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河州人民政府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许可项目的决定
    (红政发〔2004〕128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各委、办、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州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对州直部门及法律授权组织实施的117项待定的行政许可项目进行了认真清理,清理结果经九届州人民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审查,现决定,第二批取消州直部门及法律授权组织实施的62项行政许可项目,并授权红河州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在《红河日报》上公告。
  附件:《红河州人民政府决定取消的第二批行政许可事项》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