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各委、办、局:
为全面收集红河州的地方文献、内部资料和出版物,充分发掘红河州的文献资源,扩充红河州图书馆的藏书量,有效地收藏、 保护和利用反映红河州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各方面发展情况的文献资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版管理条例》《云南省出版管理条例》《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结合红河州实际,州政府制定了《红河州地方文献、内部资料和出版物捐献、捐赠办法》和《红河州出版物呈缴本暂行办法》。现将两个《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红河州地方文献、内部资料和出版物捐献、捐赠办法》
2.《红河州出版物呈缴本暂行办法》
二○○四年十月九日
附件1: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地方文献、内部资料和出版物捐献、捐赠办法
第一条 为发掘红河州的文献资源,全数收集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以下简称红河州)的地方文献和内部资料,尽快扩充红河州图书馆的藏书量,收藏、保护反映本地区政治、经济、文化、 社会等各方面发展情况且具有地方特点的文献、资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版管理条例》《云南省出版管理条例》等法规,结合红河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地方文献,是指反映红河州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各方面发展情况的出版物以及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等文献、资料。
本办法所称出版物,是指依法出版并公开发行的报纸、期刊、 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
本办法所称内部资料,是指在本系统、本行业、本单位内部用于指导工作、交流信息的成册、折页或散页印刷品以及个人编印的图书、资料。
第三条 凡红河州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编辑、出版、印制的各种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出版物(包括内部资料性出版物),不论是反映哪方面的内容,不论是何年代,均适用本办法。
凡反映红河州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各方面发展情况的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出版物(包括内部资料性出版物),不论是本州行政区域内还是本州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编辑、出版、印制,不论是何年代,均适用本办法。
具有收藏、使用价值的各种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 电子出版物等出版物(包括内部资料性出版物),不论是本州行政区域内还是本州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编辑、出版、印制,不论是反映哪方面的内容,不论是何年代,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红河州人民政府支持、鼓励社会各界以及单位、企业和个人自愿向红河州图书馆捐献本办法第二条、第三条所列的地方文献、内部资料和出版物。
第五条 捐献、捐赠办法
自愿捐献、捐赠上述地方文献、内部资料、出版物的单位和个人,书面开列所捐献、捐赠的地方文献、内部资料、出版物的名单并附上通信地址和联系电话,送红河州图书馆,由红河州图书馆审核、确定收藏书目,并分批次确定捐献、捐赠时间,统一在当批次捐献、捐赠仪式上捐献、捐赠。
第六条 红河州图书馆收到捐献、捐赠的地方文献、内部资料、出版物后,应当向捐献、捐赠的单位或个人开具《收藏证》。
第七条 红河州图书馆要加强对捐献、捐赠的地方文献、内部资料、出版物的管理,根据地方文献、内部资料、出版 的内容,分出等级,并制定和建立相应的收藏、管理、查阅制度,对捐献、捐赠的地方文献、内部资料、出版物实施有效管理。
第八条 表彰
(一)凡捐献、捐赠各种地方文献、内部资料、出版物个人达30册(或价值500元)以上、单位达300册(或价值5000元)以上的,由红河州图书馆颁发“荣誉读者”证书,长期享受“荣誉读者”待遇。
(二)凡捐献、捐赠各种地方文献、内部资料、出版物个人达100册(或价值1000元)以上、单位达1000册(或价值10000元)以上的,由红河州文化局授予“建设民族文化大州有功人员”或“建设民族文化大州有功单位”匾额一块。并由红河州图书馆颁发“荣誉读者”证书,长期享受“荣誉读者”待遇。
(三)凡捐献、捐赠各种地方文献、内部资料、出版物个人达500册(或价值3000元)以上、单位达5000册(或价值50000元)以上的,由红河州人民政府授予“建设民族文化大州突出贡献人员”或“建设民族文化大州突出贡献单位”匾额一块。并由红河州图书馆颁发“荣誉读者”证书,长期享受“荣誉读者”待遇。
第九条 捐献、捐赠仪式由红河州图书馆根据情况灵活举行;“荣誉读者”证书由红河州图书馆在捐献、捐赠仪式上颁发。
表彰仪式每年举行一次。
第十条 本办法由红河州文化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出版物呈缴本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全面收集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以下简称红河州)的出版物,发掘红河州的文献资源,增加红河州图书馆的藏书量,收藏、保护反映本地区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各方面发展情况且具有地方特点的文献、资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版管理条例》《云南省出版管理条例》《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结合红河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出版物,是指依法出版并公开发行的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内部资料性出版物。
第三条 凡红河州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编辑、出版、印刷本办法第二条所列的出版物,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红河州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编辑、出版、印刷的出版物成品,至少向红河州图书馆免费呈缴样本两册(份)。
第五条 出版物呈缴本的呈缴办法:
(一)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出版物,由出版单位或个人直接将成品样本两册(份)缴送红河州图书馆。
(二)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包括连续性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和一次性内部资料性出版物,下同),向红河州新闻出版局缴送成品样本四册(份),其中:两册(份)用于省、州新闻出版部门审读、备案;两册(份)由红河州新闻出版局转交红河州图书馆收藏。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成品样本,在红河州内的印刷企业印制的,由印刷企业代扣代缴送;委托红河州外的印刷企业印制的,由委托印刷单位缴送。
第六条 红河州图书馆收到呈缴的出版物样本后,应当向呈缴的单位或个人开具《收藏证》。
第七条 红河州图书馆要加强对出版物呈缴本的管理,对呈缴一定数量出版物样本的单位或个人,应制定和建立相应的奖励、 优惠制度。
第八条 红河州新闻出版局应加强对出版物的监管,对本州行政区域内不按本办法规定呈缴出版物成品样本或缴送样本数量不足的单位或个人,由红河州新闻出版局按照《云南省出版管理条例》规定,给予警告,并按照缴送样本定价的10倍罚款。
第九条 本办法由红河州新闻出版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