金用于发展生产;后期扶持资金确实不能核定到户到人的,以村组为单位, 采取项目扶持与直补到人相结合或项目扶持方式。

  2.对2006年7月1日以后搬迁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农村移民,按照实际动迁入口将扶持资金直补到户到人。

  采取直补到人方式进行扶持的,县级移民主管部门必须对扶持人口进行核定登记,要建档立卡、设立账户,发放的条件、金额、对象经公示后,颁发移民手册,作为享受移民后期扶持的有效证件。要定期公布资金发放和领取情况,通过银行办理存折 (卡)向扶持对象定期直接兑付,确保移民受益和资金安全。

  3.对只能确定移民人数,难以将扶持对象准确核定到人;插花户较多,难以协调处理好移民与为移民无偿调整土地的原住村民的关系,基础设施条件较差的地方,应以项目扶持为主,解决移民安置村组群众生产生活中存在的突出问题。采取项目扶持的,提出项目扶持的合理方案,将后期扶持资金重点用于移民所在的村组,改善生产生活条件。

  4.对因病因残、孤寡丧失劳动能力及无父母亲人抚养的未成年移民,在政府纳入社会救助的基础上,后期扶持资金应全额给予补助,各级各部门不得克扣挪用。

  (五)农村移民人口核定

  1.农村移民人口核定的标准参照《红河州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暂行办法》执行。

  2.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对象实行动态管理。后期扶持期间, 发生以下情况的,在后期扶持人口年度核定时予以核减:

  (1)扶持对象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控股企业录(聘) 用、现役军人(含武警)提干的;

  (2)扶持对象转为非农业人口的;

  (3)扶持对象死亡的;

  (4)扶持对象服刑的(缓刑除外)。

  3.各有关县市要根据国家和省、州的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暂行办法研究制定核定登记工作的具体办法。县级人民政府是移民后期扶持的工作主体、责任主体和实施主体。各县市要组织工作组采取进村入户等方式,开展调查和人口登记工作。人口核定登记结果要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核定结果经公示后,建档立卡,以正式文件及电子文档形式上报州人民政府审核汇总并将结果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县级移民主管部门颁发移民后期扶持手册。

  4.对于跨州、县外迁移民人口核定登记工作,坚持属地管理的原则,由移民现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负责。跨省自主外迁移民的身份证明,由移民在其现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报州移民开发局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或派人到迁出地省人民政府办理。

  (六)编制规划

  在确定扶持方式和人口核定登记的基础上,组织开展规划编制工作,规划包括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规划。

  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以乡镇为单位编制,逐级汇总上报。规划包括现金直补和项目扶持两个部分。采取将扶持资金直接发给移民个人的,要列出资金发放的移民村组、人数及资金额度;采取项目扶持方式的,要以水库移民村组为基本单位,按照优先解决原则,编制项目规划,作为安排后期扶持资金的依据。项目必须落实到移民村组,并经本村组绝大多数移民同意后列入规划。

  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规划,以县为单位进行编制,按照资金安排的可能,从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长远发展出发,统筹安排扶持项目。原则上在2007年6月底前完成规划编制工作,并逐级上报,经审批后作为安排资金的依据。

  三、后期扶持政策实施的保障措施

  各县市人民政府、各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长期性和艰巨性,进一步统一思想, 提高认识,明确责任,把移民后期扶持工作摆上重要的议事日程, 周密部署,稳步推进,确保各项移民政策落到实处。

  (一)加强领导,明确职责,健全机构,充实队伍

  1.移民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州人民政府对全州移民后期扶持和社会稳定工作负总责,州移民开发局负责全州农村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并由专门科室负责后期扶持的日常工作。各县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是本行政区内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具体负责,逐级落实责任。

