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解决城镇职工参保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因患大病时医疗费用支付困难问题,进一步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城镇职工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云政发〔1999〕19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是指医疗费用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部分而建立的一种补充医疗保险。
第三条 凡参加我州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参加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保险。
第四条 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双方共同负担,实行州级统筹,在全州范围内统一政策、统一管理、统一标准,基金统收统付。
第五条 缴费标准和办法:
(一)每年年末,由州医疗保障局根据上年度全州社会平均工资的5.5‰,确定次年度的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缴费标准。个人缴费65元,单位缴费由州医疗保障局根据当年的缴费标准向社会公布;灵活就业人员费用由个人全额缴纳。参保单位和个人于每年一季度前,到所在地的税务部门一次性缴纳。
(二)新参加工作人员或从统筹地区以外调入人员,由单位向税务部门一次性缴纳当年保费,从次月全额享受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待遇。
(三)调出统筹地区以外人员,从调出当月起至参保年度终结时,缴纳费用不予退还,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责任终止。
(四)破产、关闭企业退休人员的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按照当年缴费标准计算10年进行核定,一次性移交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个人缴费按照每年的个人缴费标准,由医疗保障局进行征缴。
(五)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不计征税费,也不得提取任何费用。
第六条 参加职工大额医疗补助的参保人,在一个自然年度内累计发生的超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上至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政策范围内住院及特殊病门诊费用,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赔付比例为90%。
第七条 一个自然年度内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最高支付限额为30万元,参保年度内由职工大额医疗补助基金支付医疗费达到最高支付限额的,保险责任终止。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的结算年度与基本医疗保险结算年度一致。
第八条 职工大额医疗补助的诊疗项目、药品目录、就医管理办法等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 职工大额医疗补助,原则上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通过政府公开招标选择商业保险机构承办,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和“收支平衡、保本微利”的原则,合理确定购买服务费用,控制盈亏率。
第十条 按照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办法,加强基金监管,专款专用,确保医疗保险基金安全完整,当年职工大额医疗补助结余资金结转下一年度使用,保证参保职工享受大额医疗补助待遇的需求。
第十一条 参保年度内未在规定的缴费时间内足额缴纳职工大额医疗补助费的单位和个人,暂停其享受职工大额医疗补助待遇。
第十二条 职工大额医疗补助实行市场运作,公开竞争。承保的商业保险公司要承担经营风险,同时应制定和完善服务措施,简化赔付手续,提供快捷、优质的服务。
第十三条 职工大额医疗补助的保险方式、缴费标准,医疗待遇等,可根据年度运行情况、社会经济水平、全州社会年均工资增长、医疗卫生事业发展及承保的商业保险公司服务质量等综合因素,由州医疗保障局进行调整。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州医疗保障局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