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府网 云南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注册 登录 加入收藏
无障碍浏览 长者模式
红河州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红河州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实施意见
(红政发〔2007〕16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各委、办、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06〕117号)文件精神,切实保障广大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推动全州工业化、城镇化、现代化发展,促进城乡经济繁荣和社会全面进步,加快我州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小康社会进程,提出以下贯彻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解决农民工问题的重要性、紧迫性和长期性

  (一)农民工问题事关全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大局。农民工是我州现代化建设的一支新型劳动大军,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工作,对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城乡协调发展,维护边疆民族地区稳定,构建和谐平安红河具有重大意义。

  (二)维护农民工权益是急需解决的突出问题。农民工广泛分布在我州的各个行业,为城市繁荣、农村发展和我州现代化建设作出了重大贡献。红河州户口外出务工的农民工在13万人左右,每年的外出务工收入预计在10亿元左右,是农民增收的重要渠道。近年来从中央到地方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保障农民工权益和改善农民工就业环境问题,制定了一系列政策措施,为贯彻落实这些政策措施,我州各级各部门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目前农民工面临的问题仍然十分突出.工资偏低,拖欠工资现象严重,劳动时间长,安全条件差;缺乏社会保障,职业病和工伤事故多;缺乏就业技能,就业难度大;劳动合同签订率低,经济、政治、文化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子女上学、生活居住等方面存在诸多困难。这些问题引发了不少社会矛盾和纠纷,在一定程度上已经影响了社会稳定。为此,解决好农民工问题,已是各级政府一项重要的、刻不容缓的工作。

  二、加强领导,明确职责

  (三)建立州、县市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为加强对我州农民工工作的领导,统筹协调和领导全州农民工工作,州政府决定建立“红河州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总召集人苏维凡(州委常委、常务副州长)、召集人潘建新(州政府副秘书长)、王跃生(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成员由州政府有关部门、州法院、州委宣传部以及州总工会、团州委、州妇联等有关群众团体组成。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州劳动保障局,办公室主任由王跃生同志兼任。

  联席会议主要职责是负责我州农民工进城后相关权益保障的协调与落实工作;贯彻执行云南省农民工工作的重大政策;督促检查各县市、各部门相关政策落实情况和任务完成情况;协调解决政策落实中的难点问题;审议确定年度工作要点和阶段性工作计划;定期向州人民政府汇报农民工相关工作情况,及时向各县市、各部门通报工作进展情况。

  (四)明确各县市、州级各相关职能分工和工作职责。各县市要按照省、州政府的要求,尽快建立名称统一、职责明确、工作经费到位的农民工工作联席会制度及办公室,及时开展本县市的农民工工作。各县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民工组织领导工作。州级各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分工负责检查督促对农民工各项政策的落实,明确自身工作职责。劳动保障部门要抓好农民工工资政策的贯彻执行、劳动合同管理、就业服务及培训、社会保障等权益维护工作;司法部门要做好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和司法援助工作;农业和扶贫部门在有关部门的配合下继续做好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培训工作;建设部门要加强对农民工集中的建筑领域中使用农民工情况的管理和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抓好用人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维护好农民工的生产安全,监督高危行业与农民工建立劳动合同关系或存在事实关系的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发改部门要做好城乡统筹规划,制定公共政策,统筹考虑农民工对公共服务的需要;国土部门要支持使用农民工的单位建设农民工宿舍,改善农民工居住和生活条件;教育部门要认真落实农民工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政策,并加强对各类中小学校的管理,不得出现对农民工子女的歧视行为;卫生部门要开展对农民工的健康检查工作和疾病防疫以及农民工子女的免疫等工作;计生部门要加强对农民工计划生育方面的管理和服务工作;财政部门要依据各部门的相关工作和州政府的工作安排做好经费预算和拨付工作;工会、妇联、共青团等相关部门都要结合本部门的工作性质做好农民工的相关服务工作,共同促进农民工工作的开展。

