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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海关对海外来华旅客的规定
2003年02月14日
一、一般规定
海外旅客离华前应将行李物品交海关检验,并出示入境时由海关签发的旅客行李物品申报表。入境时海关放行的个人使用物品(如照相机,摄像机)出境时应携带出境。入境时海关禁止入境并被扣押的物品,除易腐或失效的,应由旅客自己带走或委托他人在三个月内取走。逾期未领取的物品由海关依法处理。分运行李和海运出境物品的物主离华前应办理海关手续,出示有效证件。
二、红色与绿色检查站的有关规定 下列出境旅客应通过红色检查站(红色通道): 携带文物,货物或样品者; 携带带入境内而应带出境外物品者; 携带外币,金银及制品超出入境时报关的数量者; 携带超过海关规定的限量(数量,金额及其它)者; 其他出境旅客可以通过绿色检查站(绿色通道),但必须出示证件,包括行李申报单。
三、出境物品限制
1. 金银及制品 携带自用的金银制品,海关将根据入境时的申报表,检查其质量与重量;携带在华购买的金银制品(如镶嵌物及新工艺品)的旅客应出示经营金银制品单位开出的特种发票,否则这些物品不准出境。
2. 外币携带外币出境,旅客应出示入境时海关签发的申报单或(中国)国家外汇管理局签发的外汇证明。
3. 文物(包括现代著名书画家的作品) 携带在合法的文物商店购买文物的旅客应向海关申报,海关检验文化管理部门签发的专用章和发票。作为礼品或在自由市场上购买的文物,应交设在北京,天津、上海或广州的专用章和发票,海关将根据鉴定标志和许可出口证明放行。
4. 中药材与中成药 旅客携带中药材、中成药出境,前往国外的,总价值人民币限额为此300元;前往港澳地区的,总价值限定150元。向国外邮寄,限额为150元;向港澳地区邮寄为100元。超过海关携带的麝香,中药材和中成药不允许出境。
5. 旅游商品 海外旅客携带自己外币在案指定商店购买的旅游纪念品、手工艺品、应出示外汇管理局签发的收据,至于数量、金额及品种没有严格的限制然而,需要出口许可证或上税的物品,如地毯,丝绸及抽纱制品,无论用人民币还是外币,,都应该受海关检查,并根据个人使用与合理数量的原则予以放行。
四、禁止进出境的物品 禁止进境物品有:
1.各种武器、弹药和爆炸物品; 伪造货币及伪造的有价证券 对中国政治、经济、文化、道德有害的印刷品、胶卷、照片、唱片、影片,及计算机媒介等物品;
2.各种烈性毒药; 吗啡、海洛因、大麻以及其他能使人成瘾的麻醉品、精神药物; 吗啡、海洛因、大麻以及其他能使人成瘾的麻醉品、精神药物;
3.带有危险性病菌、害虫有害生物的动物、植物及产品; 有碍人畜健康的害虫及其他物品; 人民币(按照货币协定办理除外);
4.各种烈性毒药;
5.吗啡、海洛因、大麻以及其他能使人成瘾的麻醉品、精神药物;
6.带有危险性病菌、害虫等有害生物的动物、植物及产品;
7.有碍人畜健康的害虫及其他物品;
8.人民币(按照货币协定办理除外)。
禁止出境物品
1.列入禁止进境的物品;
2.涉及国家秘密的手稿、印刷品、胶卷、照片、唱片、影片、录相带等物品;
2.涉及国家秘密的手稿、印刷品、胶卷、照片、唱片、影片、录相带等物品;
3.珍贵文物及其他禁止出境的物品;
4.濒临绝境的珍贵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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