  2.各县市人民政府要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工作落实到部门,部门落实到人。要建立监督检查、责任追究工作机制,从有关业务部门和组织、纪检监察等部门抽调人员,组成督查督办及调研组,对移民工作纪律和移民资金使用管理等方面进行督促检查,加大移民工作目标考核力度。一旦发现不作为、违反政策规定的,及时进行督办、纠正、追究。涉及违法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各县市人民政府要尽快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具体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3.建立健全移民工作机构。各县市有移民后期扶持工作任务,还未建立或明确工作机构的,要根据工作任务情况,尽快建立和落实工作机构,健全工作制度,确保工作顺利开展。要挑选一批思想素质好、政策水平高、业务能力强、群众工作经验丰富的干部组成移民工作组,深入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开展工作。

  4.移民工作机构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安排。

  (二)加强部门协作,严肃工作纪律

  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涉及面广,关联度高,政策性强,情况复杂,事关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各级、各部门要密切协作,形成合力,将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作为一项民心工程、廉政工程、阳光工程来抓。认真履行职责,严守工作纪律, 严格执行政策,确保政令畅通。做到“六不准”:不准弄虚作假, 不准自行其是、违背政策解答,不准推诿扯皮、贻误工作,不准遇到突发事件临阵退缩,不准漠视群众诉求、伤害群众感情,不准滞留、挤占、截留、挪用扶持资金。

  (三)加强教育培训,提高工作队伍整体素质

  在制定和完善红河州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意见的基础上,从州到县市、乡镇逐级开展人员培训,做到工作人员“五明白”,即“明白工作纪律、明白政策内容、明白服务对象、明白自身职责、明白方法步骤”;政策贯彻落实“四统”,即“口径统一、解释统一、时间统一、程序统一”;做到相关政策法规随身带、随时学,坚持一种声音,一把尺子,确保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宣传、解释不变形,执行不走样。

  (四)充分发挥移民村级组织作用,鼓励移民自力更生

  解决水库移民问题,既需要国家加大扶持力度,也需要移民自身努力。要充分调动和发挥广大移民建设新家园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倡顾全大局、舍己为公、团结协作、艰苦创业;加强职业技能培训,提高移民文化素质,加快农村移民劳动力转移步伐;通过帮扶与移民和移民村群众自力更生相结合,使移民和移民村群众尽快走上致富之路;加强移民安置区基层组织建设,提高党组织的战斗力,发挥广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带领移民为开创美好新生活而奋斗。

  (五)妥善解决大中型水库非农安置、其他征地拆迁和小型水库移民的困难问题

  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实行后期扶持政策后,可能对大中型水库非农安置移民、其他征地拆迁人口和小型水库移民带来影响。 对大中型水库非农安置移民和其他征地拆迁人口生产生活中存在的问题,各县市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家现行政策,采取积极措施, 妥善化解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中带来的连带影响。

  妥善解决小型水库移民的困难。在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全面启动,取得阶段性成果后,择机开展全州小型水库移民调查工作。待省政府出台小型水库移民补助相关政策后,严格按政策统筹解决小型水库农村移民问题。

  (六)制定应急预案,维护社会稳定

  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涉及各方面利益的调整,稳定工作至关重要。在移民后期扶持工作中,要耐心做好移民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倾听移民群众的意见,做好移民信访工作,及时受理涉及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的举报投诉。各县市维稳领导小组要随时排查,针对不稳定因素提出解决工作方案,及时化解各种矛盾。为迅速妥善处理在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可能出现的群体性突发事件,各县市移民工作领导小组应制定移民突发性事件处置工作预案,建立行动迅速、协调统一、权威高效的应急指挥系统, 落实应对措施,确保社会稳定。

  (七)加强政策宣传工作,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把政策宣传贯穿于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的始终, 印发宣传提纲,使移民群众了解国家新时期移民的方针、政策、 措施,做到政策、程序公开、透明。在政策宣传中,严肃宣传纪律,把握宣传口径,防止借机炒作,确保移民群体的稳定。各县市要组织强有力的工作组,深入移民村(组),及时宣传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内容,有针对性地答疑解惑,让移民群众实实在在感受到党和政府的温暖。同时,把宣传的重点放在基层,放在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的第一线,做到政策涉及哪里,宣传解释跟到哪里,使移民政策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红河州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做好我州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后期扶持工作,切实贯彻落实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准确界定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的使用范围和使用对象,维护移民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工作的意见》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方案及相关暂行办法的通知》(云政办发〔2007〕8号)精神,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全州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农村移民。