  三、做好农民工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五)指导思想。按照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统筹城乡发展,坚持以人为本,认真解决涉及农民工权益的问题,着力完善政策和管理,推进体制改革和创新,建立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政策和执法监督机制,建立惠及农民工的城乡公共服务体制和制度,拓宽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渠道,促进城乡经济繁荣和社会全面进步。

  (六)基本原则。公平对待,一视同仁,强化服务,完善管理,统筹规划,合理引导,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立足当前,着眼长远。

  四、突出重点,统筹安排,全面推进农民工工作

  (七)健全和完善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进一步规范用人单位工资支付行为,从制度和机制上杜绝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的现象,做到工资发放日清月结或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执行,确保按时足额发放农民工工资。抓好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的具体落实,进一步落实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的通知》(红政办发〔2006〕79号)要求,劳动保障部门要重点加强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情况的管理和监督工作,指定专业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保障金专户,组织建设单位按工程合同造价的3%在开户银行按期预存工资保证金,实施专户管理。州、县市建设部门要对出现恶意拖欠工资情节严重的依法降低或取消其资质,同时,要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招投标办法,加强建设工程结算管理,遏制竣工不结算行为,所有建设单位都要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对建设资金不落实的,建设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不批开工报告。工商部门应依法责令其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营业执照并对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制裁。对各县市政府、各部门贯彻执行不力而影响工作的,州人民政府将追究有关县市或部门主要领导的责任。

  (八)加强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各县市要适应工业化、城镇化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的需要,大力开展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和引导性培训,鼓励农民工参加职业技能鉴定,获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增强农民工转移就业能力和竞争力,继续实施好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和农村劳动者技能培训就业计划。

  (九)落实农民工培训责任,加大对农民工培训资金支持。劳动保障、农业、教育、安监、科技、建设、财政、扶贫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切实做好农民工培训工作,强化用人单位对农民工培训责任,对不履行培训义务的用人单位,应按国家规定强制提取职工教育培训经费用于政府组织的培训。按国务院和省政府要求建立农民工培训投入机制,州、县市两级财政从2007年起每年预算安排州级农民工培训经费,其中州级财政从2007年起每年预算安排100万元,由州农民工联席会议总召集人及办公室统筹安排补助农民工技能培训补助(人均补助400元,其中,州级补助200元,县市承担200元,全州每年计划培训补助5000人,重点用于农民工技能培训补助),视财力和培训规模及成效逐年扩大财政投入,其他各种农民工培训经费暂按现行上级资金管理渠道和标准及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建立农民工技能培训基地,州级暂定州就业培训中心、州技校、州商校、州农校为农民工培训基地,各县市政府在本辖区内确定1—2个培训基地。

  (十)进一步做好农民工转移就业服务工作。按照统筹城乡就业的方针,各县市人民政府要把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作为重要任务,加强县乡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加大投入、建立健全县市就业服务网络,为农民工转移就业服务。各级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的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向农民工开放,免费提供就业服务;输出地和输入地要加强协作,开展有组织的就业、创业培训和劳务输出;鼓励发展各类就业服务组织,加强劳动力市场监管,依法规范职业中介、企业用工行为,严厉打击以职业介绍或招工为名坑害农民工的违法犯罪行为;推广培训、服务、维权“三位一体”的工作模式,做到农民进城求职有门路、上岗有技能、权益有保障。

  (十一)探索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新路子,加快建立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制度。

  1. 依法将农民工纳入工伤保险范围,大力推进实现农民工工伤保险“平安计划”。2007年年底实现州内国有煤矿、有色金属矿山企业80%农民工基本参加工伤保险或意外伤害保险,同时推动其他煤矿和非煤矿山、建筑、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行业参加工伤保险;2007年年底,实现50%以上的合法小煤矿、非煤矿山、建筑企业及签订劳动合同的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2008年年底前基本实现煤矿、非煤矿山企业和大部分建筑企业等高风险行业签订劳动合同的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用人单位、业主未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的视为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在督促签订劳动合同的同时,依法给予处罚,对发生工伤事故的及时做好发生工伤事故农民工的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工伤待遇给付工作。

