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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事案件执行难之成因

2003年05月10日

   论民事案件执行难之成因
  
   李绍生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建立和完善,与之相适应的民事法律、法规不断出台,民事诉讼纠纷逐年上升,新类型的民事案件不断显现,致使民事案件在执行过程中遇到了新情况,新问题和难点。据调查,截止2001年底,某县人民法院共积存未执行案件125件,标的金额总计人民币350多万元。由此可见,民事案件出现了执行难的问题。民事案件的执行是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的后续环节,是民事审判工作的组成部分之一,也是体现民事合法权益的具体措施。因此,探讨民事案件执行难的问题,具有深刻的现实意义。
  
   一、民事案件执行难的原因
  
   民事案件执行难的问题,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归结起来,有以下几个主要方面的原因:
   (一)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作怪
   一些地方和部门领导干部法制观念淡薄,法律意识不强,从本地区、本部门的局部利益出发,以言代法,以权压法,滥用权力,非法干预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人民法院在个案执行中遇到的抗拒、阻碍、干预执行的问题时有发生,其深刻的原因就是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的现实存在,这也是阻碍人民法院执行工作顺利开展的最主要的原因。这些问题,如果没有得到及时的有效的解决,不但严重影响着人民法院的司法活动,损害了党政领导干部在广大人民群众中的威信和形象,而且破坏了我国法制的权威和尊严。
   (二)人流因素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纵深发展,被执行人进入劳务市场,打工、做生意的人增多,人口流动量增大。基于人口流动量的增大,财产流转快,财产跟随被执行人到处转移。因此,被执行人难找,执行标的难寻,协助执行人难求,应执行财产难动等问题不断加剧,给人民法院执行民事案件带来困难。
   (三)无可供执行财产
   有些民事案件执行难,是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前就没有给付能力,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后,被执行人生活无保障,更没有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执行的对象只能是义务人的财产和行为,不能对义务人的人身采取执行措施,如通过羁押义务人或强制劳动来抵债,对义务人实行管制等,迫使其履行义务,不仅侵犯人权,违背法治原则,而且也不利于实现权利人的权益。因此,我国民事法律严格禁止以人身作为执行对象。此外,执行对象有限的原则还要求人民法院在扣留、提取义务人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义务人的财产时,应当保留义务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的生活费用及生活用品。这是公民的基本人权在民事执行中的反映,也是公民基本人权的必然要求。因此,如果无可供财产执行,再强硬的措施也无法进行执行,案件执行成本就加大,案件难以执结,申请执行人的愿望就难以实现。
   (四)三角债带来的执行难
   在现实生活中,三角债的现象极为普遍,一案引发他案的也不少见,这就会给执行时间带来拖延,案件久拖不决。如一年前李某借给张某5000元人民币,一年后李某与王某发生民事纠纷,某法院判李某向王某赔偿医药费6000元人民币,李某赔付王某人民币1000元,其余5000元久拖不赔,李某的理由是基于第三人张某的履行才会执行。三角债带来的执行难,会发生两种行为,一种是无意行为,就是被执行人由于第三人的不执行确实无可供财产执行;另一种是有意行为,就是被执行人借口以第三人的不执行为由,故意不提供执行财产。
   (五)公民法律意识因素
   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是社会法制化的基本要求。实际上国家各类法律都应承担起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的任务,只是它们各自实现这一任务的手段不同而已。改革开放以来,通过不同形式的普法宣传教育,我国公民的法律意识、法制观念有了不同程度的提高,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能力有所增强。但是,局部地区,某些社区公民的法律意识不强,无能力履行的执行难,有能力履行的也难执行。特别是在边远贫困山区,由于受传统的封建思想的影响,“树大分枝,人大分家”,先继承后死亡的现象时有发生,被执行主体消亡后,标的被其子女或亲属分割,因而,被执行人死亡后资不抵债,造成民事案件执行难。
   (六)体制方面的问题
   近几年来,我国的政治体制和经济体制改革在各个领域都取得了很大进展,为了保障依法公正执行,提高执行工作效率,根据有关规定和执行工作具体情况,1999年12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95次会议作出规定,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全国依法统一成立了执行局,案件一条线直接管理。但是,由于我国现行体制的原因,案件的统一管理性,与人、财、物的同级管理性不相吻合,案件上下一条线垂直管理,而人员配置权在同级党委,财物由同级政府负责配备。因此,出现管理不科学,人员配置不尽合理,队伍素质参差不齐,专业化素质不高。同时,也由于案件和人、财、物的不统一,给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的滋生,提供了温床,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育壮大,跨地区,跨行业和部门的案件逐渐增多,在一些地方,为保护本地区、本部门的切身利益,领导干预、部门说情,托人帮案的现象相当突出,案件得不到客观、公正、平等的执行。出现判案准确,执行有偏差或偏向,执行一部份,不执行一部份的现象。
   (七)执法不严
   有些地方对抗拒执行的违法人员查处不力,甚至对杀害或伤害执行人员的凶手袒护包庇,不追究刑事责任。有些不履行协助法院执行的法定义务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也没有追究相应的责任。另外,人民法院执行力量不足,部分干警素质不高,物质装备差,不能适应执行工作的需要;有的案件裁判不公,仲裁裁决错误,行政决定失准,给执行工作增加了难度;我国尚无强制执行法,在对执行当事人、协助执行人和执行程序的某些环节上缺乏法律约束力等,也是民事案件执行难的一个重要因素。
  