  第三条 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范围

  (一)工程核定登记范围

  经国务院、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或核准在我州实施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

  (二)人口核定登记范围

  1.2006年6月30日前搬迁的水库移民为现状人口,2006年7月1日以后搬迁的水库移民为原迁入口。移民后期扶持对象为国家核准的2006年6月30日前已经竣工和开工建设的28件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产生的农村移民。

  2.2006年6月30日前已竣工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其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以批准的规划设计文件、搬迁时登记在册的农村移民或工程竣工验收文件等档案资料确定的农村移民人口为依据进行登记。

  3.2006年6月30日以前开工建设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 分以下两种情况核定:

  (1)2006年6月30日以前已经搬迁的农村移民,其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以批准的规划文件为依据,按照现状人口核定登记。

  (2)2006年7月1日以后搬迁的农村移民其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以批准的规划设计文件为依据,按照移民搬迁实施方案分年度核定登记。

  4.2006年7月1日以后开工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其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按照实际动迁的农村移民人口核定,每年核定登记一次。

  第四条 2006年6月30日以前搬迁的农村移民(含2006 年6月30日前出生的)后期扶持人口身份核定登记原则。

  (一)应该列入后期扶持的人口

  1.具有农村户籍的原迁移民和移民的后代(含依法收养的人口)。

  2.具有安置地农村户籍的原迁移民和移民的后代娶进或入赘的农业人口。

  3.户口临时转出的现役义务兵、在校大中专学生(含已退伍、毕业,但尚未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控股企业录(聘) 用的人口)。

  4.原迁移民和移民的后代娶进或入赘的农业人口(含户口未迁入移民安置地,但已领取国家婚姻登记证的)。

  (二)不列入后期扶持人口:

  1.已经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原迁移民和移民的后代。

  2.原迁移民和移民的后代出嫁或入赘到非移民户产生的后代。

  3.为安置农村移民调出土地的。

  4.水库淹没影响的城镇、工矿企业、专项设施迁改建新址占地涉及的未纳入移民规划的征地拆迁人口。

  (三)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对象实行动态管理。在后期扶持期间,发生以下情况的,在后期扶持人口年度核定时予以核减:

  1.扶持对象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控股企业录 (聘)用、现役军人(含武警)提干的。

  2.扶持对象转为非农业人口的。

  3.扶持对象死亡的。

  4.扶持对象服刑的(缓刑除外)。

  第五条 扶持对象核定方法

  (一)2006年6月30日以前已竣工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 要以工程为单位,以批准的规划设计文件、搬迁时登记在册的农村移民或工程竣工验收文件等档案资料确定的农村移民人口为依据,按照现状人口将扶持人口分解核定到户到人;情况复杂,确实无法核定到人的,必须将扶持对象分解核定到村组。

  (二)2006年6月30日以前开工建设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扶持对象按照以下两种情况核定:

  1.2006年6月30日以前已经搬迁的,要以工程为单位,以批准的规划设计文件为依据,按照实际动迁的农村移民人口将扶持人口分解核定到户到人;情况复杂,确实无法核定到人的,必须将扶持对象分解核定到村组。

  2.2006年7月1日以后搬迁的,要以工程为单位,以批准的规划设计文件为依据,按照实际动迁的农村移民人口将扶持人口分解核定到户到人。

  (三)2006年7月 1日以后新开工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 要以工程为单位,按照实际动迁的农村移民人口将扶持人口分解核定到户到人。

  第六条 人口核定登记要建档立卡,建立统一的登记表。

  (一)能够核实到人的,以户为单位登记造册,登记内容包括户主及家庭成员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身份证号码、 与户主的关系、所属水库名称、所属水库管理单位名称、搬迁安置时间、迁出地和迁入地等。登记表由移民户主签章、指纹认可。

  (二)无法核实到人的,要说明无法核实到人的原因,并以村组为单位登记造册,登记内容包括村组名称、扶持人数、所属水库名称、所属水库管理单位名称、搬迁安置时间等,移民村组核定登记表要经所在地村组签章认可。