  2.抓紧解决农民工医疗保障问题。根据《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农民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按照“低费率”、“保大病”的原则,逐步将州域内农民工纳入医疗保险范围。凡是与州域内城镇用人单位签订规范劳动合同的农民工,可随所在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或住院医疗保险,以灵活方式就业的,可按照当地县市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办法参加医疗保险。个旧、蒙自农民工比较集中地区,可以采取单独建立大病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办法,重点解决农民工进城务工期间的住院医疗保障问题。力争2007年年底全州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人数达到6000人。改进医疗保险结算办法,研究完善农民工城镇医疗保险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衔接办法和政策,确保参保农民工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凡参加州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工,在外打工就诊治疗,可回原籍按规定凭发票报销。

  3.进一步修改完善农民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加大非公企业就业的农民工参保力度。按照国家规定,为跨地区就业的农民工办理养老保险转移手续。

  (十二)建立健全农民工劳动关系,认真贯彻执行相关法规政策,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1.严格执行劳动合同制度,实施农民工用工登记制度。全州统一劳动合同格式,劳动保障部门会同建设等行业主管部门,针对不同行业特点,制定相应的劳动合同范本,并通过网络等各种形式向社会公布,通过各种渠道向农民工免费发放。劳动合同内容由用人单位与农民工共同协商确定,并由用人单位送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劳动合同管理机构进行劳动合同鉴证。结合全面推进劳动合同制度实施三年行动计划,争取在3年之内,基本实现用人单位招用农民工都依法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建立权利义务明确、规范的劳动关系。

  2.统一执行云南省最低工资和小时工资标准,根据国家和行业标准对所有岗位进行定额审查,防止部分用人单位在法定工作时间内非法提高劳动量来损害农民工合法权益。实行工资集体协商制,确保农民工劳动报酬的提高切实得以实现。

  3.加大劳动保障监察力度,形成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共同维护农民工权益、对违法行为进行综合治理的工作机制。进一步加大日常巡视检查和专项检查力度,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严厉查处各类企业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将女职工和未成年人劳动保障权益作为劳动保障执法检查的重要内容,继续开展贯彻《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专项检查活动,严厉打击非法介绍和使用童工的行为。贯彻落实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共同制定的举报用人单位违法行为奖励制度,认真开展群众举报和投诉案件查处工作,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十三)把农民工纳入城市公共服务体系。农民工输入地的县市政府要转变思想观念和管理方式,对农民工实施属地管理。要在编制城市发展规划、制定公共政策、建设公共设施等方面,统筹考虑长期在城市就业、生活和居住的农民工对公共服务的需求,提高城市综合能力,要增加公共财政支出,逐步健全覆盖农民工的城市公共服务体系。

  (十四)大力发展乡镇企业和县域经济,扩大当地转移就业容量。各县市政府要进一步贯彻落实关于发展个体私营经济、非公有制经济的政策措施,把支持中小企业、民营企业发展作为政府扩大就业的重要手段,大力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和服务业,推动农村二、三产业和特色经济,发展农业化经营和农产品加工业,吸引更多农村富余劳动力就近就业。加快以县城为中心的城镇化推进,启动县域经济改革创新工程,增强县域经济实力。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加大对乡镇企业和中小企业的金融服务力度,支持县域经济发展。引导有关产业向民族地区、山区和贫困地区转移,为当地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创造良好环境。

  (十五)加大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促进农民就业和增收。按照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统筹城乡公共设施建设,加大农村水利工程、农村公路、农村电网等基础设施的投入,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促进农民增收。探索建立政府支持引导、社会资金参与、农民劳动积累相结合的农村建设投入新机制。大力发展农业龙头企业,加快推进农业产业化,建立健全龙头企业与农民的利益联系机制,鼓励龙头企业吸收农村富余劳动力就业。

  (十六)搞好统筹规划,加快发展小城镇。按照循序渐进、节约用地、集约发展、合理布局的原则,加大对小城镇建设的支持力度,增加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公共设施以及禁毒和艾滋病防治的投入。发展小城镇经济,引导乡镇企业向小城镇集中,以优惠政策鼓励吸引外出务工农民回到小城镇创业和居住。继续实施小城镇经济综合开发示范项目,落实乡镇企业与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税收扶持政策。

