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各委、办、局:
《红河州80周岁以上老年人保健长寿补助实施办法》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十月十九日
红河州80周岁以上老年人保健长寿补助实施办法
为认真贯彻落实《云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根据《云南省民政厅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认真做好80周岁以上老年人保健补助和百岁老年人长寿补助发放工作的通知》(云民办〔2009〕12号)精神,结合红河州实际,现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发放保健长寿补助的重要性
老年人是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敬老、养老、助老,让老年人共享经济和社会发展成果,是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之一,也是国家和社会义不容辞的责任和义务。对高龄老年人发放“保健补助”和“长寿补助”是一件得民心、顺民意的实事。因此,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务必高度重视,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切实抓好80周岁至99周岁老年人保健补助和百岁以上老年人长寿补助发放工作的落实,使高龄老年人真正享受到党的优惠政策,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协调发展。
二、补助范围及标准
(一)补助范围。凡具有红河州常住户口,年满80周岁至99周岁且无离退休金等养老金收入的老年人,可在当地申请领取“保健补助”;年满10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不论有无离退休金等养老金收入,均可在当地申请领取“长寿补助”。
(二)补助标准。年满80周岁至89周岁的老年人,每人每年发给不低于200元的保健补助;年满90周岁至99周岁老年人,每人每年发给不低于400元的保健补助;年满10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每人每月发给不低于200元的长寿补助。各县市结合当地实际,在不低于全州补助标准的基础上确定当地补助标准。
三、申领程序及要求
(一)申请
凡符合享受领取保健及长寿补助条件的老年人,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和《居民户口本》,向当地村(居)民小组提出申请,经户口所在地村(居)民小组审查核实,张榜公示7天确认无异议后,填写《红河州高龄老年人保健长寿补助审批表》,连同本人半寸照片两张,报村民委员会或社区居委会审查,乡(镇、街道)老龄办审核,再报县市老龄工作部门审批后,发放由州人民政府统一印制的《红河州80周岁以上老年人保健长寿补助证》,作为领取保健长寿补助的凭证。对于2009年1月1日以后年满80周岁的,按照申领程序办理,并从年满80周岁的当月起享受保健长寿补助。
(二)注销
1.凡批准享受保健长寿补助的老年人名单,由所在村民委员会、社区居委会予以张榜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凡不符合享受条件的,知情人有权向各级老龄部门举报,经老龄部门核查, 情况属实的,予以纠正并注销。
2.凡享受保健长寿补助的老年人去世或户口迁出本地行政区域范围,老年人的子女或其他亲属应及时将《红河州80周岁以上老年人保健长寿补助证》及时交还给村(居)民小组,由村(居)民小组盖章注销,并逐级上交发证机关统一销毁,老年人的子女、亲属和其他组织不得擅自留存。同时,保健补助从下季度起停发,长寿补助从次月起停发。
(三)发放形式
保健长寿补助主要以现金方式由村(居)委会直接发放给老年人。保健长寿补助采取按季的形式发放,每季发放一次。本人因健康原因或行动不便不能前往领取的,可由老年人的亲属或受委托人持《红河州80周岁以上老年人保健长寿补助证》以及受委托人的身份证件代为领取。有条件的县市可以采取银行代发方式发放。村、社区老年协会应派人协助做好本村、社区的保健长寿补助发放工作。
(四)监督
为确保全州保健长寿补助金按时足额发放到老年人手中,保证此项工作公开、公正、透明地运行,县市、乡镇(街道)老龄工作部门应定期对发放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同时,接受纪检监察机关、审计、财政等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检查。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或截留挪用保健长寿资金的单位和个人,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由责任人追回所损失的资金。
四、补助资金来源及管理
(一)保健长寿补助所需资金,由县市人民政府按照老龄工作部门核实的发放人数和当地的补助标准列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省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除省补助资金外,州级财政再给予适当补助。即州级对各县市年满80—89周岁的老年人每人每月补助4元、年满90—99周岁的老年人每人每月补助5元、年满10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每人每月补助50元,不足部分由各县市列入财政预算补助。
(二)财政部门对保健长寿补助资金纳入“专户管理”,各级老龄工作部门要对保健长寿补助资金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自觉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三)各县市老龄工作部门要从讲政治和实践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切实履行职责,认真做好保健长寿补助的台账工作,并于每年6月20日前将当年发放保健长寿补助的花名册、统计报表、总结上报州老龄办,以便汇总上报省老龄办。若不按时上报,或因上报数字不准确等原因造成工作失误,影响次年省级下拨我州补助经费的,视情节追究责任人和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对80周岁以上老年人发放保健长寿补助,是州委、州政府关注民生和贯彻落实《云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的重要举措。各县市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明确各部门的责任,严格执行红河州优待老年人的各项政策规定,发放标准不得低于州政府确定的补助标准,把惠及高龄老年人的这一民心工程办实办好。同时,州、县市财政每年应安排一定的工作经费,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开展。
(二)各县市老龄办要安排专人负责发放工作,严格按照准确、公正、高效、快捷的要求,切实认真做好对本行政区域内城乡符合保健长寿补助条件老年人的身份登记、年龄核实工作,确保做到不漏不重。
六、本实施办法从2009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