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降低全州七十岁以上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住院费起付标准的通知
(红政办发〔2004〕143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各委、办、局:
为切实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减轻高龄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负担,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 44号),结合老年人体弱多病的实际,经九届州人民政府第十六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现对我州七十岁以上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住院费起付标准作如下规定:
一、凡年满七十周岁(以居民身份证出生日期为准)且参加了我州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补充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因病住院时,个人自付的医疗保险住院起付费按现行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起付费标准降低50%。
二、以上规定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
三、以上规定由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二○○四年十二月三十日
红河州人民政府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