  (十七)保护农民工土地承包权益。加强土地承包法律政策宣传,增强农民工依法维护土地权益的能力,指导监督基层干部依法贯彻落实土地承包法律政策,切实依法维护外出农民工的土地、森林承包经营权。进一步做好有关土地延包后续完善工作,加快承包地块、面积、合同、证书和基本农田“五到户”,落实农民工承包土地的各项权利。加强土地、森林承包法律政策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非法侵占或违法收回农民工承包地的行为,要坚决依法予以纠正。

  (十八)大力发展面向农村的职业技能教育,实施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示范基地建设,扩大面向农村的中等职业教育招生规模。建立贫困家庭学生的政府助学制度,采取政府资助、学校减免学费、半工半读、社会捐助等多种形式帮助农村贫困家庭学生接受职业技能教育。加强职业技能教育与培训、实训基地为主的州属各类技工学校和职业中专建设,使其发挥面向农村职业技能教育主渠道作用。重点扶持州内二至三所全日制技工学校和公共实训基地扩大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规模,使其成为培养技术工人的主阵地。

  (十九)制定保障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制度,保障农民工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从2007年起取消农民工子女借读费。农民工输入地政府要承担起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的责任,将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当地教育发展规划,列入教育经费预算,对当地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要与当地学校在收费、管理等方面同等对待,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向农民工子女就读加收借读费及其他任何费用。州、县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以城市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接收农民工子女入学的政策,保证各全日制公办中小学均有一定比例的农民工子女入学。要按学校实际在校生人数(含农民工子女)核拨学校公用经费。在办学经费、师资培训等方面给予支持和指导。建立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工作年度报告制度和考评制度。

  (二十)保障农民工依法享有民主政治权利。农民工有平等地参与企业民主管理的权利。畅通农民工利益诉求渠道,健全农民工维权举报投诉制度,加强劳动争议调解和仲裁工作,依法保障农民工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严禁打骂、侮辱农民工的非法行为。研究制定农民工参加户籍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选举或决定涉及农民工权益的重大事务问题。将农民工纳入评选劳模范围,保证有适当比例的农民工当选职工代表,推荐农民工优秀代表进入各级人大、政协,保障农民工的政治权利。

  (二十一)加强农民工疾病预防控制和适龄儿童免疫工作,依法保障农民工的卫生权益。将农民工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纳入输入地管理,加强对农民工的健康教育和疾病监测,落实特定传染病免费治疗政策。各县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采取多种宣传形式,定期不定期地开展针对农民工的健康教育,定期对农民工聚居地进行疾病监测,并形成工作制度。农民工与当地居民享受同等的特定传染病免费治疗政策。输入地政府要把农民工子女纳入当地免疫规划,与本地儿童享受同等的预防接种服务,免费接种政府提供的免疫规划疫苗。依法保障农民工的卫生权益,指导和监督企业改善作业和生活环境,完善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制度。对煤炭、非煤矿山、化工、有色金属、建材等职业病多发行业的农民工职业健康监护情况进行检查。

  (二十二)多渠道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加强对城乡接合部农民工聚居地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提高公共基础设施保障能力。研究制定建设农民工集体宿舍的试行办法,保障农民工居住相对集中的开发区和工业园区能够建设统一管理,供企业租用的员工宿舍,保证农民工的人身安全及身心健康。研究制定用人单位和农民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具体办法,保障农民工购买或租赁自住住房。规范住房租赁市场,维护租赁房屋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二十三)进一步搞好农民工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制定农民工计划生育管理服务的指导意见,推行农民工计划生育“属地化管理,市民化服务”,建立完善以输入地为主、输出地和输入地协调配合的管理服务体制。输入地政府要把农民工生育管理和服务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按《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为农民工免费提供计划生育基本技术和避孕药具服务。用人单位要依法履行农民工计划生育相关管理服务责任。输出地要加强农民工输出前的计划生育宣传教育、签订协议和避孕节育措施的落实工作,免费为农民工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加强对农民工集中地区计划生育工作检查。

