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红河州人民政府关于取消部分行政许可项目的决定
(红政发〔2004〕77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各委、办、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云南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州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对我州13个县市人民政府及州直有关部门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进行了全面清理。清理结果经第九届州人民政府第十一次常务会审查,现决定,取消县市人民政府和州直机关实施的33项行政许可项目,并授权红河州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在《红河日报》上公告。
附件:《决定取消的县市人民政府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及决定取消的州直机关实施的行政许项目》
二○○四年六月三十日
决定取消的县(市)人民政府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及决定取消的州直机关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
红河州人民政府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