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有关部门:
《云南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为进一步认真贯彻落实《条例》, 结合我州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国家颁布的《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红河州13个县市都处于6度以上地震烈度设防区。因此,认真贯彻落实《条例》,对提高建设工程抗震能力,减轻地震灾害,变被动救灾为主动防御,对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各县市、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广泛深入宣传报道《条例》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让全社会了解、关心、支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工作,为《条例》的贯彻落实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舆论环境。
三、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配合,形成合力,共同推进全州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工作。
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及抗震设防要求的监督管理。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抗震防灾规划和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市政设施建设工程的抗震设计、施工、监理等监督管理。
交通、水利、电力、铁路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业有关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设计与施工的监督管理。
发展和改革、工业经济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的监督管理。
四、负责项目备案、核准、审批的县级以上发展和改革、工业经济、建设、交通、水利、电力、铁路等部门,要将纳入基本建设程序的建设工程基本情况和抗震设防要求采用情况送同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五、纳入基本建设管理的建设工程,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和项目管理权限,建设单位在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初步设计前),必须到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办理抗震设防要求审核手续。
六、对需要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建设工程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进行论证、审查时,必须有同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参与;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中未包含经批准的抗震设防要求内容的,不予批准或核准。
七、编制抗震防灾规划时,应当在人员聚居区留有避震通道和避震疏散场地。
八、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必须按照抗震设防标准进行设计、施工。经过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组织竣工验收时,竣工验收报告中要有地震安全性评价内容,并有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参与。
九、在初步设计时,需提供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报告,工程未经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批复初步设计、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施工图未经抗震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
十、农村的公共设施应当按照工程建设标准进行抗震设防。建设资金中有政府无偿投入资金的农村民居工程,要按新建和加固改造的技术要求采取相应抗震措施。同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农村民房建设工作的指导,引导村民建设具有抗震性能的房屋。
十一、抗震加固工程要执行基本建设程序,经鉴定需要加固的建(构)筑物,未加固前要限制使用。
十二、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工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对建设、勘察设计、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及施工图审查机构的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工作情况进行定期监督检查或者不定期抽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各有关部门要牢固树立依法行政、 执政为民的理念,强化法律意识、责任意识,全面贯彻落实好《条例》,切实提高全州建筑工程抗震能力,依法推进防震减灾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2008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