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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河州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红河州人民政府关于依法做好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的通知
(红政发〔2004〕73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各有关部门:

  行政区域界线是国家依法实施行政区域分级管理的重要依据。我州的行政区域界线勘定工作,从1996年开始至2000年底,已全面勘定了省内地、州、市间界线5条约1434公里,州内县界26条约1700公里,州内乡界249条约4795.239公里,确定三交(起止)点41个,圆满完成了州、县、乡三级行政区域界线勘定任务。为认真贯彻落实2004年5月18日召开的全国勘界和界线管理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省政府领导的指示,根据国务院《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及《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区域界线管理的通知》(云政办发〔2002〕142号)要求,为加强我州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和依法治界,维护边界地区社会稳定,促进民族团结和经济发展,特作如下通知:

  一、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对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的领导

  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是一项经常性的、长期性的任务,做好这项工作,对于巩固勘界成果,维护边界地区的团结稳定,维护边界地区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保证国家的长治久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是,全州勘界工作阶段性任务完成后,一些县市对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重视不够,出现了处理边界地区资源纠纷部门职责不明确,一些行政区域界线日常管理工作未能有效开展,法定界线及其标志物得不到有效的管理和维护等情况。对此,全州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强化措施,狠抓落实,加强对行政区域界线的管理和领导。要加大工作力度,充分发挥勘界管理部门的职能作用,切实履行好行政区域界线管理职能。各地必须确保行政区域界线管理组织、机构、人员的落实,使行政区域界线的日常管理做到有人抓,有人管。

  二、认真开展好行政区域界线联检工作

  对行政区域界线进行联合检查,是界线管理工作的核心内容。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县级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工作的通知》(云政办发〔2003〕240号)和《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州内县级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工作的通知》(红政办发〔2004〕32号)要求,建立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制度,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界线每5年检查一次,乡镇区域界线每3年检查一次。遇到影响行政区域界线实地走向的自然灾害、河流改道、道路变化等特殊情况,行政区域界线毗邻各有关政府要随时共同对特定地段进行联合检查。年度有联检任务的县市,要制定完善的联检工作计划,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切实把联检工作落到实处,确保界线联检任务的完成。

  三、严格执法,维护好行政区域界线及其标志物

  经批准的行政区域界线是行政区域毗邻的各有关人民政府行使行政区域管辖权的法定分界线,界桩和指示行政区域界线走向的河流、沟渠、道路等线状地物是行政区域界线的法定标志物,各地要认真执行行政区域界线管理的有关政策、法规,严格维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变更行政区域界线及其标志物,不得擅自移动或变更界桩位置,不得非法越界生产建设。因生产建设需要横跨行政区域界线的:毗邻的各有关政府要协商一致,办理审批手续。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依照法律法规,加大对破坏和损坏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越界侵权等不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切实维护法定界线的严肃性,确保边界地区稳定。

  四、明确职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

  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是一项综合性的长期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行政区域界线的管理工作。民政部门要负责行政区域界线的日常管理工作,牵头处理边界双方对行政区域界线实地位置认识不一致而引发的纠纷。边界双方因矿产资源、飞林飞地、插花林地、水利设施和跨界生产建设而引发的各类资源管理使用权属纠纷,按工作职责,分别由国土资源、林业、农业、水利等部门牵头处理,民政部门予以配合。公安部门要依法查处蓄意破坏界桩和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的违法行为。财政部门要安排落实必要的工作经费。民族工作部门要加大工作力度,切实维护边界地区民族团结。测绘部门要对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及时进行勘测。其他有关部门也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工作。

  五、工作经费保障

  做好全州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完成行政区域界线联检任务,要有一定的经费作保障。为此,各县市政府要结合各地实际,根据工作和年度界线联检任务的需要,给予安排一定的工作经费,以保证依法管界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四年六月二十三日

红河州人民政府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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