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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开发要以法律为维护武器

2004年02月25日

  ●黄志宏   洪武
市场经济必须有一公正、公平的法律大环境,不管是对个人,还是群体,不管是房地产开发商,还是消费者,在法律面前不应有强势、弱势群体之分,而应该是平等民事主体,二者不可偏废。
由于房地产行业的特点,决定了开发商必须具备雄厚的资金实力。因此,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中一旦出现纠纷,便自然而然地将开发商视为强势群体,而将被拆迁人、购房消费者列入弱势群体。中国人的传统习惯总是同情弱者,于是在房地产领域中出现的拆迁纠纷、消费者投诉纠纷中,不管投诉者是否合理,裁判的砝码往往是倾向“弱者”,也就不足为怪。购房者一直被当作弱势群体,受到政策法律和社会舆论的广泛关注和支持,这是对的。但是在房地产市场领域,只要发生购房与售房的纠纷,开发商往往被推到购房者的对立面,而主管部门、新闻媒体和社会各界的砝码,几乎一边倒地向购房者倾斜。
客观地讲,购房群体是形形色色的,由于购房者原因造成纠纷的可能性也是存在的,但不能一说购房纠纷、拆迁纠纷是谁的问题,就是开发商的问题,应该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只要开发商进行的是合法经营,理应受到法律、政策的保护,理应受到政府、新闻媒体和社会各界的尊重、理解和支持。在强调保护弱势群体利益的同时,不能片面地说开发商就是强势群体,就不需要关注,不需要尊重,甚至遇到问题不分清红皂白,把合法经营的开发商视为奸商,群起而攻之。
其实开发商有时也显得很无奈,也很“弱势”。比如一块土地的规划,在前期必须经有关职能部门的批准,才具有合法性。可是如果职能部门因种种原因延误了时间,有时候就会错过了市场销售的大好时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商品住宅是高度市场化的产品,开发建设与销售的时机选择是十分重要的。有时候开发商与规划部门意见相佐,就必须服从总体规划,开发商就只得做出某些让步和牺牲。
问题是极少有裁判者去冷静地思考和分析这种片面性倾向,对我国“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基本法制原则施加影响和干扰可能造成的不良结果。
我国法律最基本的原则强调的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对强势群体、弱势群体的划分以及不分青红皂白,保护弱势群体的社会情绪和执法偏向,实践中往往会造成严重损害强势群体合法权益的恶果。
依法办事是我们所倡导的解决问题的维权方式,往往是裁判者出现保护弱势的倾向,实质上开发商就变成了弱者。
开发商除了严格自律、守法经营外,在自身的合法权益受到不公正的对待和侵害时,法律是最好的维权武器。
市场经济需要一个法制完善的大环境,开发商首先要依法经营,做遵纪守法的经营者,同时也应学会自我保护,当别人侵害了自己权益的时候,要敢于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企业才能生存发展壮大。
  (作者单位 绿海房地产公司)
来源:《红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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