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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河州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红河州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当前农民工工作的意见
(红政发〔2009〕37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各委、办、局:

  当前,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一些企业生产经营困难,农民工就业压力明显增大,给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带来新情况新问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当前农民工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8〕130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当前农民工工作文件的通知》(云政办发〔2009〕4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创业促进就业的若干意见》(云政发〔2009〕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州实际,现就做好当前农民工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千方百计稳定农民工就业

  按照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应对当前经济形势、稳定和促进就业的要求,切实把就业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重要位置,实行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广开农民工就业门路,努力确保就业形势基本稳定。

  (一)引导企业履行社会责任,防止出现大规模集中裁员现象。对生产经营遇到暂时困难的企业,可与农民工进行协商,采取灵活用工、弹性工时、组织培训等办法,尽量不裁员或少裁员,稳定现有就业岗位。企业需要裁减人员20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需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意见后,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裁减人员方案。

  (二)利用农民工返乡时机,积极创新农村小型基础建设设施建设体制,采取以工代赈、以奖代补等形式,组织引导返乡农民工积极参与农村危房改造、生态移民、农田水利、山区综合开发、电网改造、乡村道路、农村清洁能源、人畜饮水、农村中小学校、乡镇卫生院、计划生育生殖健康服务、文化设施等建设,扩大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民用工规模。

  (三)根据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采取积极措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08〕117号)文件精神,要适当降低四项社会保险缴费费率、利用小额担保贷款及贴息、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等措施,积极扶持中小企业、劳动密集型产业和服务业,增强其吸纳农民工就业的能力。对受金融危机影响较大、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可按规定采取一定期限内缓缴社会保险费、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使用失业保险基金稳定岗位等措施,减轻企业负担,帮助企业渡过难关。社会保险费率具体调整方案由州级劳动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报州人民政府同意,具体降低费率和缓缴保险审理工作由州级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负责。

  二、发挥政府投资和重大建设项目带动就业的作用

  要紧紧抓住扩大内需、加快基础设施建设的机遇,吸纳返乡农民工就地就近转移就业,为农民工外出务工开辟新的渠道。在落实中央扩大内需重大决策,安排政府投资和重大建设项目时,把安排农民工就业作为重要因素通盘考虑,明确吸纳农民工就业数量,要把就业岗位增加和人力资源配置作为其重要内容。项目实施方案中,要明确扩大就业的具体安排,积极吸纳高校毕业生、失业人员和农民工等群体就业,并按规定落实相关就业扶持政策。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与发展改革、建设、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的沟通,摸清今年大型建设项目的开工情况及技术工人需求情况,根据需求组织好订单或定向培训。项目开工建设时,同步启动对从业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

  三、加大返乡农民工就业技能培训力度

  认真落实国家对失去工作返乡的农民工开展特别职业培训计划、扎实开展实用技能培训。通过政府购买培训成果的方式,在完成好既定职业培训任务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职业培训工作的力度。实施特别职业培训计划总的思路是:扩大培训规模、延长培训期限、增加培训投入、提升培训能力、保持就业稳定。

  (一)实施技工学校扩招计划,支持技工学校扩大农民工特别技能计划实施。同时,引导和规范各类培训机构积极承担培训任务,把困难企业职工、返乡农民工、失业人员、新成长劳动力等各类群体组织到特别培训计划之中,根据他们的特点和市场需求,突出培训的针对性、实用性和有效性,提供技能提升培训、再就业培训、劳动预备制培训、转移就业培训和创业培训。

  (二)以州内技工学校为培训主体,对有到技工学校读书意愿的返乡农民工,可取消招生年龄限制,并实行学分制,允许分阶段完成学业。要按照适用、实用原则,调整返乡农民工在技工院校学习的课程设置;对没有技术,外出又没有门路,但又有提高技能愿望的农民工,开展6个月以上的中长期培训;对农村未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开展一年以上劳动预备制培训,提高培训质量,延迟劳动力进入就业市场的时间,减轻当期就业压力,储备技能人才。

  适应扩大培训规模、延长培训期限的需要。在充分用好现有资金政策的基础上,进一步增加就业专项资金、失业保险基金和其他专项资金支持职业培训的总量,适当提高政府购买培训成果的补贴标准。农民工参加各类职业培训,按规定由就业专项资金、“阳光工程”和“雨露工程”等相关专项资金中给予补贴。