  第七条 移民人口核定登记工作实行属地管理,由省、州、 县市、乡镇及村民委员会分级负责并组织实施。县市人民政府负责汇总初核,州人民政府负责审核汇总并将结果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一)县内安置移民登记工作,由移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

  (二)县外安置(含自愿零星安置)移民登记工作,由迁出地县级人民政府出具花名册函告迁入地人民政府,由迁入地和迁出地县级人民政府共同签章认可。

  (三)跨省自主外迁的移民登记工作,由移民在其现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经县级人民政府初核,由州移民开发局报省移民开发局汇总后,由省级人民政府统一发函或派人到迁出地省级人民政府办理其扶持身份证明。

  第八条 移民人口核定登记工作要严格掌握政策,坚持走群众路线,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把工作做深、做细、做实。在核定登记前,要将人口核定登记办法等事项予以公告;人口登记表在上报前须在迁入地农村村民小组张榜公示7天,接受群众监督。

  第九条 人口核定登记结果要自下而上逐级汇总。汇总成果应由组、村、乡、县(市)各级负责人分别签章认可。州级以水库为单位汇总人口核定登记成果。对于跨省(区、市)水库的人口核定登记,须由县市移民部门统计,报州级汇总后上报省政府, 经省政府与相关省(区、市)协商一致,以确保人口核定登记“同库同策”。省内跨州(市)水库的人口核定登记参照此条办理。

  第十条 投资主管部门、工程建设单位、工程管理单位、设计单位、户籍管理等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做好移民人口核定登记工作。

  第十一条 移民人口核定登记是落实国家移民政策、保障移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的一项重要工作,各级人民政府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强化监督检查,做到不重不漏。严禁虚报移民人口,套取移民资金,违者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触犯法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红河州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方式确定暂行办法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以及《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方案及相关暂行办法的通知》(云政办发〔2007〕8号)文件精神,合理使用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帮助我州农村水库移民脱贫致富,促进库区、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及生态环境协调发展, 结合我州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扶持方式确定的基本原则

  ——公开透明,充分尊重移民意愿。

  ——扶持资金尽量发放到移民个人。

  ——项目扶持必须在移民村(组)实施,重点解决生产生活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同一水库,不同安置区,后期扶持方式应大体一致。

  二、移民后期扶持方式

  (一)对可核定到人的库区,按照审定的后期扶持人口将扶持资金直补到户到人。

  (二)采取项目扶持与直补到人相结合的方式,以村民小组为单位,扶持资金部分直补到人,部分用于项目扶持。

  (三)对于因水库搬迁年代久远、移民原始档案资料不全、 移民分散安置等原因导致移民身份难以核定的地方,采取以项目扶持为主的方式。

  三、后期扶持方式确定的程序

  无论采取任何方式进行扶持,都要充分尊重历史,面对现实,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根据不同时期水库移民的特点,以不影响社会稳定、促进库区经济发展,改善移民的生产生活条件为前提,科学合理选择后期扶持的具体方式。

  在核定移民人数的基础上,按照以下程序确定扶持方式:

  (一)在听取移民和移民村群众意见的基础上,以村(组) 为单位,由移民村村民委员会以书面形式向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后期扶持方式。能够确定移民身份的,尽量采取直补到人的方式;在移民自愿的前提下,可采取项目扶持或者直补到人与项目扶持相结合的方式。只能确定移民人数不能确定移民身份的,以项目扶持为主。采取项目扶持的,提出项目扶持的合理方案。项目扶持所需资金不超过水库移民 3年的后期扶持资金,也可以与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项目资金整合使用。

  (二)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在移民村(组)对扶持方式进行公示。

  (三)由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公示结果,报县市人民政府审核, 经州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红河州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红河州水利水电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的管理,提高后期扶持资金使用效益,切实做好我州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确保资金安全运行和及时足额发放,根据国家的相关政策及《红河州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后期扶持资金是指国家为扶持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解决生产生活问题,按照“收支两条线”原则纳入中央财政基金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

