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市县人民政府,州直有关委、办、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粮食风险基金管理,充分发挥粮食风险基金对我州粮食流通的宏观调控作用,落实粮食行政首长分级负责制,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发〔2002〕28号)以及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粮食风险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州实际,现就我州进一步完善粮食风险基金管理办法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坚持实行州对市县粮食风险基金包干
(一)我州从1999年起,州对市县实行粮食风险基金包干以来,各市县之间粮食风险基金规模与实际需要不平衡的矛盾得到一定缓解,粮食销区结余,产区不足的情况有所改善,但是粮食主产区粮食风险基金仍显不足,为了给粮食主产区最大的支持,充分发挥粮食风险基金对我州粮食流通的宏观调控作用,从2002年起,按照省定我州粮食风险基金规模,对市县粮食风险基金规模作相应调整,适当增加粮食产区的粮食风险基金规模。各市县粮食风险基金规模已由州财政局下达各市县。
(二)调整后的粮食风险基金规模,继续实行州对市县包干的办法,实行超支部分由市县自行筹措资金解决,节余留用。
(三)州对市县包干的粮食风险基金实行专户管理,各市县财政局必须在同级农业发展银行开设粮食风险基金专户并通过专户拨付到粮食购销企业。
(四)粮食风险基金包干后,州财政局负责全州粮食风险基金的管理,研究和制定全州性的补贴政策,拨付州对市县粮食风险基金补助以及州级粮食储备费用和利息;监管市县资金的到位和使用;定期向州政府报告粮食风险基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州计委、州粮食局、州农发行等部门负责监督粮食风险基金的管理和使用。各市县人民政府按全州统一政策及时足额地筹集地方配套的粮食风险基金,并及时拨付到粮食购销企业,负责粮食风险基金的具体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五)财政部门不得将粮食风险基金包干给粮食购销企业。
二、粮食风险基金的筹措
(一)各市县人民政府按规定应筹集的粮食风险基金必须纳入地方财政预算,足额安排,不得留有缺口。
(二)市县应配套的粮食风险基金按季均衡地通过预算上划州粮食风险基金专户,州再根据各市县就位情况拨付到各市县专户。
(三)当年结余的粮食风险基金如数结转下年使用,不得抵顶下年本级预算配套资金,市县财政不得减少下年度粮食风险基金预算。
(四)粮食风险基金专户资金按单位活期存款利率按季付息,利息收入转增粮食风险基金本金,不得抵顶财政预算应安排的配套资金,更不得挪作他用。
三、调整粮食风险基金补贴原则和范围
粮食风险基金补贴的原则是:有利于粮食“三放开”,即放开收购、放开市场、放开价格;有利于政府宏观调控和促进粮食生产发展与结构调整;有利于保障粮食供求平衡和安全稳定。
按照以上原则,结合我州粮食行政首长分级负责制,粮食风险基金的使用范围依次为:
(一)政府为确保粮食供求平衡和安全稳定而确定的储备粮食其储备期间必须开支的利息和费用,以及储备粮食轮换时发生的轮换费用。
(二)各级政府为维护社会稳定动用储备粮食,平抑粮食市场价格而发生的粮食差价支出。
(三)粮食主产区的粮食风险基金,主要用于发展粮食生产和促进粮食生产结构调整。可直接补贴在粮食生产环节,也可用于各种积极的促销补贴,包括运费补贴的开支。自主确定暂不放开的市县,维持现行补贴办法,主要用于超储库存利息补贴和鼓励销售的补贴。具体补贴方式由各市县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行情况确定,并报州备案。
粮食风险基金在确保上述重点补贴后,以前年度节余超出粮食风险基金年度规模50%的部分,可用于对“三放开”前按政府保护价收购本地的粮食待销售后给予一定的补贴,也可适当用于已经销售的陈化粮价差亏损或利息(具体办法另行制定),粮食财务挂账的开支,除以上用途外,粮食风险基金不准挪作他用。
四、粮食风险基金对企业的拨付
(一)各级粮食主管部门应根据各级政府制定的补贴政策,于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7日之前向主管财政部门提出季度拨款申请。主管财政部门审核无误后,应在同月15日之前向同级农业发展银行开具拨款通知书。农业发展银行或代理行应依据主管财政部门的拨款通知书,及时对粮食购销企业拨款。
粮食主管部门向主管财政部门提出领款申请,主管财政部门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补贴事项的审核工作,并开出拨款通知书,如不能拨款,必须答复理由。农业发展银行必须在收到主管财政部门开具的拨款通知书3个工作日内将资金如数划拨到收款企业,并将回执送到主管的财政部门和粮食部门,如不能拨款的,必须及时通知主管财政部门和粮食部门并说明原因。
(二)粮食风险基金拨付到企业后,按政策规定应由企业享受的补贴资金,由企业用于经营和发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抽回。
五、建立粮食风险基金的月报、年报制度
(一)各市县财政局负责编制粮食风险基金月报,每月的月报经同级农业发展银行会签盖章后,于次月3日前上报州财政局, 并抄报州农发行。
(二)粮食风险基金年报是本年度的决策报表,由各市县财政局负责编报。财政部门编制粮食风险基金年报要与同级粮食部门、农发行协商,并经同级粮食部门、农发行会签盖章后,于次年2月10日之前上报州财政局,并抄报州粮食局、农发行。州财政局收到各市县年报后,及时汇总上报省财政厅审核、批复,州财政局根据省的批复意见再批复各市县财政局,并抄送州计委、 州粮食局、州审计局、州农发行。
六、加强监督检查,规范管理
(一)各级计划、审计、粮食和农业发展银行等部门要充分发挥监督作用。各级财政部门要主动与监督部门沟通情况,积极配合,自觉接受监督。
(二)根据各地粮食风险基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州政府不定期委托审计部门,抽查部分市县,检查的内容根据需要确定。
(三)严肃查处粮食风险基金管理中的违规违纪行为。
1.按包干政策规定应由地方财政自筹的粮食风险基金,必须及时足额到位;州财政按季考核各市县自筹资金的到位情况,对不能按时到位的市县,州财政将从下一季度起扣拨州财政对该市县当年的税收返还款或调度资金。
2.粮食风险基金必须用于粮食方面的补贴,对违反规定使用粮食风险基金的,除如数追回外,州财政将按违纪款的两倍扣拨州财政对该市县当年的税收返还款或调度资金。
3.如果粮食风险基金出现超支,市县财政必须在6个月内筹措资金予以弥补,否则,州财政将扣拨当年对该市县的税收返还款或调度资金,拨入州级粮食风险基金专户强制到位。
4.如因农业发展银行汇拨款不及时造成补贴资金不能及时到位时,由州农发行追究主要责任人的责任。
5.对不按时报送粮食风险基金月报及年报的市县,州财政将予以通报批评。
七、以上办法从2002年4月1日开始实行,由州财政局负责解释。以前规定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二○○二年六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