  对参加技工学校组织的农民工、农村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开展劳动预备制培训,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农民工,劳动保障部门给予不超过800元标准的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以及每人500元的生活费补贴。同时,各级财政、发改委等部门要加大对技工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设施设备的投入,改善培训条件。

  对创业人员创办的企业等用人单位吸纳我省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就业并与其签订6个月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组织其务工人员进行培训的,给予用人单位每人不超过培训费用的50%、最高不超过400元的职业培训补贴。

  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的具体标准和操作办法,按现行相关规定执行。

  (四)提高培训能力,加大对职业培训师资培训、课程和教材开发等基础工作的力度,增强技工院校和培训机构的能力,为实现扩大培训规模、提高培训质量创造条件。

  (五)整合培训资源,县级职教中心、各级普惠制培训和阳光工程培训基地、各地远程教育培训系统等要分工协作,共同开展好对返乡农民工的技能培训。在返乡农民工集中的地区,要确定培训机构,搞好对接,实施就地就近培训。对选择在乡务农的农民工,要开展新型农业科技培训,充分发挥省内农业类研究所、农村成人文化技术学校及其他培训机构的现场教学、示范推广作用,做好种植业、养殖业、畜牧业、林果业等方面的专项技能培训。

  四、加大政策扶持力度,鼓励返乡创业促进就业

  认真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创业促进就业的若干意见》(云政发〔2009〕1号)文件精神,要把返乡农民工创业作为全年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重点内容,在创业培训、场地支持、 资金扶持、创业服务等方面下气力,解决好创业过程中的瓶颈问题。要开展面向返乡农民工的创业培训,提升返乡农民工的自主创业能力。要组织由专家学者、成功创业人士、政策执行部门人员参加的创业专家咨询团,为返乡农民工提供项目信息、开业指导、政策法规、企业管理及营销等方面的咨询服务。认真落实各项创业扶持政策,特别是要适当放宽小额担保贷款放贷条件,降低反担保门槛,简化贷款手续。在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土地使用、创业指导、税费优惠等手续时,为创业农民工开辟“绿色通道”,确保涉及农民工返乡创业的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一)放宽市场准入限制

  1.申请个体工商业、创办合伙企业或独资企业登记,一律不受出资额限制。申办营业执照工商部门在1个工作日内办结。

  2.创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给予免费办理有关证照,首次创业人员,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3.允许创业人员将家庭住所、租借房、临时商业用房等作为创业经营场所。其经营活动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二)鼓励支持返乡农民工自主创业

  4.各县市、各部门应支持和引导农民工返乡自主创业。优化创业环境,拓宽创业投资渠道,提供创业资金,扶持创业者扩大生产经营规模,为农民工返乡创业开辟绿色通道。

  5.鼓励支持在外务工的农民工回户口所在地,采取多种形式,创办各类企业、兴办各类专业合作组织或从事个体经营,平等参与国有(集体)企业改制、改组和公共设施、基础设施、社会公益性项目建设等。

  6.把农民工回乡创业纳入招商引资的范围,享受与外地客商同样的优惠政策,妥善解决创业用地,在有条件的个旧、蒙自、弥勒等建立回乡创业园区或创业基地,把农民工回乡创业生产经营用地统筹纳入城乡统筹发展总体规划。搞好基础设施及配套建设。对创业成功符合产业政策和规划要求的, 鼓励其长期投资。

  (三)财政扶持

  7.州政府在2009年内,从失业保险基金中调剂一定数额的资金,对困难企业给予一定数额的岗位补贴,稳定1.8万人就业。

  8.州财政每年安排一定数额的创业资金,重点用于支持有创业能力的大学毕业生、农民工、复转军人等人员自主创业。

  (四)税收优惠

  9.从2009年1月起,从事个体经营的农民工工商业户,营业税起征点从1200元/月提高到3000元/月。

  10.从2009年1月起,大学毕业生、农民工创业从事个体经营,且月营业额在5000元(不含5000元)以内的,2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五)金融支持