  第三条 后期扶持资金发放工作按照属地管理、政府负责的原则,由县级移民管理机构具体负责。

  第四条 补助资金实行“资格确认、统一管理、按季发放、 社会监督”的运行管理机制。

  第五条 后期扶持资金实行州对县市包干使用办法。各县市 2006年6月30日前搬迁并纳入扶持范围的移民现状人口经核定后,州移民开发局根据省移民开发局下达的预算控制数,按每人每年补助600元的标准下达定额补助资金。

  第六条 后期扶持资金补助对象为列入后期扶持范围的在册移民及户口临时迁出的现役士兵、大中专在校生。

  (一)2006年6月30日前已建、在建的水库登记到户并符合扶持条件的移民人口。

  (二)2006年7月1日以后经批准新开工建设水库纳入扶持范围的移民。

  (三)我州接收安置的三峡工程外迁农村移民和其他州外的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

  第七条 直补资金支付。直补资金比照工资发放办法按季发放,发放名册由县市移民管理机构审核,报经州移民开发局审批核定,由州移民开发局核定各县的指标数后报州财政局按核定金额划拨到各县市财政部门。直补资金统一由农村信用社通过“一折通”方式代为发放。县乡移民管理部门负责到当地农村信用社为移民办理个人存折,并负责发放及签领手续。移民领取资金时必须由本人签字或由移民的监护人代签才可领取。

  (一)签订代发协议。县级移民管理机构(或县级财政和移民管理机构)与县级农村信用联社签订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委托代发协议。委托代发协议应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对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开户所需提供的资料、存折办理期限、移交方式、补助对象名册的提供、补助资金发放时间和要求等做出详细的规定。

  (二)统一制作存折。县级移民管理机构向县级农村信用联社提供每位资金直补对象开户所需资料,包括直补对象名册及名册中每位移民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签名并留指模),有效身份证件包括身份证、户口本、士兵证等。县级农村信用联社与县级移民管理机构签订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总开户申请书和银行结算账户总管理协议书,并根据县级移民管理机构提供的开户资料统一为每位移民建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活期储蓄存折),对每一本存折注明“财政专项补贴”字样。银行存折由县级移民管理机构负责发放到人或户。

  今后核增的资金直补对象参照以上方式办理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三)按季发放资金。县级移民管理机构应于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20日前将本季度发放名册报送开户信用社(纸质和电子文档),内容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存折账号和发放金额等。 县级财政部门应及时将资金拨付至开户信用社。开户信用社应在季度末或在资金到位后3个工作日内将资金划入移民个人账户, 对发放的每一笔移民资金在存折摘要栏注明“移补”两字,并按协议规定及时向县级财政和移民管理机构提供资金发放情况表 (纸质和电子文档)。

  (四)建立告知制度.为保证移民及时知晓资金发放情况,县级移民管理机构、财政和县级农村信用联社应建立告知制度,运用广播、报纸、镇村公告栏等形式将移民资金转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时间及时告知移民。

  第八条 各级移民管理机构必须建立完整的资金补助移民个人档案和发放账册,内容包括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存折账号、所属水库、现户口所在地、发放时间、发放金额等,并对其进行信息化管理。

  第九条 对在州内跨县安置的,由各县市报州移民开发局审批后,由州移民开发局负责调整指标,再核拨到移民所在县市。对分布在我州的外地移民和涉及移民工作量不大的县市的零星移民的资金发放,由州移民开发局统一办理。

  第十条 补助资金发放实行公开、公示制度。对移民补助对象和资金发放情况各有关单位要按照《红河州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意见》要求进行公示和通告,接受广大移民群众的监督。

  第十一条 项目扶持资金支付。项目扶持资金实行专户管理,由县市移民管理机构在当地农村信用社开设资金专户。项目扶持资金要及时拨付,专户产生的利息计入项目扶持资金本金, 实行统一管理。县市项目扶持资金支付和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各地在实施细则中确定。

  第十二条 为保证后期扶持资金专款专用,各级移民管理机构和移民后期扶持工作具体组织实施单位的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后期扶持资金中开支。