   二、解决执行难的对策
  
   确保人民法院依法执行生效法律文书,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提出的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基本方略的重要内容,是保障社会诚信关系和商贸交易安全,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正常运行,维护社会稳定不可缺少的重要条件。为保证民事案件执行工作的顺利进行,应采取以下措施:
   (一)抓法制教育,提高履行意识
   大力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努力营造自觉维护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良好氛围。党的各级宣传部门和司法行政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杂志,以党的十五大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为指导,将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支持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列为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普法教育的重要内容,下大功夫,花大气力,集中人力、物力和财力,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加大法制宣传教育力度,努力使广大人民群众特别是领导干部充分认识到:在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司法所保护的不仅是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特定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更重要的是维护法制社会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要求,不执行生效法律文书,是对国家法治的对抗,国法难容。通过广泛深入的法律宣传教育,做到学法、知法、守法,提高广大公民的履行意识,形成抗拒、阻碍、干预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可耻,服从、协助、支持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光荣的良好氛围。
   (二)杜绝地方和部门干预
   反对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严格禁止违法干预执行。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裁判,体现了国家的意志,具有国家法律的权威,当事人应当自动履行,必须接受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具有法定协助执行义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必须协助人民法院执行。任何地方、任何组织、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抗拒、阻碍、干预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各级党委要结合“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的教育,旗帜鲜明地反对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防止和杜绝领导干部干预,定期组织反对地方保护主义的大检查,集中解决民事案件执行难的问题,对各地区、各部门制定的与法律相悖,给执行案件设置障碍的规定、规章和文件,要依照有关程序予以撤销;对某些政治觉悟不高,组织纪律观念涣散,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屡教不改,干预执行工作的部门和个人,要认真依法追究责任。
   (三)雪加强对流动人口的管理
   流动人口的管理,应体现常住户口籍所在地与现居住地共同管理、以现居住地为主的原则,现居住地要制订目标管理责任制,采取适合本地流动人口管理的办法。各级政府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劳动就业、卫生、房产管理等行政部门应积极配合各级人民法院,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协助工作,提供执行线索。各地公安机关要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对暂住人口进行经常性清理,摸清底数,加强暂住户口登记和暂住证的颁发和查验工作。要与劳动、工商和民政等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加强对务工经商人员的管理和对无合法有效证件、无固定住所人员的管理工作。
   (四)加强财产保全
   人民法院对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栽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加强财产保全,是避免和防止被执行财产隐藏、转移、损害的有效措施。因此,执行法院要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依法在诉前和诉中对被执行的财产,采取有力的措施予以保全。