  (二十四)依法保障农民工的职业安全。州、县市安监、质监、 经委、建设等部门要制定适合农民工特点的各种安全培训传媒读物,普及安全生产知识,增强农民工的安全意识,提高安全生产能力。加强对煤矿、矿山、建筑等行业安全培训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从事煤矿、矿山、建筑、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高危行业主要工种和特种作业的农民工必须进行强制性全员安全培训,做到持证上岗。履行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的监管职责,加强对漠视职工安全与健康的企业的监管,及时调查处理重大安全生产事故,严肃追究事故责任。

  (二十五)为农民工维权提供法律服务、法律援助和司法保障。加大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力度,引导农民工全面提高法律保护意识。通过“五五”普法规划的实施,将引导农民工增强法制观念作为主要内容,在全州范围内,特别是农民工输出输入的主要地区,选择农民工流动相对集中的时间,采用多种方式组织开展维护农民工权益的普法宣传活动。增强法制观念,知法守法,学会利用法律、通过合法渠道维护自身权益;开展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教育,遵守职业行为准则和社会公共道德;爱护公共环境、讲究文明礼貌,培养科学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各级各县法律援助机构应积极为农民工提供法律援助,引导和鼓励法律服务机构为经济有困难而又达不到援助条件的农民工提供优惠收费的法律服务。对涉及农民工纠纷的案件,在积极调解基础上,采取快立、快审、快执行,依法及时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二十六)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要在农民工维权工作中发挥作用。加大吸收农民工加入工会的工作力度,以非公有制企业为重点,以农民工为对象,大力推进农民工集中地区和行业、企业的工会组建工作。积极在农民工青年中建立共青团组织,建立一批“进城务工青年维权服务站”。妇联组织要为女农民工提供有效服务。

  (二十七)加强和改进农民工统计管理工作。统计部门要会同劳动、公安、计生、农业等部门,组织开展农民工统计指标体系的调查研究,制定完善与农民工相关的统计指标体系,规范统计标准;制定农民工统计调查管理制度;摸清农村劳动力流动情况和农民工底数,积累农民工的基础数据,为加强农民工管理和服务提供及时准确依据。

  (二十八)建立农民工工作经费保障机制。州、县市财政部门要制定农民工工作经费预算、管理、开支等规定,建立农民工管理和服务工作的经费保障机制,将涉及农民工的劳动就业、子女教育、医疗卫生、居住条件、计划生育、法律维权、治安管理、宣传教育、专项统计等有关经费纳入正常的财政预算支出范围。从2007年州政府每年安排10万元经费,视工作情况逐年增加,专项用于州农民工工作办公室开展农民工工作各项工作业务开支,各县市也要安排专项经费用于本级农民工工作办公室工作开支,其预算标准按辖区内农民工总数人均不低于5元纳入财政专项预算安排。

  (二十九)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宣传教育工作。运用多种宣传手段,采取各种宣传方式方法,使国务院和省、州政府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精神深入人心,促进解决农民工问题工作顺利进行。各级新闻单位要精心组织安排,制订宣传计划,开办专栏专题,认真搞好宣传报道,在全社会形成关心农民工的良好氛围。

  各县市、各部门要认真贯彻中央、省、州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各项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按本文件的要求,结合实际抓紧制定和完善配套措施办法,积极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新问题,确保涉及农民工的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二○○七年二月十二日

红河州人民政府发布
  • 一部手机游云南

  • 一部手机办事通

  • “互联网+督查”

  • 云南省营商环境投诉举报和问卷调查平台

  • 2025年红河州食品安全“你点我检 服务惠民生”活动...

  • 阻碍民营经济发展壮大问题线索征集

  • 为基层减负线索反映

  • 影响营商环境建设问题线索征集

  • 红河州“局长坐诊接诉”企业诉求直通窗

  • “互联网+督查”推动高质量发展综合督查征集问题线索

  • 我的服务 您来点评

x

网站支持IPV6   滇ICP备09006781号 滇公网安备 53250302000196号 网站标识码:5325000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