  11.州内金融机构2009年用于支持农民工创业、城镇失业人员创业、大学生创业和复转退伍军人和安置、吸纳各类失业人员、农民工的中小企业发展的新增贷款不低于8000万元。

  12.对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各类创业人员申请小额担保贷款额度每人最高放宽到5万元;当年新招用我州失业人员、农民工达到企业在职职工总数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15%)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期限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参照每人不超过5万元的额度,贷款最高可达200万元。

  (六)培训和创业补贴

  13.凡参加经省州劳动保障部门认可的创业培训,当地劳动保障部门从筹集的再就业资金中按每人不超过1300元的标准给予创业培训补贴。

  14.从事个体经营的首次创业人员,州级劳动保障部门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即带动我州3人至5人(含5人)就业的,给予1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带动我州6人以上就业的,给予2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其中,对首次创业的大学生,再增加一次性创业补贴1000元,所需资金从省级、州级创业资金中列支。

  五、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一)高度重视农民工工资支付问题,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要建立劳动保障、建设、公安、工商、财政、税务、金融、工会等部门对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联动防控机制,及时掌握企业拖欠工资情况,对恶意欠薪逃匿的业主要依法予以严肃查处。要制定应急预案,避免和及时处理因欠薪问题导致的各种突发事件。妥善处理农民工与用人单位的劳动争议案件,本着“快立、快办、快结、办好”的原则,对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农民工劳动争议案件,尽可能采取简易程序处理,对小额劳动报酬争议案件实行终结裁决。凡符合先予执行条件的案件要依法先予执行。

  (二)加快形成覆盖城乡劳动者权益保护机制,继续实施“平安计划”,将工伤风险较高或农民工较集中的矿山、建筑、加工、 冶炼、餐饮全部纳入工伤保险覆盖范围。按照“低费率、保大病、保当期,以用人单位缴费为主”的原则,逐步将稳定就业的农民工纳入“统账结合”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三)各有关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向社会公布农民工维权举报投诉地址和电话,畅通投诉举报渠道。要加大农民工维权宣传力度,引导进城务工的农民工依法维权。

  (四)切实保障返乡农民工土地承包权益。对违法流转承包土地,农民工要求退还的要坚决退还;因长期占用不能退还的,要安排返乡农民工就业。对依据口头协议等方式进行短期流转且农民工要求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原则上应退还农民工。长期流转又有流转合同的,可依法由双方协商解决;双方有纠纷的,可通过法律程序解决。加强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管理和服务,农村土地流转要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制或限制,也不得截留、扣缴或以其他方式侵占返乡农民工的土地流转收益。积极推进土地承包纠纷调解仲裁工作,切实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

  六、积极开展农民工公共服务

  建立健全农民工公共服务体系,切实做好农民工各项公共服务工作。及时妥善安排返乡农民工子女入学,属于义务教育阶段的要按照就近入学的原则安排,享受当地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有关待遇。教育督导部门要将返乡农民工子女入学情况列入当地教育督导评估的重要内容。要积极引导返乡农民工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解决其看病就医问题。加强返乡农民工的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及时做好适龄儿童预防接种的衔接。农民工输入地和输出地计划生育管理服务机构要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加强协调配合,做好返乡农民工及其随返家属的计划生育服务工作。

  七、进一步加强对农民工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县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从保障和改善民生、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把做好当前农民工工作作为一项紧迫任务,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和完善并明确各级农民工工作机构,从人力、 物力、财力等方面为做好农民工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各有关部门要研究制定涉及农民工管理服务的政策措施,各司其职,分工负责,形成合力,共同做好农民工工作。要加强对农民工的宣传教育,引导农民工正确看待当前经济形势和企业经营困难。要充分发挥农村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帮助农民工解决生产生活中面临的困难和问题。建立健全农民工统计监测网络,有关部门要安排专人负责农民工返乡回流情况调查统计,并充分发挥街道、社区、乡镇劳动保障工作平台的作用,动态监测、及时准确掌握辖区内困难企业用工和农民工返乡回流的基本情况。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建立农民工返乡监测和报告制度,对返乡数据进行扎口管理,为研究制定针对性措施提供参考。各级农民工工作协调机构要掌握农民工工作动态,积极研究解决新情况新问题, 重要情况及时向州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报告。

 

 

  二○○九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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