   (五)搞好委托和提级执行
   委托执行有利于提高执行工作效率,有利于避免冲突事件的发生和引发,有利于降低执行费用和减轻被执行人的经济负担。各级法院应当通力协作,坚决抵制地方保护主义的影响,切实搞好委托执行。被执行人、被执行财产在本省辖区内、需跨地、州执行的,除了少数特殊情况外,一律实行委托执行。委托法院应当依法接受委托,及时采取执行措施,加强对受托案件执行工作的领导和管理,建立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不得借故拒绝,消极应付,久拖不执。被执行人、被执行财产在省外的,也应该实行委托执行,少数案件需要异地执行的,执行法院事先与当地法院联系,当地法院应积极协助执行。由于受地方保护主义的严重影响,个别案件执行确有困难的要案,必须采取提级执行。
   (六)加大执行力度,严禁抗拒执行
   通过责令被执行人定期向执行法院申报财产,对欠债外逃的被执行人及时公告限期执行。对被执行人的财产及时采取查封、冻结、扣押、搜查、划拨、拍卖等强制执行措施,努力使债仅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实现。被执行人和其他有义务协助执行的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准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和履行能力作证,不准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或者隐藏、毁灭有关证据,不准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查封、扣押的财产,不准故意撕毁人民法院执行公告、封条,不准妨碍执行法院依法搜查,不准哄闹、冲击执行现场或侮辱、诽谤、诬陷、围攻执行人员。对违犯者要坚决依法采取罚款、司法拘留等民事强制措施,情节严重的,要依据刑法有关规定,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人民法院要依法公正裁判案件,使交付执行的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责任明确,处理得当;对确有错误的生效法律文书,要依照法定程序及时处理和纠正。
   (七)搞好协助执行
   解决民事案件执行难的问题,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必须加强协调配合。任何负有法定协助执行义务的机关、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法支持人民法院依法执行。人民法院在执行中,需要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存款的,有关银行和非金融机构应当积极协助,不得借故推诿,更不能向被执行人通风报信,帮助被执行人转移存款;需要办土地、房产、车辆、设备等使用权或产权过户手续的,有关机关和部门应及时协助,不得拖延不办,阻碍执行。拒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应当依法追究其党纪、政纪责任甚至法律责任。
   公安、检查等机关应支持、配合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对人民法院依法采取了强制措施的财产不得重复采取强制措施或者擅自解除执行院的强制措施。对暴力抗拒执行,冲击现场、围攻殴打执行人员、毁坏执行装备等冲突事件,当地公安机关和人民法院应当紧密配合,迅速依法处置。人民法院在执行中,只要“执行公务证”和相关的生效法律文书齐全,任何组织、个人不得阻挠刁难,并应当协助保护执行人员和被执行人员的财产安全。有关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酿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八)加强执行队伍建设
   加强执行队伍建设,改进管理体制,改善物质装备。认真抓好执行队伍的整顿工作,尽快将不适应执行工作的人员调离执行工作岗位;同时按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确保全体干警现有编制15%的合格执行人员。加强对执行队伍的科学管理,严肃纪律,抓紧抓好业务培训,提高执法水平。造就一支政治坚定、廉政务实、纪律严明,业务精通、作风过硬、训练有素的执行队伍。强化执行机构的职能作用,加强执行工作的统一管理和协调。执行工作的强制性、机动性、对抗性,需要配置必要的物质装备。各级财政要把执行车辆、警械、通讯工具等物质装备费用列入预算,逐步改善物质装备条件,适应执行工作的需要。
   (九)加强领导
   在执行工作中,遇有需要协调处理的事宜,积极主动向当地党委汇报,形成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支持的工作格局,在党委、人大、政府的领导、监督、支持下,使问题得到妥善解决。各级党委、政府要加强对执行工作的领导和支持,排除执行中遇到的阻力,支持依法执行公务,协调处理执行中遇到的复杂疑难问题,及时处理抗拒、阻碍、干预执行的事件,维护执行秩序,共同营造一个良好的执行环境,保证执行工作的顺利进行。
   总之,民事案件涉及千家万户,案件是否得到有效的执行,关系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司法保护,关系到国家的法律制度在民众中是否有权威。因此,解决民事案件执行难的问题,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作者单位 红河县经济贸易局)
来源:《红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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