  第十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移民管理机构应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开展后期扶持资金拨付和使用的专项检查,并及时将检查情况报告上级财政部门和移民管理机构。

  第十四条 对违反规定擅自截留、挤占和挪用后期扶持资金的单位和个人,责令限期整改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或者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各县市财政、移民管理机构和农村信用社应相互配合,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各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完善工作程序,做好资金拨付、兑付、监管等工作。各县市制定的实施细则应分别报州财政局和州移民开发局备案。

  第十六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红河州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红河州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提高项目开发建设效益,维护移民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和《关于印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编制工作大纲的函》(水移函〔2006〕421号)等法律法规,结合红河州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移民后期扶持项目是指纳入规划范围的移民每人每年补助600元的扶持规划项目。

  第三条 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由县级人民政府负总责,移民管理部门综合管理。

  第四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大中型水库移民的后期扶持项目管理。

  第五条 项目管理原则

  (一)移民自愿原则。充分尊重移民意愿,听取移民村组(自然村)群众意见。项目确定必须经三分之二移民同意,村民集体经济组织签章认可。

  (二)分级管理原则。根据项目的投资建设规模实行分级审查、审批、监督评估等管理责任制。

  (三)全程管理原则。对项目的前期工作、年度计划、建设实施、竣工验收、效益评估:实行全过程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 扶持项目

 

  第六条 移民后期扶持项目

  (一)解决移民温饱和生产生活中存在突出问题的项目;

  (二)移民特困户生活救济项目;

  (三)库区及安置区农村道路、人畜饮水等基础设施项目;

  (四)经批准实施移民后期扶持的其他项目。

  第七条 凡使用移民后期扶持资金金额在10万元以上(含 10万元)的单项工程,均作为1个独立项目;单项工程规模小、 建设开发类型与开发时期一致但地点分散的项目,可以以乡(镇) 或村委会为单位捆绑作为1个项目。

  第八条 项目选择的重点应限于移民村组(自然村)、移民群众能直接受益,投资金额在其补助额度内的项目,原则上不安排跨村和移民村组(自然村)以外的项目。特殊情况确需安排跨村和移民村组(自然村)以外项目的,应征得相关移民村组(自然村)三分之二移民和移民村三分之二群众的同意。

  应尽量避免安排经营性项目,以规避风险。

 

第三章 项目规划

 

  第九条 扶持项目应依据后期扶持规划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初步设计报告、实施方案。

  第十条 使用移民后期扶持资金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 的项目,应编报独立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报告;使用移民后期扶持资金100万元以下至50万元(含50万元)的项目, 应编报可行性研究报告;使用移民后期扶持资金50万元以下的项目,应编报项目实施方案。

  第十一条 使用移民后期扶持资金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报告上报省级移民管理部门审查批准;使用移民后期扶持资金100万元以下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州人民政府审查批准,报省级移民管理部门备案;使用移民后期扶持资金50万元以下的项目,实施方案由县级移民管理部门组织编制,县级人民政府审查批准,报州移民管理部门备案。

 

第四章 计划管理

 

  第十二条 项目实施必须编制项目年度计划,项目年度计划由县级人民政府初审后,经州人民政府汇总审核后报省级移民管理部门批准。

  州级移民管理部门应于项目实施的上年9月底前将项目年度计划报省级移民管理部门审批。

  第十三条 列入年度计划的项目必须是完成了规划设计并经批准的项目。

  项目年度计划中应列出:项目名称、项目性质、项目建设单位、建设地点、建设规模、设计效益、起止年限、投资总额及构成、年度投资数额、扶持人数、项目批准文件名称及文号等。

  第十四条 项目年度计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调整。确需调整的应报原审批单位批准。

 

第五章 项目实施

 

  第十五条 后期扶持项目实行项目管理目标责任制。县级移民管理部门和项目法人应根据下达的年度计划,具体负责项目实施,州级移民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使用移民后期扶持资金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基础设施、公益设施项目,必须实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监理制、合同制和工程竣工决算验收制;使用后期扶持资金50万元以下的基础设施、公益设施项目,按照有关规定实施管理和监督。

