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府网 云南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注册 登录 加入收藏
无障碍浏览 长者模式
红河州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红河州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云南省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规定》的实施意见
(红政发〔2004〕85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各委、办、局:

  为了加强地方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监督,加大审计监督力度,规范审计执法行为,维护财政经济秩序,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我省出台了《云南省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规定》(省政府令第124号),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现结合我州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州、县市两级审计机关在本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和上级审计机关的领导 :依法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

  二、审计机关对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进行审计监督的内容,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内容外,还包括下列内容:

  (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的有关政府采购活动和采购人、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等政府采购各当事人运作政府采购资金的情况。

  (二)运作财政资金的投资、担保、资产经营等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情况。

  (三)州、县市两级人民政府在预算执行和决算中,分配使用转移支付资金等上级财政补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三、州、县市两级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财政资金拨付、管理、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分析评价财政资金使用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提出财政资金管理和使用的意见和建议。

  四、县级以上国税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同级审计机关提供有关共享税、地方税征收管理情况和收入计划完成情况的月报、年报等材料。

  五、县级审计机关应当在每年第二季度向本级人民政府和州级审计机关提出对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结果报告。

  审计机关对预算执行中的特定事项,应当组织专项审计或审计调查。

  六、州、县市两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第三季度或按照本级人大常委会的要求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对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并依照法定程序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

  七、审计部门依法下达的审计决定,具有约束力和强制性,各被审计单位必须执行,并将执行情况在审计决定生效之日起30日内,进行书面报告。对本级预算执行审计决定、审计意见书或审计报告的执行、落实情况,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同时抄送审计部门。

  八、审计机关作出的审计决定中有责令上缴违法违纪资金事项的,被审计单位应当在限期内足额上缴财政;拒不上缴的,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财政部门以及上级主管部门协助决定,从被审计单位的财政拨款和其他资金中扣回。

  九、被审计单位未按规定期限和要求执行审计决定的,审计机关应当责令执行;仍不执行的,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执行,并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在审计结论落实过程中,所涉及的部门要积极配合和支持。财政部门对审计部门依法提请暂停拨付款项事宜,要积极支持配合;对罚没款和应交财政款等,要从其应拨的预算内外资金中扣缴入库。对拒不执行或与财政部门没有缴拨款关系的单位,审计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拒不执行审计处理处罚决定的单位和直接责任人,纪检、监察、审计等相关执法执纪部门要依法追究责任。

  十、在审计决定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对本级预算执行审计,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对审计决定、审计意见书或审计报告的执行、落实情况予以督察。

 

 

  二○○四年八月四日

红河州人民政府发布
  • 一部手机游云南

  • 一部手机办事通

  • “互联网+督查”

  • 云南省营商环境投诉举报和问卷调查平台

  • 2025年红河州食品安全“你点我检 服务惠民生”活动...

  • 阻碍民营经济发展壮大问题线索征集

  • 为基层减负线索反映

  • 影响营商环境建设问题线索征集

  • 红河州“局长坐诊接诉”企业诉求直通窗

  • “互联网+督查”推动高质量发展综合督查征集问题线索

  • 我的服务 您来点评

x

网站支持IPV6   滇ICP备09006781号 滇公网安备 53250302000196号 网站标识码:5325000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