  第十七条 组织实施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的单位,应按照《云南省水电建设项目移民档案管理办法》(云移局〔2005〕7号)和《关于印发云南省水电移民档案工作3个业务规范细则的通知》 (云移局〔2006〕90号)规定和要求,建立项目档案。

  第十八条 县级移民管理部门应在项目实施当年的6月底和12月底编制项目实施进度表,经州移民管理部门审核汇总后, 报省移民局和省财政厅。

 

第六章 财务管理

 

  第十九条 县级移民管理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根据批准的项目年度计划编制年度支出预算,经州移民开发局和州财政局初审汇总,于上年10月底前报省移民开发局审核后,由省财政厅按照预算核拨资金。

  第二十条 县级财政主管部门根据批准的年度支出预算将资金按照项目实施进度拨到项目单位。

  第二十一条 移民后期扶持项目当年未完工项目的结转资金下年继续使用,已完工项目的结余资金、停建项目资金和一年内未开工项目的资金重新报批后使用。

 

第七章 验收评估

 

  第二十二条 移民后期扶持项目建成后均应实行竣工验收。使用移民后期扶持资金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项目报省级移民管理部门组织验收;使用移民后期扶持资金100万元以下至50万元(含50万元)的项目由州移民管理部门组织验收;使用移民后期扶持资金5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验收。

  第二十三条 移民后期扶持项目验收运行1年后,应由移民管理部门组织对项目进行效益评估。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各级移民管理部门应加强对移民后期扶持项目实施的监督检查,凡违反本暂行办法及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给予暂停项目计划执行、工程停工、追回项目资金等处罚,有违纪行为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移民后期扶持项目实施单位应接受财政、审计和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或逃避检查。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红河州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监督检查及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对全州移民管理机构及其相关部门在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中的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促进移民干部和相关人员恪尽职守、坚持原则、讲究效益、公正办事,杜绝和减少后期扶持工作的随意性和盲目性,预防违法违纪问题发生,维护移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库区和安置区生产生活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以下简称《意见》)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方案及相关暂行办法的通知》(云政办发〔2007〕8号)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财政、移民、审计、发展改革、水利等部门要加强对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的监督检查,纳入年度检查、审计计划,定期进行检查;监察机关要把移民后期扶持工作情况纳入执法监察和效能监察范围,发现问题及时督促纠正、查处。

  第三条 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执行移民后期扶持政策法规情况;

  (二)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开展情况;

  (三)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拨付、使用、管理情况;

  第四条 监督检查的方式

  (一)建立社会举报制度,鼓励社会和移民群众来信来电举报;

  (二)走访移民群众;

  (三)不定期地对移民后期扶持工作进行检查、审计。

  第五条 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责罚相当,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 下列情形应当进行责任追究

  (一)不按照《意见》中规定的范围、对象、标准开展工作, 自行其是,随意扩大政策口子的;

  (二)不按照规定程序和内容做好移民后期扶持工作,乱审核、审批:弄虚作假、高估冒算、虚报冒领的;

  (三)搭车乱收费,隐瞒、滞留、挤占、挪用、截留后期扶持资金的;

  (四)不按照后期扶持计划及时拨付资金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对移民反映的情况不及时处理,造成影响和后果的。

  第七条 追究行政责任人的过错,应根据不同情节,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一)情节轻微,未造成后果的,由所在单位对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

  (二)情节和后果较轻,责成责任人做出书面检查;

  (三)情节和后果较重,造成一定影响的,给予责任人通报批评;

  (四)情节和后果严重,影响较大的,由监察机关追究责任, 给予政纪处分;

  (五)对徇私枉法、严重失职、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被追究的过错责任人在公务员年度考核中不得评为称职以上等次,并按照《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规定》处理。对给予纪律处分的责任人,必要时须调离原岗位。

  第八条 损害移民合法权益依法予以行政赔偿的,由本单位先行赔偿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责任人承担相应赔偿费用。

  第九条 责任人对处理决定不服,有权依法向有关机关提出申诉,申请复查或复核。

  第十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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